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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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潘可昌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1300

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及社会转型之关键期,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建设进程。追求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已成为现代化企业的一大标准。从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来看,对于我国来说仍然任重而道远。首先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其次要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最终可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管理、行业规范、媒体监督的监督体系,然后畅通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救济途径,最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意识。诸多措施并举,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更好的实施和履行。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企业社会责任;建议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国内外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存在不同的解释,至今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没有成形,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学者将社会责任划分成为了经济责任、环境责任以及社会责任三大类别。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最为基本性的责任。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发展,企业才能够在扩大生产的过程中更加合理、高效地调配市场上的各项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够为员工提供收入,为政府提供税收。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平衡自身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能够在经营过程中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和浪费,并降低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障,确保所有涉及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实现稳定的平衡。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服务对象,社会责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对利益相关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其中利益相关者主要为政府、企业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等众多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因此,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调配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做到相互协调,从而促进自身协调可持续能力的发展。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法律问题

2.1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立法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规定,以规范企业积极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供给仍然十分匮乏,立法不集中,同时也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我国暂未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例,虽然在《公司法》第5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仅有此条简单的、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具体的具有可操作的条款落实。从而使得我国现行经济法法律法规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体系。完善立法必不可少。

2.2企业社会责任的执法监督不到位

受限于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执法部门缺乏清晰、明确的执法根据,从而使得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首先,监督主体方面,企业社会责任关涉的各个管理部门和机构各自为政,呈现一种散珠状态,除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引导措施外,行业协会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几乎处于空白,即使存在相关社会责任标准也并未落实,形同虚设。其次,监督意愿方面,企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贡献税收和就业,因而各地执法部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的监督意愿并不强烈,此外,人民法院也很难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地监督,即使法院等司法机关作出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裁判,企业也通常会采取拖延履行等方式,执法部门则更多地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2.3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意识淡薄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未完全法律化,因而企业社会责任主体意识直接关系到其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极其不均衡,在经济发展较高的东部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意识认识较多,而在中西部地区则较少,此外对于企业规模大的国企、央企和极少大型民企,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所积极作为,其中国有企业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排头兵。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主体意识十分淡薄,将经济利益作为企业发展的唯一性宗旨,只注重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社会效益选择性的忽视。

3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3.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立法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基础,因而首要的工作就是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立法。在国外,美国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已有四十八个州通过了“明确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法国企业法》《英国公司法》《日本商法典》等发达国家均特别强调对于企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做出具体规定,可见在世界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一种趋势。在我国早在2014年党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了“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当前而言,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法律化;其次,对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社会福利、自然资源保护、劳动者保护、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应在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得我国法律规范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再仅仅是原则性、口号性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为监管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不能过于激进,模糊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之间的界限,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泛法律化乱象。

3.2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

应不断摸索,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体系。在制度层面,应加强企业责任评价体系,提高企业责任的可执行力,同时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在政府层面,应明确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导地位,加大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强化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发布本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职专项报告,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履行和落实相关责任。

3.3畅通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救济

对于应企业社会责任引发的司法纠纷问题,应提供相应的解纷制度保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助力现代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在制度上为消费者、企业中小股东等提供调解、仲裁、诉讼等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地通络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诉讼渠道;其次,就涉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企业社会责任案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上诉机制等;最后,在不断积累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监理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院,以加强审理质效。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腾讯、滴滴、美团、拼多多等各大巨头企业深刻影响人们衣食住行,百度魏则西事件等等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企业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广泛讨论,要求企业承担劳工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应的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共识。在党的十六大会议报告中就指出,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是企业能够实现持续发展之重要支撑。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已成为经济法所需深入研究的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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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晶.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探究[J].法制与经济,2020(07):108-109.

[3]杜可清.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20(07):60-61.


作者简介:潘可昌,男,汉族,1988年出生,广西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本文系浙江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乡村治理数字化法制体系建设研究(2020TD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