数字经济对RCEP国家税收协调的挑战与应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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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 RCEP国家税收协调的挑战与应对

雍婕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江苏 常州 213000

【摘要】近年来,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重塑了全球经济发展模式,正逐步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体系带来巨大冲击。RCEP数字税收协调面临着税制差异、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加剧、征管合作困难的多重挑战。借鉴数字经济税收协调的国际经验,建议通过建立税收区域合作组织、优化传统常设机构规则、构建有效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以更好的税收准备助力协定的执行。

【关键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标志着由东盟发起、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区域性国际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2020年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开启,标志着中国与RCEP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正不断深入推进。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体系形成了巨大冲击,世界各国都面临税收管辖权划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一系列税收问题。以OECD为主的国际组织和欧盟国家都在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改革。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制的变化对RCEP国家的经贸合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RCEP国家税收协调现状

自东盟于2012年正式倡议启动RCEP谈判以来,RCEP各成员国积极开展国际税收协调谈判与协商,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调成效显著,税收协定数量不断增加,区域性税收协调合作领域不断深入,主要为关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协调。

(一)关税协调

关税协调是目前各成员国协调程度最高的税种。东盟十国之间、中国与东盟和新西兰以及东盟中的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这7国之间的产品基本上都已实现零关税。中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在2015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三国之间90%以上的产品实现零关税。中国与日本之前一直没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通过RCEP的签署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日本与东盟2016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规定,日本对东盟国家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而东盟各国对日本的关税减免比例存在些差异,缅甸、老挝、柬埔寨将在18年内逐步取消85%的日本进口产品关税,其他东盟国家的零关税产品比例均为90%。

(二)直接税协调

在直接税方面,为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各成员国主要采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税收协调。中国已同除缅甸之外的RCEP其他所有成员国都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是部分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协定的内容已不能与当前的国际贸易规则相适应。东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网络密集程度存在差异,其中协调范围最大的为新加坡,它与东盟其他成员国均签署了税收协定。而柬埔寨的网络密集程度最低,到目前为止仅同新加坡、文莱、泰国和越南签订了税收协定,且协定内容也主要涉及所得税方面。

(三)间接税协调

对于间接税的协调,目前难度比较大,各成员国涉及都较少。东盟还没有进行间接税的协调,只是在增值税税率方面较为集中,最高的增值税税率为菲律宾12%,最低的为新加坡7%,有几个国家均为10%。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在间接税方面的协调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仅与马来西亚就国际运输收入(含海运和空运)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RCEP成员国签订的税收合作协定有效地促进了区域税收协调,实现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通并有效地避免了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行为。但目前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主要是基于传统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鉴于数字经济新的涉税特征,需要重新审视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

二、数字经济对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挑战

“数字经济”一词首先由美国学者唐·泰普斯科特于1996年提出,但学术界对于“数字经济”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 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是G20杭州峰会通过的《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给出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这些年来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随着RCEP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海外发展以及一体化市场为数字经济所带来的边际效应的提升,RCEP将进一步促进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也将对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带来新的挑战。

(一)RCEP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发展

1.数字经济发展和合作潜力巨大。RCEP将于2022年1月初生效,2021年前10个月中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增长呈快速增长之势,将有益于2022年初RCEP生效实施后进一步合作发展。截止10月份,中国对RCEP成员国贸易累计达15171.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31%。数字经济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2020年,我国4G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到12.89亿,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1亿,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四分之一;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第二大国,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同比名义增长9.7%,增幅位居全球第一。;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在境内外总市值达到16.8万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51.2%,再创历史新高。“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的地位将继续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将更加凸显。东盟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2020年东南亚数字经济报告》显示,2020年东南亚地区新增互联网用户超过4000万,用户总规模首次突破4亿,电商成交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预计2025年将超过3000亿美元。日韩澳数字经济发展也较好,2020年日本数字经济体量位居全球第四,数字经济规模达2.5万亿美元;韩国也跻身前十,位列全球第七,数字经济规模为8478亿美元;澳大利亚排在第十四位,数字经济规模为2761亿美元。此外,中国与东盟也在数字经济领域展开了活跃与密切的合作。2019年第22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将2020年确定为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进一步挖掘双方数字经济合作潜力。第十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更是以“共建‘一带一路’,共兴数字经济”为主题,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此次RCEP协议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数字贸易发展,RCEP成员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数字经济合作将成为推动RCEP区域贸易增长的新动力。

