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新时代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省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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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下新时代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省思

程之胜

黄冈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格局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改革模式下对法学人才的需要。地方高校法学教育需以坚守政治制度为前提,以建设法学师生队伍为抓手,以科学设置法学课程体系为内容,以确立法学培养目标为原则,以涵养法治思维为核心,打造学生核心素养,着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核心素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序幕。改革虽然主要是针对身处其中的法、检系统而言,但法学专业大学生作为司法队伍的后备军,它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建设发展必然起着“风向标”的示范效应,一定程度上甚至重构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有格局,尤其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基于此,下文拟从政治制度的坚守、师生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设置、培养目标的确立、法治思维的涵养等几个面向,探讨搞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之策。

(一)政治制度要坚守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论断凸显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是治国理政之本。党的十八大前后,一大批落马的政法系统高官几乎都是法学高材生,也都“栽”在头脑没有绷紧政治思想这根弦上,视政治规矩于无物。这也给高校法学教育一个警醒:政治制度教育需有效融入法学教育。一段时间以来,鉴于大陆法系的法教义学模式,注重法理阐释与逻辑自洽,一些法学教授“躲进小楼成一统”,追求“著作等身”,严重缺失政治思想的传递与引导。也有不少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教师过度解读现有法律的缺憾,“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以批驳我国现有政治制度为噱头,以过度吹捧西方现代民主制度为时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反观现实,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法学教材几乎机械照搬前苏联和西方法学理论与制度,学术专著也大都从理论到理论,虽煌煌大作,但多为学说译介,观点杂陈,没有做切合中国国情的分析与比较,“法学幼稚论”之说便不胫而走。

党的十九大报告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诚然,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也需要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实践的伟大成果,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与理论上的合法性。上述法学教育误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部分教师脱离社会生活实践,割裂我国历史,罔顾我国国情,缺乏政治意识与政治高度,孤立、片面地看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2018年,教育部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提出“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的改革任务,强调“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这对在拨开法学教学上的思想迷雾、校准教学方向,可谓正当其时。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12月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各类课程都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其后,“课程思政”便应运而生。作为与思想政治密切相关的法学专业,法学教师应深入挖掘法学课程体系中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传授与理想信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只有不断将思想政治元素有机融入到专业教学中,才能让学生在专业学习中提升政治认知和道德素养,真正实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具体而言,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首先要深植政治“大德”,这种“大德”,就是真懂真信马克思主义这一大“道”,坚信“没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理想,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这一历史认同,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伟大成就为指导。当前,就是要落实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要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

(二)师生队伍需精

1904年,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启了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的先河。但建国后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法学教育一度被边缘化,而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需要赶快补课。”

3高校法学教育自此方兴未艾。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法学专业发展与法学学科建设随着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乘势而上,快速发展,及时补上了法学人才的“缺口”。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大干快上,全面开花”的弊端也摆在了我们面前:各种性质与层次的高校都开设法学专业或者进行法学学科研究,规模过于庞大,及至今日,已然呈“法学泡沫”之势。对于地方高校而言,如何建立一支精干的法学师生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是教师关。基于历史遗留等原因,在一些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诸如政治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的教师都可涉足法学专业教学,看似课程都开起来了,但由于相关老师没有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就不能从学科角度整体来把握某一门课程。尤其相关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因师设课”比较普遍。所以,地方高校法学教师专业化是当务之急,现有的非法学专业或者基本功尚不扎实的教师,可以通过访学、进一步深造等途径来提高专业化水平,“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此外,在当前“重科研轻教学”的大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同样承受着专与博、精与杂的撕裂与统一,其重心也在科研。为了科研,教师们各自为政,教学只能是为教而教,“水课”自然也就难以避免。基于此,地方院校可以通过邀请重点高校法学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传经送宝,聘请实务部门经验丰富的人士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以“请进来”的方式提高地方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还可以通过实施青年教师“服务企业计划”和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等“走出去”战略,增强高校法学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

二是学生关。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深入人心的今天,高校尤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扩招迅猛,甚至不分文、理科大量招生,各地莘莘学子也鱼贯而入,几乎所有性质的高校都设有法学院(系),法学俨然成为“显学”。基于教学资源与成本的考虑,高校只能大班教学,粗放管理。此外,不少学生只是为赶风潮、图时髦,对专业选择动机不单纯、专业学习目标不明确,导致法学生源整体素质不过关,这势必影响教情、学情。如此一来,即便学生将来进入公检法司的所谓“对口”单位,由于价值取向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影响其日后的职场行为,甚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造成戕害;由于目标不明确,没有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日后职业压力感也会明显上升。基于此,小班化、“精英”化教学是大势所趋。高校也应站在国家需要、民族复兴和社会发展的高度上来看待法学教育,而不是从本校局部和眼前的利益出发,“捞到篮子就是菜”。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考试要改革过去考查法律知识为主的模式,增加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方法和实践环节来考查考生法律适用能力。这种“顶层设计”,切合法学学科特点,有助于法学教育回归理性。借此契机,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不拘泥于传统教学模式,在大量引入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演说与辩论教学、实验研讨教学等模式的探寻中,注重“打磨”法科学生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律分析和实战能力。

