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火灾灭火处置的技战术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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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火灾灭火处置的技战术探究

1程远 2胡博

1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 2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

摘 要:近些年,高层建筑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高层建筑火灾持续不断,数量呈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应对处置高层建筑火灾,已成为消防救援队伍面临的重大课题。文章针对高层火灾处置难点、扑救措施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剖析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技战术。

关键词:高层建筑;扑救难点;技战术


一、火灾特点

1.1易形成立体火。由于高层建筑内管道、竖井、楼梯间、电梯井等水平和垂直连通部位错综复杂,在贯通情况下烟气会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火灾。同时,高层建筑尤其是玻璃幕墙类且较为封闭的高层建筑缺少窗户等自然排烟口,容易造成烟气积聚不散,容易产生多个起火点。

1.2内部情况复杂。很多高层建筑内往往具备餐饮、娱乐、办公、商场等诸多空间,楼梯、通道数量多,方向各异,均不利于人员疏散。

1.3火灾荷载大。由于高层建筑人员、功能相对集中,局部堆放大量可燃建筑装修材料,其火灾荷载也超过其他建筑。


二、扑救难点

2.1控火难度大,火势可通过外窗、上下层孔洞以及外墙保温材料垂直蔓延;由于烟囱效应,烟气将通过竖向管井、楼梯间等加速向上扩散,易形成立体火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外墙保温材料的大范围使用,国内外已发生多起大规模沿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的立体火灾。如上海教师公寓火灾,北京央视北辅楼火灾等[1]

2.2人员搜救任务繁重,高层建筑内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影响人员撤离和内攻搜救的展开;消防员抢救疏散被困人员体力消耗极大,不利于疏散营救;火灾情况下高层建筑内部断电、加上烟气影响,内部进攻携带的移动照明受作业时间的限制也不能长时间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内部行进和疏散逃生难度[2]

2.3供水难度大,垂直铺设水带对消防员体力消耗大、费时长,车载水泵供水压力不足、水泵接合器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等,均不利于供水线路的铺设。

2.4救援空间受限,高层建筑周边消防通道和救援场地常被占用,不利于举高消防车开展救援;楼梯间内存在堆放杂物和停放电动车等情况,增加消防员内攻和搜救难度。


三、处置措施

3.1力量调集

车辆调集做到功能齐全,包括举高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高层供水车、水罐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各级全勤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遂行出动,保障现场处置力量充足。

要积极联系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配合实施人员疏散等处置任务,特别是高层住宅楼,起火时要联系派出所、居委会楼组长,第一时间提供住户信息,便于展开快速搜救。

根据侦查情况,及时通知公安、医院、环卫供水等应急力量,联系相关技术专家到场配合救援。

3.2途中决策

车辆出动后,指挥员要向报警人询问核实以下信息,具体地址、起火楼层、起火部位的燃烧物质、火势范围、人员被困情况、周边道路情况、增援力量及社会应急联动力量调集情况等;应查询起火建筑的建设时间、使用的性质、楼层功能、层数面积和附近消防水源等情况;

到达火场前应该注意下列情况,风向风力情况、起火层烟雾的颜色、外部窗口是否有明火,如果外部窗口有明火,说明火势已进入发展甚至猛烈阶段,在进入楼内实施灭火作业时,应加强防护措施;被困人员呼救或发出求救的信号、周边道路消防车作业面等情况;

根据现场的实际和询问情况及时调派增援力量,初战力量应与增援力量通报侦查信息,提前安排增援力量车辆停靠位置和初期扑救阶段作战部署;增援力量应主动与初战力量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3.3车辆停靠

消防力量到场后,车辆遵循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停靠,首先将举高消防车停靠于有人员被困的救援场地,并考虑高空坠落等安全因素;

主战力量应尽量停靠在建筑不同的作业面,以便全面观察火情;第一时间划定警戒的范围,协调公安民警等维持秩序,要注意留出车辆进出通道和登高作业面,其余供水车辆可停靠于火场的外围。

参展车辆较多时,要设置车辆集结区,增援力量到场后首先到集结区报到,后续根据指令有序实施战斗展开。

3.4火情侦查

询问人员被困情况、前期燃烧物质、起火部位及范围等情况;在火场外部应重点观察火势,烟雾蔓延的情况、人员呼救等情况以及火场救援场地情况;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应安排人员分别从不同的位置实时观察,也可以利用无人机进行辅助侦查;安排人员到消防控制室查看起火区域消防联动设备动作情况,启用应急广播、防排烟、消防泵等建筑消防设施[3]

通过侦查应掌握以下情况:起火层以及火场范围、灭火路线和阵地选择;被困人员具体位置、救援路线和方式;高层建筑内电源燃气是否切断或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因素;通过观察烟气蔓延流动等方式,判断内部火场发生轰燃的可能性;对处在猛烈燃烧阶段或一时难以压制火势的情况,应集中有限力量控制火势蔓延,保护周边可燃物。

3.5固定设施应用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贯彻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发挥消防固定设施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作用,对于成功处置高层建筑火灾极为重要[4]

