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环保法解读的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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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环保法解读的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研究

王蛟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 402660

摘 要:长江经济带在实际开发时会出现一些环保问题,这就影响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效果和开发项目综合开展水平,直接影响长江经济带规划建设效果,长江经济带开发与当地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持续下降。这就应从新环保法入手制定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在解决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的同时,表明长江经济带开发的环保内涵。同时保证各项法制建议的合理性,借此彰显新环保法在长江经济带环保管控中的作用效果。
关键词:新环保法;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
引言

尽管对长江经济带进行有效开发对于促进相关地区整体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长江经济带开发也会出现一些环保问题,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和地区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下降,环境保护与长江经济带开发之间协调性受到影响。这就应强化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新环保法解读力度,并通过新环保法中各项规章条例解决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为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一系列法制建议,从而提高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的法制效益。
1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

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环保问题频频发生,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各项风险问题,就会影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稳定性和实际保护效果。就目前来看,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开发长江经济带时通常会产生一些污染物,这就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效果,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环境保护和综合建设水平大幅度下降,长江经济带开发也会受到很大限制。与此同时,我国大江大河源头区也存在明显生态退化问题,水源涵养功能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弱化;北方重要防风固沙区域的植被遭到大量破坏,整个绿洲环境严重萎缩;江河湖泊湿地区域干涸,洪水调蓄功能严重下降;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缺乏平衡,大部分渔业水域的生产能力还严重下降。另一方面,我国生态功能退化还集中体现在水土流失、耕地占地面积减少、草地遭到大量破坏等方面。第二,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就会造成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物种持续减少,各类物质资源严重流失,直接影响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环境保护力度物种协调平衡效果。在我国物种持续减少的影响下,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致使物种濒危程度严重加剧。目前我国野生高等植物的濒危比例高达15%~20%左右,44%左右的野生动物数量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也在逐年递减。此外,随着遗传资源的流失,部分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生存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栖息地严重萎缩,部分珍贵稀有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物种资源也随之严重流失。第三,由于导致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出现环境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环境事故问题层出不穷,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开发效果受到很大影响,周边居住者自身健康程度和环境污染处理力度下降,长江经济带开发工作也会受到很大限制。第四,环境风险加剧。现阶段我国环境风险防控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公众的环境需求与日俱增,在某种程度上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化工、钢铁以及热电等行业领域和危险化学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企业都面临着相对较高的环境风险,并且沿海地区中大型化工、石化能源等基地的建设,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邻近海域的环境风险。在现实社会发展中,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沿江河化工企业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都集中在了江河沿线、人口密集等敏感的环境区域,无形中增加了环境风险的发生几率。

2基于新环保法的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

2.1规划长江经济带

在长江经济带全面开发前期,必须要求有关部门从新环保法入手对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状态以及具体开发要求进行有效研究,同时做好相关数据信息收集力度,之后结合各项数据信息确定长江经济带规划方案,为长江经济带开发以及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将新环保法以及各项规章条例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规划中的作用表现出来,方便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长江经济带规划和实际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恶化问题,彰显长江经济带开发力度和综合管理效果,并在提升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法制建设和环境调控水平的同时为相应区域开发规划奠定坚实基础。长江经济带覆盖了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必须优先解决上中下游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尽管长江经济带遵从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但其整体趋向仍为区域均衡发展,并且以“点-轴”模式进行开发和布局可以推动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过渡转变为平衡发展。因此,在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可结合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战略目标,在不均衡发展中寻求均衡发展,从整体上推动东中西部区域的全面均衡发展。

2.2做好环境风险应急

如果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环境风险,这就应按照新环保法中各项规章条例对环境风险进行应急处理,避免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环境风险越来越严重,提高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水平,继而为改善各项环境风险问题提供准确的法制建议,将新环保法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处理和当地生态环境全面保护提供标准合理的参考依据。而且不同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风险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应在考虑各项基础差异条件下及时调整原有长江经济带开发方案,促进长江地区经济发展,同时提高新环保法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规划中的实用价值。

2.3保护环境敏感区

在长江经济带开发前期,需要结合开发区域规模形态以及相关要求确定相关环境诉求模式,精准划分生态环境敏感区,并根据长江经济带开发环境敏感区划分情况对原有管理模式和相关条例进行优化调整,逐步提升长江经济带开发范围内环境敏感区保护力度和污染问题控制强度,使得环境敏感区保护符合新环保法背景下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工作实际开展要求。而按照该项工作规划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时,还应保证各项法制建议与新环保法规章条例之间的关系,借此提高新环保法以及相关条例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规划和相应管理中的作用,继而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开展。在长江经济带实际开发过程中,还应对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加以建设,提高水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防控力度,重点关注石油化工、涉重金属、放射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理等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工作,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形成以长江上中下游、左右岸、各部门领域联合防控的环境污染防范处理机制。

2.4 优化工业技术

对高污染企业进行淘汰时,应避免损失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为重污染企业寻找其他的发展出路。目前政府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引入清洁生产技术、环保新技术;推动石化、钢铁等产业实现升级转型,及时摒弃传统落后的产能方式;积极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在技术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的支持下,产业发展标准问题已得到了有效解决,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亟待升级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从技术转移角度分析,近年来长江沿江已相继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不但为全球和国家技术转移之间提供了沟通枢纽,还为长江经济带的技术转移搭建了良好的基地平台。此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域还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长江经济带产业与技术转移的长远发展。

2.5 加强地方立法建设

长江经济带沿海省份的政府部门应加大地方立法力度,为经济带建设提供法制方面的保障。首先,在湖泊流域管理过程中,应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在港口岸线管理过程中,长江沿海城市已相继修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在环境保护层面,沿江各省市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条例。在此基础上,长江经济带还应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建设,为环保法治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6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在新时代背景下,沿江各省市已加大了环境执法督察力度,江苏省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南京青奥环境质量保障、化工园区整治等目标,严厉打压了各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提高了环境执法和司法联动的实效性,重庆市近年来也修订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条例,意味着沿江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新环境保护法支持下,应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旦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群体,还应及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对于经济带重点流域、区域、各大企业的违规行为,相关环保部门还应定期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抽查。

2.7 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新环保法中明确规定政府与企业应积极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首次将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制定成相应的政策法规,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公开环境信息,在先进的互联网手段支持下,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交平台公开环境信息。实际上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不但是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社会公众与日增长的环保意识以及环境需求的良好体现,也是新时代背景下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环保法制问题。

结语

为保证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综合处理效果,不仅需要从长江经济带开发入手对各类环保问题进行有效控制,还应在解读新环保法的条件下规划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法制建议,针对性提高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监管和相关问题优化处理力度,避免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问题持续恶化。同时必须保证各项法制建议与新环保法之间关联性,提高新环保法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环保中作用,借此降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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