(三)课程体系应全面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基本上还是沿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定的14门核心课(2002年增加了环境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2018年增加了法律职业伦理),导致法学教育“千校一面”,没有特色。当代社会,芸芸众生,“法象”万千,需要我们修炼出一双感受国内外事务的敏锐“法眼”,需要塑造深刻的法律洞察力,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显然,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很难达致上述目标。

基于此,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规定:理论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课、通识课。其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是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对于通识课,则规定:除涵盖传统的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外,强调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均衡设置。

对于专业课“X”的设置,这应是打破核心课程“坚冰”的前哨探索。但既然“X”由各院校自主开设,不宜列举指定,应赋予地方院校更充分的自主权。地方高校在设立“X”这一专业必修课时,建议选择增加“法律+”范围,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提高运用材料和解读案例的能力,还可以通过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融合与滋养,开拓视野,鼓励交叉,引导创新,拓宽学生日后职业发展的潜力与空间。

对于通识课的“均衡设置”则恰恰要硬性指定。法学作为西方大学最早的三大专业之一,其实也是人学。如果我们的毕业生没有人文关怀,缺乏社会常识,不了解当今科技前沿,就很难析案说理,只会机械执行条文,罔顾法律精神。条文仅在冰冷的纸面,精神才有人文情怀。古语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法学学生更要广泛涉猎文史哲和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了解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古罗马法律制度,熟悉西方近、现代文明,广泛涉猎中外经典,形成宽广的视角,以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为标杆,净化心灵,涵养品格,强化综合素养,打好“自然法”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与精髓。

(四)培养目标宜分

苏力教授指出:“由于中国的国情,社会发展对法律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因此,从功能主义而不是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至少在今天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合格中国法律人不可能统一规格。”4。苏力教授的这一论断其实与我国高校现有法学教育格局一脉相承。在我国各类高校齐办法学教育格局下,地方高校不可能与“五院四系”老牌法律院系相提并论,也不大可能拥有重点院校的法学资源。要想赢得生存与发展,地方高校在培养法学学生专业核心素养之外,还宜“多条腿”走路,即培养目标宜分化:一是专业化法学研究人才,通过考研方式为较高层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输送后备军。二是法律实务人才,即着眼于执业律师和为地方政法系统培养实用人才。三是相关法律工作者,主要是针对地方党政机关法制类部门工作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四是其他需具备法学素养的工作者,毕竟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今天,从事任何职业、担任任何职务者均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

显然,在培养目标分化层面,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基本欠缺。这也导致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规划、定位不准。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对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也为学生将来职业发展带去坎坷与隐患。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化的今天,某一专业的大学生职业预期可能千差万别,因时而变,但如果在校期间既打造了专业核心素养,又有因人而异的分化目标培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就会更加主动、自信,易于挖潜,富于创造,“以不变应万变”。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主动落实这一培养目标分化要求。不可否认的是,基于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要面临这一事实:纯粹政法系统不可能吸纳所有法学毕业生,大多数学生将来不能直接与法学、法律打交道。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妨将法律职业设定得宽泛一些,绝大多数行业与职业,都应有法科生的用武之地。地域上,法科生首当其冲地应该成为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擎,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动力。因此,在培养目标上也应多样化。譬如建立多样化的法学毕业论文指导制度——设立理论探究型、调查报告型、案例验证型、总结感悟型等多元的毕业论文指导制度,以满足学生的分化目标的需求。

(五)法治思维须淬炼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赴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同该校师生畅谈法治,指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强调法治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固然针对“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学院培养一大批法律精英人才,但对当前设有法学专业的一千多所法律院(系)的教学必将产生冲击波。地方本科法学教育要想在现有教育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尤其应将大学生法治思维淬练放在重要地位。

首先,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多学科的交流与碰撞。教育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鼓励高校组建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教学团队,整合教学资源,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模式,编写出版一批具有创新性、交叉性的教材,实现跨专业的师资交叉、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意义重大。现在不少地方高校为了学生就业需要,大四年级完全不安排课程,导致大学生在校时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这是不应该的。

其次,法治思维的养成更需在社会实践中摔打与磨炼。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强调法律的社会实效性。即法治思维除了在教材中、课堂上和图书馆里涵养外,还应引导学生走出学校,通过送法下乡、田野调查、访谈倾听、参观体验和志愿服务等方式,让学生各取所需,各展所长,使其能主动观察社会,了解现实之法,进而撰写出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案例研究甚至学术论文,在实践中淬炼法治思维,使法学这门植根于社会的学科真正回归、服务社会,焕发光彩。如此,方能使学生真正启动和运用法治思维。

法治是近现代文明的产物,核心在于治权,强调权在法下。我国的“新冠”疫情期间,一些机关不作为、滥作为并存;相关执法者将“依法行政”曲解为依对自己有利的法制行政,强调权力,漠视职责……这些现象恰恰暴露出公权力的肆意,是没有法治思维底线的表现。鉴于此,在校大学生作为将来国家权力运行的后备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地方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法治思维的涵养功莫大焉,也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习近平.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的讲话[J].求是,2015(17):3-4.

[3]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180-181.

[4]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8(02):24-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