扑救高层建筑火灾中,应优先使用消防电梯实施登高作业,抢救疏散人员和灭火器材装备,并明确专人进行管控。

应启动楼梯间、前室和防烟分区的机械加压防排烟系统,保障内攻灭火、疏散救援等行动;可分别利用控制室、机房启动按钮以及排烟阀阀门启动风机;

优先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出水灭火:初战力量应携带水带水枪、转换接口等器材,至起火楼层下方利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立水枪阵地;当消火栓系统供水不足时,可通过水泵接合器加压供水。

3.6内攻近战

内攻登楼时可选择消防电梯、防烟楼梯间或举高消防车等方式,严禁乘坐消防电梯穿越起火层;在起火层的下一层或下两层内攻起点层,在起点层附近设置器材备用区,摆放水带以及空气呼吸器。

进攻起火楼层前应提前谋划紧急撤离路线和方式;起火层以上的楼层要视情设置水枪,防止火势通过外墙开口、玻璃幕墙与地平接缝以及管道井向上蔓延。

打开前室防火门前可通过接触门把手判断温度,观察门缝烟气流动情况判断火场燃烧状态,避免因盲目开门而导致轰燃发生。开起房门进入室内灭火时,应注意外开门且位于下风向时或内开门且处于上风向时,应采取限位或固定房门措施,防止门突然开启发生回燃。开启门窗时动作应轻缓并保持低姿态,水枪按照先顶部后四周的顺序进行扫射,在火场内安全后实施内攻。

当火势位于较低楼层(约住宅楼18层以下)时,可使用车载炮、移动炮打击最高点的火势。火势位于高处时,可利用消防举高车控火,也可安排人员至起火层以上楼层向下喷水控火;可登高至屋顶平台,从各个立面组织强有力射流,从上向下控制扑灭火势。

3.7疏散救人

坚持救人第一是处置高层火灾的原则要求,应贯穿灭火战斗的始终,第一时间稳定被困人员情绪,防止人员跳楼;

对起火层以上的避难层,避难间,楼梯间,房间厕所、阳台以及柜子等部位反复搜救;在浓烟区域搜索被困人员时,应铺设救生照明线、安全导向绳,借助热成像仪进行搜索;

在楼梯间内救援高楼层的昏迷人员,可利用分段接力手段措施;当昏迷人员较多时,应暂时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如外窗附近,再移通过楼梯间营救的人员。

利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要注意工作斗和梯臂的荷载,严禁超载作业,要从上方向下或侧面平移接近运行人员,事先稳定人员的情绪,避免人员由于慌至出现坠落。

对于搜救的区域,应使用统一的标识进行标识,而避免重复搜索,提高搜救的效率。

3.8火场排烟

在侦查人员通过楼梯间达到起火层展开战斗过程中,可破拆楼梯间外窗、打开顶楼通至平台的门窗以及启动防排烟风机进行排烟,保障楼上被困人员安全安全疏散;

对起火房间排烟前应先降温控火避免发生轰燃,可先在门窗上破开小孔,通过孔洞向室内射水降温;当起火房间的火势未突破外窗,可按照先下风后上风的顺序,通过举高消防车或邻近房间破拆起火房间外窗实施排烟;当火势已窜出外窗,可破拆房间其余门窗,形成对流达到贯通式排烟目的。

3.9高层供水

高层供水时应优先利用室内消火栓、消防泵、水泵接合器等进行供水;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使用时,可利用水带建立移动供水线路。

建立移动供水线路的方法,主要垂直铺设水带,沿楼梯铺设水带和分层铺设水带等,供水高度低于100米时宜采用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蜿蜒铺设水带长度按照垂直高度乘以2.2倍进行计算;超过100米时宜采用沿楼梯缝隙垂直铺设水带,水带必须固定保证安全可靠,在裙房上方垂直铺设水带的,要预先安排人员至裙房顶部实施分段铺设,并尽量避开举高消防车阵地;

有条件的可优先选用压缩空气泡沫,方便供水,且可减少水渍损失;供水线路中应设分水器,便于泄压停水;使用多辆消防车进行耦合增压供水时,车载泵从距水源较近的至其余车辆依次启动,停泵从距离水源较远的开始,以免水锤对水泵造成伤害。


四、注意事项

1.组织高层供水时,严禁人员站立于车泵出水口、分水器接口、垂直铺设水带下方等部位,防止水带脱口爆裂伤人,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域内随意走动,防止玻璃广告牌等高空坠落伤人;

2.及时组织人员轮换修整,防止指战员体能消耗过大,降低紧急避险的能力;

3.无人员被困、燃烧时间较长的火灾现场,应组织专家对建筑结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视情组织内攻;

4.在楼层内部出水灭火后,应采取防水导流措施,阻止积水流入电梯井

5.灭火后要组织人员彻底搜索清理火场,加强对电梯避难层等区域的核查,防止遗留隐患。


参考文献:

[1]魏捍东,张智.从央视大火探讨超高层建筑灭火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7):606—612.

[2]安春晖.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点分析与对策研究[J]城市与减灾,2017,(5):1-7.

[3]陈家强.消防灭火救援[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李来保.灭火救援中消防员伤亡案例引发的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 28(4):20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