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性继承权的演变--读《红楼梦》对林黛玉继承权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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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性继承权的演变 --读《红楼梦》对林黛玉继承权的思考

何玉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江苏无锡 201400


摘要:中华女性继承权从 “家族主义”逐渐过渡到“个人主义”;从“平等观念”逐步消解“身份观念”。女性继承权的享有经历了由疏离到回归的历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女性继承地位日渐崛起。

关键词:女性 继承权 演变

《红楼梦》里最可悲可叹的女性莫属林黛玉了,她出身钟鼎之家,书香之族,父亲林如海位居巡盐御史一职,母亲贾敏是赫赫有名的贾府之女,林家无子,林黛玉作为林如海唯一的女儿,实在是家境及其殷实的富贵小姐。 但在黛玉入贾府后,却处处小心,“生怕被人看轻了去”,且其也不止一次说过自己“一无所有”的话,吃点燕窝还要薛姨妈资助,实在是令人费解。难道林黛玉真的如她自己所言,一贫如洗吗?

《红楼梦》的时代背景被曹雪芹故意隐去,但经过众多红楼专家考证,又因这是一部曹公半自传体的小说,因此《红楼梦》大概可以沿用明清两代的律令,那么当时的法律对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是如何设定的呢?

《大明令.户令》规定: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大清律.户律》基本沿用了明朝的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大概意思就是说被继承人有儿子的情况下,遗产当然是全部归儿子所有,如果无子有女,那么没有同宗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则由女儿继承,如果连女儿也没有,那么不好意思,只能充公了。

这样就很好理解了,林黛玉无父无母、无兄弟姐妹,太符合户绝了,那么这位林家唯一的后代,能否继承到林如海的遗产,要看林家有无同宗应继者。 《红楼梦》中记载:只可惜这林家支数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那么林黛玉要继承遗产,面前到底有没有“同宗应继者”这块拦路石呢?且不说没有同宗的可能性有多少,单从书中林如海将林黛玉送至外祖母贾家便可窥见一二。显然这位“同宗应继者”是存在的!所以林如海将林黛玉送至贾府,同时规避律令,将一批林家财产随女运至金陵,只是当林黛玉年纪尚小,这批财产只能交由贾府代管,自此,林黛玉这位“继承人”养成计划便在贾府展开了,按理说,林黛玉有钱财傍身,且深的贾母疼爱,与宝玉又是青梅竹马,虽寄养在贾府,也应是底气十足的,但通观全本小说,林黛玉并无一丝底气,有的全是寄人篱下的小心翼翼。所以林黛玉成年之后并没有拿到这笔钱,原因很可能就是代管人不当得利了。

可怜林黛玉一个孤苦无依的孤女,在宝玉成亲之时一命呜呼,香消玉殒,这位在今天看来林家的唯一继承者竟然先是被剥夺了继承权后又被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孤零零的死在了潇湘馆,真是可悲可叹。男尊女卑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顽疾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继承权的实现设定了重重障碍,目的就是为了将财产尽量锁死在宗族内。

我国女子继承权的演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家族过渡到个人,从不平等过渡到平等的一个过程。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夏启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这也促使了关于继承制度的

形成。在夏朝实行“父死子继”制度,到了商代晚期,为了维护贵族世袭统治,无论是身份还是财产都由嫡长子继承,这成为了宗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西周时期,确定了嫡长子继承权。在财产方面,女子只能获得一份嫁妆,而并不是继承权。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步登上了政治舞台,财产的继承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战国后期,继承出现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分离,身份依然采用诸长子继承制,把长子视为祖宗血脉的延续,但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均分制,庶子拥有了继承权为日后赋予女性继承权奠定了基础。秦朝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继承体制,但还是保存了奴隶制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上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设立了非正罪。在财产继承上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同时女性也具有了一定的继承权。魏晋南北朝和隋代时期,规定了妾不能触犯妻的权益,这也是为了保护嫡子的继承权。但我们已让可以看出,女性的继承权并未得到正式的认可,存在着浓厚的家族化印记。1随着唐代法律化后,延续变迁至民国之前,或多或少的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封建社会继承包含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将女子绝对排除在外),但无一例外将女子作为最末位继承人,且继承到的份额是比较少的,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为近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法律对女子继承权的体系构建已经相当成熟,集中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男女平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适用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丧失男女平等;遗嘱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成为我国女性继承权由疏离转向彻底回归的重要立法标志,也是女性继承权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在增加规定的夫妻共同遗嘱、替补继承人、替补受遗赠人以及后位继承的制度规范中,遵循并深嵌了男女平等原则。其次,肯定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超越了传统

继承法中的身份差异,体现出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人格平等与性别平等。

女性继承权的享有经历了由疏离到回归的历程。这一历程,体现出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出性别文化的演进与更替。在历史由近代向现代的转型进程中,“个人主义”逐步取代“家族主义”;“平等观念”逐步消解“身份观念”。女性继承地位日渐崛起,女性继承权日渐独立,女性继承权日渐达至与男性继承权的平等。正如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梅因所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


1.苏康宇、曾桂芳《中国古代女性继承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2.王歌雅《疏离与回归:女性继承权的制度建构》,载《政法论丛》2015年2期



1 苏康宇、曾桂芳《中国古代女性继承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2王歌雅《疏离与回归:女性继承权的制度建构》,载《政法论丛》201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