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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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探析

杨昊昕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宁河分校,邮编 301500

摘要“一带一路”创新治理已经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创新治理、弥补全球治理赤字的重要突破点,其创新治理机制建设亟待深入探讨。文章对“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的规则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探讨分析

1“一带一路’’治理模式产生机理

(1)“一带一路”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结构和治理内容=。治理理念应包括非排他性、以合作为基础、良性竞争等内容;治理主义应包括主权国家、亚国家、企业等;治理方式应包括规则治理、关系治理、混合治理等;治理结构应包括单边治理、双边治理、网状治理、封闭式治理、开放式治理等;治理内容应包括项目治理、利益治理、风险治理等。通过将理念、主体、方式、结构、内容等这些治理构成要素进行组合创新,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通过动态匹配、情景模拟,不同的项目“对号入座”,选择各自最优的治理模式。(2)“一带一路”倡议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治理属于全球治理的范围。全球治理模式则是对某种或某一阶段的全球治理的治理主体及其关系、治理方式、价值取向等治理要素不同特点的概括与总结,它是区别不同治理的根本标志。根据治理主体及其关系的标;隹,全球治理模式可以分为国际组织治理、国家中心治理、多中心治理;根据治理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模式可分为民主治理、霸权治理、制度治理;根据全球治理所追求的价值,全球治理模式可分为国家主义治理、国际主义治理、全球主义治理;根据包容程度和治理结构的不同,全球治理模式可分为:封闭式治理、半开放式治理、开放式治理。一定时期的治理模式往往是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价值等要素的不同组合与搭配。(3)治理思路从3个部分考虑,项目提供方、项目资金 提供方、项目实施方,这3个方面是项目能否立项、能否开展、能否顺利结项的关键。项目提供方、项目资金提供方、项目实施方可包括项目东道国、中国、“一带一路”域内外国家、其他组织等。项目提供后,有足够的资金确保项目的运转,并进行相应的利益平衡,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通过构建有规则治理体系、关系治理体系、混合治理体系构成的“一带一路”项目协同治理平台,吸引相应国家提供项目,明确利益分享、分配的资金提供方治理思路。

2“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探析

“一带一路”中的项目涉及如下三种项目治理机制。(1)单个企业集团对项目的治理机制。集团总部从事项目治理活动,项目经理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如何对项目经理分配资源及制定资源使用规则均属于项目治理层面的问题,而如何有效使用资源则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一带一路”中海外项目的特点会产生“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现象。项目推进战略和路径、项目机会选择、项目前期立项等问题需要集团总部做出决策,而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权要下放,赋予项目经理充分的权力,从而做到“战略统一下的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同时,集团总部也要控制权力配置的灵活性,采取“严格原则框架内的有限自由度”的授权策略,切勿因侧重灵活性而忽略项目管理的作用。(2)多个企业集团间的联合项目治理机制。在“一带一路”中,“单兵作战”的中国企业难以高效地完成项目,能否建立完善的企业集团间的联合项目治理机制对于整体战略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项目之间、企业之间应该形成关联,企业、大使馆、商业协会、高校等机构应形成关联,这些关联的形成有助于将蛋糕做大,促进所有相关方共同发展。多个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可共同建立联合治理小组、设立协调人机制,统一协调联盟中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间的协同效应。(3)国家产业部门对多行业综合项目集群的治理机制。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产业需求及国内产业实际产能情况进行战略性布局。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项目建设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和骨干民企,为保证产业结构布局合理,中国商务部、发改委、外交部、税务总局等政府经济管理及涉外部门应积极联合,制定国家产业部门对“一带一路”多行业综合项目集群的治理机制,全面规划“走出去”的产业布局,发挥产业间的关联效应,规范推进策略和节奏。

3“一带一路”创新治理规则建设的重点领域

目前来看,“一带一路”创新治理规则建设的重点领域可以包括创新政策协同、技术转移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1)中国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创新政策协同。中国要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政策沟通中,促使各国(地区)创新政策互相兼容、顺利对接,促使同一市场主体在相关国家(地区)都能享受大致同等的政策,防止各国(地区)创新政策恶性竞争,防止创新政策超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承受能力;中国要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政策协调、沟通中,促使创新政策与财政、税收、人才、金融等政策兼容衔接,保证创新政策能够真正落地、落实。(2)中国在完善现有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和新建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的同时,要通过共商共建,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服务规范、标准程序、标准合约、监督和内控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系列规则,促进各类技术转移平台的规范运行。(3)中国要通过政策协调与沟通,加快建立和提升“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认可与保护规则。通过签署和执行RCEP,中国和东盟可以全面执行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认可和保护规则;通过双边和区域谈判,中国可以更多地复制和推广RCEP关于知识产权认可和保护的规则;通过政策沟通,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知识产权的互认;应大力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制度。

结语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推动者,积极与沿线各国共同推进区域性与全球性跨国合作的机制、规则体系构建,将引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与完善,最终有利于推动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规则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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