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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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刘腾飞

中共株洲市委党校 湖南株洲 412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随之也出现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支撑,原告可以主张经济赔偿。由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科学管理、损害赔偿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本文结合环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赔偿范围,对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浅层分析。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

在民众环保意识逐步提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给予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支持,工业生产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经济损害赔偿,而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是现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重点。由于环境损害赔的性质较为特殊,新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在环境损害赔偿的管理与应用方面,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属于空白区。因此亟需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1. 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概念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想顺利开展损害赔偿金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在社会公共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或在损害造成重大危险时,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部门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对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判决的制度。环境损害方面,环境法学者持有的意见各不相同,小部分的学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环境损害范围,而大部分的环境法学者则持相反的态度。主张扩大环境损害的学者认为,环境损害不仅包括对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人的损害,主张从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对环境损害进行定义。以社会公共环境损害为媒介对人造成的伤害,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在司法解释与新环境保护法中,均未进行明确规定。缩小环境损害观则认为,环境损害是指对社会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不同于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损害。

  1.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 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生态环境发生损害时到修复完成期间,生态环境因种种原因导致生态环境无法向其他的生态系统提供服务,或者是提供的服务价值减少,则称之为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向其他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价值评定,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生态系统的类型进行进一步明确,并严格遵守我国相关规定,按照统一流程,完成相关生态系统功能的评价工作,为修复期间如无功能损失的评定,提供服务。

  1. 环境修复费用

环境修复是,社会公益环境遭受损害之后,为了有效防止污染物的快速扩散采取的必要措施。生态环境修复能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降低污染物的危害性,并将污染物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环境修复能够借助先进的技术,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降到最低,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科学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科学实施环境修复策略所产生的费用,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主要包括制定科学的环境修复方案所需费用、具体实施修复方案所需费用、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产生的检测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验收环节产生的费用等。

  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各地区的合法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鉴定程序的基础上,科学运用生态环境损害专业知识,对被告方行为是否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科学鉴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评估费用,则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

  1. 其他费用

除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以外,环境损害赔偿还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污染控制、人员转移安置等,都属于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等,都属于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环境民事诉讼的性质比较特殊,其诉讼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诉讼支出也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将诉讼支出纳入到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公益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助力。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环境损害赔偿类比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存在较大差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与传统环境诉讼相比,其需要权衡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与环境私益相比环境公益的维护工作更具复杂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赔偿范围以及赔偿归属上,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在原告的资格审定上,并不要求原告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损害赔偿归属于原告的判决,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损害赔偿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如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方并非直接受害人,那么实际的环境损害者,将无法的到相应的赔偿,所以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赔偿归属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

深入了解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1. 缺乏明确的规定

根据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分析,其主要包含四种形式,“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对赔偿范围、金额等,进行具体说明,尽管《环评方法》中对“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两方面做了补充,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相关补充也是停留在鉴定层面,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仍无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作为裁判标准。在最终的审判上,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裁量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占有的比重较大,这就导致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出现了多种不统一的标准。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多样化发展,损害赔偿范围,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要求。环境损害赔偿金是对公益环境损害,进行及时修复的经济基础,是有效整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保障,在立法上明确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界定范围,亟需专业人士进行深层研究。

  1. 认定标准不明确

确定被告在社会环境损害中,所需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金额,则为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认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是法院进行科学裁判的主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公益环境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与功能,则是《解释》中对社会环境公益损害赔偿的标准,但是法律对损害之前的社会公益环境“状态”以及“功能”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这也就导致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虽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一些推荐性的评定标准,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意见中虽然对社会公益性环境损害评估范围进行了明确,但是赔偿范围仅包括人身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对社会公益性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评估标准缺乏实际的操作性。

  1. 司法实践中种类繁多

由于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类型具有多样化特点,对于不同环境损害赔偿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没有对环境赔偿金的范围进行具体划分,具体的赔偿数额也不够明确,在实际的审判中,法官要根据多种赔偿类型,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科学审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难度较大。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种类繁多,对公共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损害赔偿金也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范围界定混淆一通,导致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容易将应急处置费用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混为一谈。环境损害范围种类的多样化,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延缓了受损公益环境的修复与整治,对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1. 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

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应用频率较高,参照现阶段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对已经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科学治理所产生费用的评定方法,则是虚拟治理成本法。无法通过修复工程进行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者是环境损害恢复成本与环境收益存在较大差异的生态环境损害,比较适合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赔偿费用的计算。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标准不够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方法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十二种,而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鉴定评估方法只有一种,相对来说缺乏一定的全面性、多样性,对赔偿费用的计算不合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可操作性较弱,评估方法具有单一性特点,对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过于单一,缺少一定的科学性。

  1. 鉴定评估队伍质量参差不齐

工业生产虽然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也使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入了高发期。环境损害的鉴定,需要一支专业的评估队伍,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对环境损害进行科学评估,但是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关人才培养计划的侧重点放在了科研、检测等方面。在社会公益环境损害鉴定中,对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缺乏统一性的规定。[4]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社会公益环境损害案件,仍存在以个人鉴定结果为依据的评估,部分法院也会以此为依据,给予原告法律上的支持,由此不难看出,社会公益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队伍质量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损害赔偿认定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问题,进行了浅层分析,旨在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研究力度,此来推动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损害赔偿是对生态环境进行科学治理的前提条件,也是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核心,深入研究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不足,才能为完善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使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得到有效保障,并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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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刘腾飞,男,湖南湘潭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教研部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