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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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徐菁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陕西西安 710013

摘要:院前急救是对患者开展急救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急诊医学的最初步骤,具有环境的不可预知性、救治的紧迫性和高风险性、治疗条件的有限性等相关特征。在整个医疗卫生领域的迅速发展下,大众对院前急救要求日渐提升,从中所产生的医疗风险也要明显大于一般的医疗活动,极易引起医疗纠纷。因此,就应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进而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法律问题;对策

引言:

院前急救作为整个公共卫生急救体系当中的一项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着大众的生命安全和当下社会的医疗秩序。现阶段,人们对于院前急救的相关需求和要求不断增多,但院前急救本身具有一定紧迫性、不可预知性、随机性等特征,这就使得在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同时需要面临一定法律风险,尤其是由急救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受到了普遍关注,极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的法律主体问题、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等进行探究。

一、常见法律问题

(一)法律主体问题

受急救医疗模式差异的影响,院前急救当中开展急救任务的主体一般可能会是一个或多个医疗机构,这就容易在医疗纠纷中产生涉及多主体的问题。比如,倘若是采用指挥型的急救模式,急救中心只需要进行调度指挥,而急救网络医院则负责院前急救的医疗行为,一旦出现纠纷诉讼,就会产生包含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两个法律主体的情况[1]。或者在患者和急救医疗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则为民事诉讼主体。反过来,倘若急救医疗方属于行政主体,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背法律,那么则需要对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患者会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出现的也就是行政诉讼主体。在整个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在于患者对于法律主体的认识存在一定困难,基本上难以清楚地确定出相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急救行为证明问题

1.患方举证能力较弱

在院前急救医疗纠纷当中,患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患方却存在举证能力较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证据收集条件存在一定限制。一般除了急救电话记录,其他的相关证据都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或者法院收集,切需要一定经济投入,一旦患方经济条件不足,举证能力则会受到限制。第二,难以完整把握证据类别。院前急救通常包含了通信、出车、现场急救等多个方面,除了基本的病历资料,还有其他例如电话录音、交通录像、急救车上的相关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一般患方对于这类资料的把握往往不够充分[2]。第三,证据的选择与识别能力较弱。患方一般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甚至有些还会受到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难以识别急救医学技术以及相关设备的应用,而院前急救活动则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性,这就使得患方难以从中发现相关证据,无法完成举证。

2.医方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

通常在医疗纠纷当中,院前急救医方和患方相比,整体举证能力比较强,由于举证问题承担责任的相关情况也比较少,这就导致其极易忽视医疗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整个急救过程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证据收集意识。

(三)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1.民事责任性质争议性较大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具备一定的侵袭性,医疗机构和其人员在整个医疗救治当中一旦超过合理范围并引起非正常损失,给患者权益带来影响,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院前急救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基础是医患双方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是在医疗服务合同上建立的,一旦医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则必须承担责任[3]。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医方在合同履行当中产生不当行为使患方出现巨大损害的情况,不但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患者生命与健康权益带来了一定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从中能够发现,这三种观点都具备相应的合理性,但其民事责任性质应该属于其中哪种当下还没有专门的定论。

2.民事违约责任认定困难

在该类违约责任认定中最典型的两项难点就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了院前急救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整个服务过程中是否出现了违约行为。一般在院前急救中使用的合同基本都是非要式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缺乏书面约定。急救过程中对于各类急救对象使用的急救行为也不能提前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再加上急救医疗机构自身的义务会在医疗服务阶段当中产生变化,不确定性较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种违约行为的认定只能以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为依据,对于复杂的纠纷无法有效解决。

二、对策

(一)精准界定法律主体

在进行法律主体确定中,双方可以直接借助一些专业力量,尤其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患方则需要全面掌握医学的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实际开展时可以在社会或者政府的作用下构建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医疗法律服务机构,给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使医疗纠纷能正式进入法律轨道

[4]。具体落实时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由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人员详细分析案件,详细判断出是否有必要开展诉讼、应该开展哪种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等等,从而使医疗纠纷能及时得到专业高效的解决。

(二)推动院前急救证据制度化建设

1.将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引入进来

即一方的举证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时,则在其达到适当降低的标准之后视为其举证责任完成。如此一来,可以有效缓解患方举证能力过弱的情况,使两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得到有效平衡。同时在一定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也与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客观现实相符合,更能促进纠纷的科学处理。

2.实现院前急救证明的规范化

对于院前急救证明方法的规范可以从这两点着手:一是将价值判断导向正确作为核心,二是将实践经验作为辅助。对于院前急救证明活动的规范也可以从两点着手:一是证明活动的形式正义;二是证明活动必须体现出基本的全面性和重点。

(三)提升民事责任认定能力

1.明确民事责任性质

通常在具体的案例当中不应直接对其急救民事责任性质下定论,而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患方的请求进行确定。例如急救医疗机构只负责受理,但如果其因为工作不符合规定耽误急救时间,患方就可以主张这类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际进行案件判定时,应该特别注意患方的请求权基础究竟是违约还是侵权,属于责任纠纷案件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优化违约行为认定

因为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合同非要式和急救行为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且并未针对急救行为没有尽到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各阶段的义务存在一定差异,这就使违约行为难以确定,进而导致权责不明。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对此,未来则可以在《民法典》落实当中,以急救医疗的发展变化为核心,适当把这类服务合同纳入其中,规定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规范化认定,帮助急救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三、结束语

由于院前急救本身具有极大特殊性,极易引起医疗纠纷,而这些纠纷基本都伴随着一定法律问题,比如难以区分法律主体、患方举证不足、民事责任认定难度大等等。所以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可以构建专门的医疗法律服务机构,引入举证缓和规则,同时合理认定民事责任,由此尽可能规范急救行为,减少纠纷发生,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观涛, 陈二庆, 刘金强. 急诊科院前急救存在的医患纠纷因素及防范措施[J]. 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 2020年30卷7期, 164-165页, 2020.

[2]刘江玲, 赵鹏. 院前急救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 中华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 2016(7):254-255.

[3]广红枝. 浅谈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防范[J]. 转化医学电子杂志, 2015, 002(011):166-167.

[4]王跃光. 我国医患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现状研究与对策分析[J].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7(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