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条例》 保障党员权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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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条例》 保障党员权利

葛雪梅 柳 杨

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盐城技师学院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即将到来之际,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细化党员享有的权利,完善党员权利得以正常行使的保障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准确把握其内涵是行使和保障党员权利落实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条例》 党员权利 内涵 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拥有91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党员是党的生机活力之源。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2004年发布的《条例》已经施行多年,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个时期以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但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实践中还存在党员权利行驶可操作性具体措施少、程序性规定少、惩戒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不到位的情况等等。这些问题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到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党员知情权、培训权、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等的落实。新修订《条例》坚持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坚持与时俱进,系统总结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关切,对于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准确把握党员权利内容的丰富内涵

在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十二大党章将党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概括为八项,并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此后,历次修订的党章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1995年党中央依据党章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强调“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2004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七大党章首次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进党章总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作为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党内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围绕党员权利进行设计,整部条例共5章52条。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有哪些、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党员享有13项权利。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对党员各项权利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落实落细党章规定,在权利内容上更加清晰。2004年《条例》分别用8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8个方面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明确细化为13项,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 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权利的表达更加直观,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条文内容更加聚焦于权利的行使。修订后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第二章的章名从“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多出的三个字,强调的是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比如,在第八条接受教育培训权中明确规定了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网络培训等方 式,在第十一条党内监督权中规定了党员要敢于开展监督,通过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 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具体了开展批评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等。

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权利保障。《条例》设立“保障措施”专章保障权利正常行使,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增强针对性,确保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措施予以保障。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开展教育培训,对应保障党员接受教育培训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格表决程序,对应保障党员表决权。二是注重增强协调性,做到各项措施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各项党员权利的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既考虑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 监督权等多项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 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三是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执行。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将 2004 年《条例》规定的“以适当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监督执纪中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依纪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明确“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

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在总则中对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即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等四项原则。实施好《条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的各个环节。

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统一体。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条例》将发扬党内民主作为重要立规目的,规定了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正常行使的制度措施,为发扬党内民 主、便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了有效路径。《条例》在明确细化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并对党组织如何正确集中党员的民主意见作出规定,保证在民主的基础上做到正确集中。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在处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应当做到义务在先。从党章内容看,首先规定党员义务,之后才是党员权利,直观体现了义务在先的原则。《条例》贯彻这一原则,突出强调党员应当将对党的责任和义务摆在第一位。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当然,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在先,决不是要弱化党员权利。《条例》以“党员权利保障”为名称,在第一条中明确将保障党员权利作为立规目的,本身就体现了我们党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重视保护党员权利。具体条文中,处处以保障权利为出发点,充分彰显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比如,有关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条例》将“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作为一项原则,重申“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并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每名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条例》通过明确细化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为广大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努力增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效。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 8个方面权利进行充分细化具体化,逐一界定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员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能够全面参与党的各项工作。针对不同权利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系统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顺畅渠道,保证党员的每一项权利都能得以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同时,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的有效贯通衔接,将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贯穿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共同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深入发展。

深刻领会党员权利行使的内在要求

党员作为党的组织成员和党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党组织赋予的各项权利,党的各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正当权利。但同时《条例》明确提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坚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对于广大党员而言,申请入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和责任,这既是一种契约精神,更是党的宗旨使命和党性的内在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对党组织的任何成员而言,都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开展党内生活如果没有权利保障,无异于一潭死水;反之,如果党内政治生活没有义务履行,则无异于一盘散沙。从某种程度上说,党员行使权利时,也是在履行义务;党员履行义务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二者相互影响、互为促进。

坚持行使权利与担当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同志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党员“志愿”加入党组织的特点和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要求党员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目标是为民谋利,而不是追求权利和利益的享有。党员宣誓自愿加入党组织,也就意味着对党的信仰、历史使命的高度认同,意味着在今后的政治生活中要始终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为党尽忠,为民尽责。对各级党组织而言,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也是应尽之责。

坚持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相统一。党员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极端权利,党员权利只有在党员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党员权利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一方面,没有党的纪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员权利。《条例》第六条强调指出:“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这项纪律规定保证了把党员权利落到实处。实践表明,没有党的纪律做保证,党员权利就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党员拥有充分的权利反过来又会加强党的纪律,因为广大党员拥有充分的权利,就能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大大增强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在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纪律性规定同时,又提出“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进行追究”的保护性规定。这表明,党员权利必须是在党的纪律许可范围之内,超出党内纪律的权利是不允许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一纪律规定既保障了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又体现了党员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韩金强 解放军报2021年1月18日第10版

2、构建系统全面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体系 贾金峰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1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