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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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韦柔亦

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 214007

摘要:伴随我国对于立案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但是,在法院降低起诉门槛的同时,也让人们在民事诉讼方面产生恶意诉讼负面影响,导致许多需要进行合法诉讼的个人或企业法律资源被占用。基于该目的,本文以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旨在提高应对恶意民事诉讼应对能力,调动充足法律资源,实现人人守护正当权益。


关键词:恶意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制

前言:借助国家公权力保护正当权益的诉讼,可以借助强制力获得法律救济。但是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方面,却存在少数群体将个人利益最大化,占据大量法律资源进行恶意诉讼,严重阻碍诉讼合法性。虽然我国也采取立法等手段严格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从宏观角度分析仍有所欠缺,需要系统化剖析,采取相应手段进行完善,从而为更多需要法律诉讼群体获得法律资源。

1恶意民事诉讼的概述

1.1界定恶意民事诉讼

在当前多数司法学者研究中,满足以下内容即可认定为恶意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主观层面拥有恶意思想与行为,将追求违法利益作为行为目的,并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对事实进行隐瞒、扭曲,严重阻碍司法程序健康运行;诉讼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行为而受到包括财产、精神等方面严重损害;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性,但是在本质上却偏离诚实守信原则的民宿诉讼。满足以上任意一点都可以认为是恶意民事诉讼,可以采取相应方式进行惩处。

1.2恶意民事诉讼中“恶意”认定

《牛津法律词典》定义“恶意”集中在对于事实知情,但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产生不诚实言语与行为,或者对他人合理事情与行为产生恶意怀疑等[1]。所以,恶意诉讼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的主观恶意,与并不知情,但是认为有问题的客观恶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可以理解为虽然行为人知道诉讼缺少法律法规事实依据,但为侵犯他人权益,获取不正当权益仍使用合法渠道进行诉讼的行为即恶意民事诉讼。

2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2.1国外不同法系下国家立法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将恶意民事行为判定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要求恶意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将恶意民事诉讼以法系与相关程序法进行完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明确表示需要对故意损害他人行为的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赔偿,如果在民事诉讼使用虚假事实或陈述阻碍司法正常运营,法院可以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惩处。

2.2我国立法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诉讼人个人诚实信用行为影响恶意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在当前民事诉讼需要借助当事人提供事实证据,也仅使用诚实信用道德准则约束个人行为。同时,为避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行为泛滥,《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涉及到的第三人因客观因素无法正常参与到审判程序,而裁判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由第三人通过向法院请求方式,对正在履行司法权力的裁判文书进行撤销,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我国司法体系更是在多年民事诉讼中总结经验,将《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可以对因捏造事实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恶意民事诉讼使用“虚假诉讼罪”进行刑事制裁,有效遏制民事诉讼的恶意诉讼泛滥问题。

3完善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措施

3.1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吸收国外立法

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标准,对社会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正面宣传,包括禁止当事人使用欺诈行为对诉讼地位进行骗取,而法院也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采用客观中立态度将双方赋予同等法律地位,避免滥用职权对个人进行随意裁量。如果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员,如果是作为证人出庭,则要对事实进行完整陈述,作为鉴定人则不允许对案件使用虚假鉴定,对案件产生误导。要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与再审制度准确区分,从案件性质入手,以当事人自主目的为准,使用适当程序进行正面引导,从而高效率解决案件纠纷。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虚假诉讼罪已经进行立法,但是涉及范围过窄,仅为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捏造、扭曲事实真相提起恶意诉讼,无法全面打击恶意诉讼涉及全部内容与行为。所以,还需要加强刑事立法,做到将不同类型恶意诉讼进行专项化分类,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严厉打击恶意诉讼,并对存在恶意诉讼想法个人或团体进行威慑。也要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在恶意民事诉讼中,产生名誉或资产损伤被害人相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体系缺少针对这部分内容相关规定,需要增加这部分法律内容,提升国内立法水平。

3.2以规范体系与个人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存在案件多,相关专业人员数量较少,难以对法律体系进行全面优化升级,所以要做好人员调整相关工作。以不同司法业务部门实际作业量为标准,对于司法体系整体人员比例进行调整,从源头上提升司法效率。同时,也要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司法终生责任制应用,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与司法意识,落实岗位职责,严格以司法程序作业,不偏离司法标准,从而提升民事诉讼质量。对于司法调解制度要采用谨慎态度进行使用,法官要严格遵守调解制度,对民事诉讼双方进行案件调解

[3]。同时,也要保持双方自愿态度,要在合法背景下,以事实为基础,拥有充足证据后,再进行相应司法调解工作。作为民事诉讼重要人员,法官在人民群众与社会大众眼中是作为维护正义存在。如果法官因追求自身利益而选择知法犯法,就会对司法公正性带来沉重打击。所以,法官需要采用适当方法提升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标准,进行案件审理。同时,也要做好高质量总结案件审理经验,在实际作业中找准对案件裁决范围与力度。而民事诉讼当事人也要合理使用诉权,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不隐瞒不说谎,采用适合方式提升法律素养,以诚实守信态度进行民事诉讼。

结论:当前社会物欲横流,人心浮躁,导致部分人被利益驱动,走向获取不正当权益道路,而在民事司法则集中于恶意诉讼。在这种不正当、不合理诉讼下,法院需要以专业素质与公正立场,对权益受到侵害个人或企业进行保护,对恶意诉讼人员进行法律惩处,才能有效保障司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逐渐提升公信力,让社会逐渐转变风气,促使人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永军.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J]. 政治与法律, 2018(2):2-11.

[2]杨悦灵. 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与法律规制[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 033(001):37-42.

[3]陈艳. 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路径探究[J]. 科技风, 2020, 416(12):21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