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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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思考

叶鑫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发挥着重要价值,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防范冤假错案等各个举措逐步推进,内外兼修提高办案质量。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救济的最后救济,只有做到公平正义才能使公众信服,才会在公众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权威性和影响力。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存又各有不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要互相协调和完善,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予以重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均是实现正义价值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价值

一、正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含义

正义是一种对精神和物质诉求的社会观念表达,在公众的理想认知当中,正义被视为无价的,也值得我们去维护正义的价值,因为它是维持社会最佳运转状态的工具,只要人们在追求理想社会便不会放弃对正义这种价值的追求。“正义”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社会性观念的集合概念,由所有人的正义观共同组成的。在刑事领域中,实体法相对更直接规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比如《刑法》。程序法规定了我们如何进行诉讼程序,法院如何进行裁判等内容,比如《刑事诉讼法》。可以粗略的理解为实体法是衡量定罪量刑的标准,而程序法是定罪的过程。因此,实体正义可以看作如何让一个人做的事和他该有的惩罚相适应,而程序正义可以看为通过合法的证据和严格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定罪。在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没有实施合法合理的诉讼程序下,则不得以此为根据定罪。以上可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约束同时又相互促进。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更像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它们是可以共同依存的,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步骤来密切配合。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使得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得以发挥。

(一)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指一个案件不仅实质的结果要公平正义、符合实体法的目的和精神,还应当在遵循法定的程序。首先,它体现在通过程序正当来维护着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其次,程序正义保证的是制度的层面的可靠性,如果程序上无法达到正义,那么程序将变成不固定的、任意的、无规律的,如此以来,程序即将产生对大众的威胁,法律制度将逐渐沦陷为为权力机关的肆意妄为亵渎法律的工具,而并非起到了保护公众的作用。

(二)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对应着程序正义,是一种抽象且模糊的概念,实体正义追求的是符合社会大多数公众的“因果报应”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人们更注重追求实体正义,从而满足道德观念的预期,使得道德价值得以维护,追求的是结果的正义。与欧美法系不同,此种观点得到了我们传统中国公众的认可,即只追求结果是否公正,而对过程没有要求。

二、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而言,有实体正义优先,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三种理论。笔者认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理论更为可取,一个人是否具备法律的思维,是他是否了解和尊重程序开始。法律人和普通人之间对正义认知主要的差异在于作为大多数法律人更能够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首先,:“实体正义优先论”即支持实体正义的人认为,采用的程序是为了追求结果而进行。实体正义优先观,它过于极端的追求实体正义的结果,只专注于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大众的道德观,而没有思考到以一种相对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在我国古代出现过很多同态复仇、以暴制暴的现象,并得到传统社会的认可。随着文明的不断发展,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案件相对较少,但是还是存在很多人从情感上去支持这种思想。公众们从情感上可以有同理心,但我们这个时代之所以文明且有秩,无疑是法律的理性和严苛的结果。因此,不管用何种手段、过程如何,盲目的追求符合大众道德观的结果也不可取。“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司法机关应采取严格且公正的程序去审理案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程序才不会形如同虚设,同时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也会在发挥到最大的限度。但在传统社会因为证据收集困难、侦查手段相对不发达,在程序中出现很多刑讯逼供情况,由于盛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如此容易造成误判和冤假错案的产生,那么一旦错误的结果产生将使得被告人获得最为严苛的惩罚甚至剥夺生命,后果难以挽回。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程序正义独立价值应当被注重,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当然,可以理解人们愿意对弱者产生共情感使得公众们更加偏执的追求实体正义,从而对程序正义忽略,有时也出现了网民之间的道德绑架,使得司法机关遭到舆论的绑架,为了避免盲目的“键盘侠”在网上进行“审判”应当加强公众对程序正义价值的认可。其次,一些学者提出“程序正义优先论”,虽然这一观点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它也偏执的将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因此,这种程序公正优先观也有所偏差。最后。更多学者主张的是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并重观”,这一观点比较全面地考量了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它认识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需要达到一种平衡,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既相互独立也相互联系。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着实体公正,所以需要程序存在来保障实体公正,只有两者结合法律规范秩序的作用才能达到极大的发挥。

三、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协调的建议

本文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含义及二者之间存在冲突进行了分析概述。笔者认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各有独立的价值,应实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平衡。首先,在立法层次来保障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完善程序立法,保障实体法的立法质量的同时重视程序规则适用价值。法律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体现方方面面,主要是在立法领域对实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上。而司法程序不是越严谨越复杂就是好的,这样只会使得打官司的效率越来越低,程序的效率越来越差,真正的正义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达成平衡。所以要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繁琐程序同时保障公平效率达到实体正义。其次,在目前司法领域,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同时司法独立也被写入宪法之中。程序正义中规定,在案件中的法官位于中立的立场,不能私下勾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受舆论的影响根据自己的情绪去审判。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保障各主体能够在辩论中的平等的地位,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其次,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利进行约束,并以审判为中心,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打击严惩,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查明事实、惩治犯罪,因此需要实施严格的程序并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在在追求实体正义过程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必要对实体正义的优位进行纠偏。在个人与公权力强弱对比十分明显的关系中,必须在程序上对司法权力加以严格控制,否则容易滋生侵犯被告人权利的乱象。最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二者不可偏废。保障程序正义理念的需要严格执行和深入人心,形成重视程序价值的理念,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实体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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