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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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张燕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00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住房保障机制,具有长期性、强制性、专业性、保障性、互助性等特征。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的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且给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问题;立法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一种住房储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职工长期缴纳的。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反思我国的住房保障机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给出一定的立法建议。

2.住房公积金的特征

强制性。该项公积金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按月缴纳。

长期性。法律规定自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就要缴纳,一直到劳动关系停止或者退休以后才可以停止。

专用性。专用性是指使用的用途具有专用性质,只有在规定的范围以内才可以使用,超过该范围是不可以的。

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是一个储蓄,如果职工没有买房子的话,可以作为养老的基金。

互助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一笔巨大的资金,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用到,这样就会使得一部分的资金就会暂时闲置,给那些需要的人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工资属性,本质上来说是工资的一部分,职工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因此他的工资属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简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简介

1.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和集中性兼顾的制度。一开始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养老问题,后来随着殖民地的摆脱,经济的发展,该制度转变为解决养老的一种制度了。

2.美国住房保障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住宅抵押制度,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抵押,在还清贷款之前,金融机构享有留置权。住房抵押分为普通抵押贷款和保险抵押贷款。

3.德国住房储蓄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住房储蓄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有住房储蓄银行,与一般的贷款不同的是,它面对的客户是住房储蓄客户。

(二)国外相关制度的启示

1.立法层次高

新加坡、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公积金制度都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为该制度在国内的运行提供了很好的环境。

2.政府作用突出

在相关制度的介绍中,我们发现,这些国家政府都给出了强有力的把保障,新加坡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德国政府实行储蓄奖励政策;日本政府建立住宅金融公库,为民众提供长期低利率贷款,并支持公共租赁住宅建设;就连一向被认为经济最自由的美国也加强了政府的干预,将国内的金融体系与政府的调节手段相结合,利用政府担保减轻民众负担。

3.独立且专业化管理

在这些国家的介绍中我们发现,他们都设立了专业性的机构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新加披设立专门的机构,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德国虽然是本着民众互帮互助的目的设立的,但是具有很强的政府扶持的性质,日本设立的机构,为民众提供贷款利率的支持,保证了机构的良性运转。专业并且权威的机构的设置保障了相关制度的运行,使得住房资金能够真的为民众服务。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1.住房公积金立法层级低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住房的制度,所依据的法律只有2002年颁布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滞后性的。虽然住房公积金实施了二十多年,但是,只是出台了一些意见,通知等,虽然说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但是法律等级低,效力薄弱,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当地的一定特色,所以就造成我国法律规范相当混乱,难以形成体系。

2.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条例》的第三条跟第二十九条明显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第三条明确该基金归职工个所有,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根《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高达687.72亿元。由于法律条文间的冲突,面对如此巨大的增值收益,是将其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还是将其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一直存有争议。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不合理

1.住房公积缴存覆盖范围窄

虽然说近年来不断有新的政策在出台,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仅仅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16不到。这就说明了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还是不高的,加上近年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因此这些法规没有普及到大部分员工,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构建完备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

1.提高住房公积金立法层级

提高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颁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严格法定程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明确该法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其在全国的统领作用。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是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进行的全新的探索与尝试,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2.消除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明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否归职工个人所有,需要保障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另外一部分的收益归国家所有,对于这部分的钱,国家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投资建设,可以进行住房建设投资。除此以外,还要对相互矛盾的法律进行修改,整合,然后进行规划,使得上位法跟下位法不相冲突与矛盾,相互配合,这样有一个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体系。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1.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设置

其一,要在立法中明确独立专家在管委会组成人员中的比例,不得少于管委会行政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且引入的独立专家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必须是熟悉公积金业务管理法规的专业人员,并且熟知金融、房产、社会保障等相关知识。其二,要通过立法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将增值收益分配、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规定为特别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即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才能通过该项决议。

2.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

可以通过改变法人定位来加以解决,将管中心定位成专业性金融机构,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是由政府发起的,是政府发挥住房保障职能的机构。因此,专业性质的住房金融机构,这样的定义既可以改变非政府机构,又可以改变非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



3.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主体职能

高效、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首先,在立法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主导监督部门,已解决多头监督带来的问题。可将住建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主导监督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其监督的权力、义务,并明确其他行政部门作为协同部门负责协助建设部门的监督工作。其次,强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业务指导工作,使其信贷业务的运行更加的规范。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对公积金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履责,规范运作。

(三)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1.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的范围的扩大不仅能使更多的受益群体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福利和保障,而且对于增加资金总量,促进制度的良好运行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单位和职工,这就限制了相当一部分人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益处。在2005年《意见》中,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的范围,鼓励自由职业和城镇个体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低,很多地方根本就不按规定执行,如按照昆明市现行政策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自由

职业者由于没有固定的单位,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灵活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一,住房公积金要灵活的设定缴纳的比例。如果经济处于一个上升的时期,那么就可以适当的提高比例,如果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则可以适当的下调比例,这样可以增加国民的可支配收入,如果一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处罚,这样就能够保证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二,在缴存比例的基础之上,可以将其进行细分,适当的将政策进行倾斜,这样可以缓解比例不同而产生的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行规定

首先,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要严格审查程序,加强对抵押财物的审理与检查,严格审查程序与审查方法。

其二,对于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变成了一个金融机构,这样就改变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本的公积金机构不承担任何的风险等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银行因为一些利益的原因,因此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问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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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经荣等编著:《房地产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7

作者简介:张燕,女,1996年8月,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