2.数字经济的涉税特征。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也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涉税特征:一是数据依赖性强。数字经济通过大数据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成为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企业高度依赖数据这一无形资产。二是多变性。源于较低的市场准入、快速的技术发展以及消费者日渐加快的对产品和服务选择的更新换代速度等,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不断变化。三是交易虚拟性。与传统工业经济交易必须依托于有形产品不同的是,数字经济主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呈现虚拟性特征。基于以上特点,数字经济为企业经营活动带来更多机会。首先,数字化可使得交易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全球的区位优势开展业务,即使是中小企业也有可能成为“微型跨国公司”;其次,数字经济近年来飞速发展,为围绕这些领域创业的企业带来诸多发展红利;最后,用户参与和数据反馈在企业经营中变得更具影响力,在企业价值创造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数字经济对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挑战

目前RCEP各成员国主要是基于已经签署的一系列税收协定对区域性国际税收问题进行协调,而税收体系和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适应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经济及其新的商业模式,给区域性税收公平、税收征管效率方面带来新的税收协调挑战。

1.现行数字经济的税制差异不利于RCEP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下面临的税收挑战已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OECD、欧盟等经济组织都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的多边税收规则调整,但仍未形成最终方案。为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RCEP多个成员国开征了单边数字产品税或服务税。例如东盟成员中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和澳大利亚,对非居民企业向其本国用户提供数字服务收入征税,且其征税对象主要为境外跨国数字企业。这可能会形成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一定程度上加重跨国企业税收负担。针对数字经济的差异化税收政策,有可能会阻碍RCEP区域性数字经济合作进程,进而影响区域性贸易发展,不利于RCEP经济一体化的良性发展和深度融合。

2.数字交易加剧了RCEP区域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风险。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不需要在境外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适用传统的常设机构规则,使得有些国家无法对此类交易产生的利润征税,从而造成税款流失并导致相关国家税基被侵蚀。其次,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这一类无形资产往往不可复制,国际上对其价值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难以确定其可比交易价格。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关联交易不公允的转让定价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利润的重新分配,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数字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加剧BEPS风险。

3.数字经济加大RCEP区域性税收征管合作困难。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RCEP各成员国跨境数字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给RCEP区域性税收征管合作带来更大的挑战。首先,数字化的信息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获取涉税信息成为税务部门对数字交易进行有效征管的前提条件。而数字交易具有虚拟性,这大大增加了一国税务机关对在其国内经营的跨境数字企业转移或处理离岸数据进行及时掌握的难度,这需要RCEP国家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差距较大,使得各国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阻碍了区域性涉税信息共享。其次,目前RCEP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管基础较为薄弱,处理国际税收争议的经验和能力都较为欠缺。数字经济中生产地和消费地的不确定性、部分成员国实行单边数字税收政策等等因素,都加大了产生国际税收争议的可能性。

三、数字经济下促进RCEP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建议

(一)建立区域税收合作组织,有效协调数字经济税收制度

RCEP各成员国可考虑建立RCEP国家税收协调委员会并下属设立若干子委员会,打造新的区域性税收协调合作平台。针对当前各成员国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差异,首先要认识到这种差异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这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其次可由区域性税收协调合作平台牵头进行积极沟通协商,从以下两个方面协调各国数字经济税制差异。一方面是密切关注国际数字经济税收改革进程,借鉴OECD、欧盟等组织对数字经济税收机制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基础上探索符合RCEP实际的共识性数字经济税收体系,协调成员国税收权益。另一方面,完善数字企业及相关产业的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数字交易的性质,制定可行的征税方案和有利于数字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满足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相关数字税收优惠政策,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良的税收环境。

(二)优化传统常设机构规则,降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风险

常设机构是确定数字税收利润分配权的重要衡量标准,针对数字经济下RCEP区域内BEPS风险,可参考BEPS行动计划1中有关“虚拟常设机构”概念,以OECD提出的“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新联结规则,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进行补充,通过增加用户注册量和活跃度、地区收入总额比例、当地专用数字平台等定量或定性判定指标,对“数字化常设机构”进行认定。同时,可充分借鉴OECD“支柱一”计划中的“市场地辖区”概念,对跨境数字交易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扩大市场或用户所在地的征税权,以维护各国的长期利益。此外,还应确立数字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标准,以遏制跨国数字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间不公允转让定价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

(三)构建有效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区域税收征管合作

税收情报共享是加强区域税收征管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数字经济时代下更显得尤为重要。构建有效地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可通过举办征管合作论坛等方式在现有税收协定中定期更新税收情报条款内容,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增加情报交换方式,不断完善交换机制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税收情报共享数据库,各成员国税务机关上传本国主要税种涉税信息和第三方运营平台相关数据信息。不断加强税收征管的国际化、专业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成员国数字经济税收协调水平,提高各成员国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区域税收征管合作,为RCEP的有效落实贡献税务力量。

结束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的正式落地,对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RCEP国家税收协调与合作,以更好的税收准备助力协定执行。

作者简介:

雍婕,性别:女,出生年月:1990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

硕士研究生,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税收分析在经济管理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