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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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探讨

宗菲菲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 山东德州 253000

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了需要申请允许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外,还应作为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因此,本文对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实现两项许可制度有机衔接的建议,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

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着严重的危害,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重点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持有排污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在制度定位、申请与审批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存在内在的联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两项许可制度应在申请阶段实现信息共享、在审批阶段实现融合、在管理范围上实现互补的建议,以期提升我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水平。

1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最早实施的环保制度之一,起初是用于水污染防治领域,后来应用到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排污许可证制度包含排污许可与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发放进行审核评估,对排污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发证后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证用于监管和规定单位排放某固定污染物总量和危害,目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正在有序推进,对排放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单位,只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通过许可证和登记表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监管。近年来,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规、管理以及与环评工作的衔接仍有待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源头预防体系,确定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比较分析

2.1制度定位存在差异

排污许可的核心是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更加注重环境管理要求在具体企业层面上的落实,并通过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加以明确。排污许可证主要包括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环节、排放种类、排放要求、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对相应的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侧重于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审查和监管,其核心管理内容为核准经营单位设施的处理能力以及对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律文件,也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重要凭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等。

2.2申请与审批体系不同

从申请材料来看,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或备案文件,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排放量,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包括其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要求的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以及处置技术和工艺等相关证明材料。从审批部门来看,排污许可证统一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则实行分级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颁发,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颁发。在审批方式上,对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其中,材料审查是必要程序,现场核查在一定情况下开展。审批后,排污单位还须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以及开展自行监测等。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则包括证明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程序,且均为必要程序。审批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按年度或季度报告其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

2.3两项许可制度的内在联系

一是两项许可制度都是依据现行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在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等方面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出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对防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的目标是一致的。二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的企业名称、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基本信息,与其需在全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在填报规则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内容具有相似性。

3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的建议

3.1数据信息实现共享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是集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管和信息公开为一体,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全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可追溯、可校核、可监控,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托。为收集有效、准确的危险废物监管数据,建议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交许可申请材料阶段,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可针对内容相同的基础信息部分制定统一的填报规则和分享机制,确保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一致,实现企业基本信息“一次填报,多方共享”,减轻经营单位重复提交相同材料的负担。此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全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后续的升级改造过程中,还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发挥各自的平台优势,共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环境监管信息。

3.2在审批管理方面相互融合

在审批阶段,建议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充分沟通,相互通报审核进展,针对相同事项的审批决定应保持一致。其中,排污许可证中涉及危险废物类别、利用处置设施的技术要求及处理能力等事项建议以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为准,经营许可证中涉及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建议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为准。在后续监管中,排污许可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水、大气等污染物的二次排放及自行监测等方面的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则应更多侧重于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环境合规性的监管。

3.3管理对象和内容实现互补

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综合许可优势,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上实现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互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管理,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利用处置等情况。同时,完善排污许可证关于危险废物的许可事项,参照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有关要求,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种类、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技术要求及处理能力等方面明确许可事项,从源头上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管控。通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管理,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4结语

排污许可制度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排污的重要保证,可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跨介质转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实现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可控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的衔接,更多需要制度上的融合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从长远看,强化我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水平,应是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强,靳晓勤,郭瑞,等.我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现状及展望[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5):43-46.

[2]岳蓬蓬,李海静,张健,等.从环评导则体系探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J].环境影响评价,2021,43(1):27-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