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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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环境下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防范机制研究

张鑫 郑念念

江苏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码201910320195Y

【作者简介】

张鑫(1999- ),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江苏师范大学,学生

郑念念(1998-),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江苏师范大学,学生

孙靓(1997-),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江苏师范大学,学生

孙靓(1999-),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江苏师范大学,学生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不断深入,在网络上犯罪延伸出新的犯罪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下有必要及时构建出防范大学生受网络犯罪侵害的新机制。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视角出发,从国家、行业、个人三个层面采用法律防控、技术防控、道德防控等多种防控手段,对以大学生为受害人的网络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尽可能将网络犯罪行为控制在罪前阶段,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网络犯罪;大学生;互联网+;防范

  1. 网络犯罪概念分析

  1. 背景

“互联网+”是指互联网拥抱传统行业进行融合创新的新一代信息技术 (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 1。2015年3月,“互联网+”行动计划由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而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发展, 传统行业和普通大众被卷入到虚拟世界的洪流中,使得普通大众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向着数字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同时不得不认识到这也推动了传统犯罪借助网络进行延伸,针对大学生而量身定做的网络陷阱,不止威胁着大学生个人信息网络安全,还威胁着大学生及其亲朋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针对这种在“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犯罪态势,有必要及时构建出“互联网+”环境下防范大学生受网络犯罪侵害的新机制。

  1. 概念

所谓网络犯罪,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而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犯罪行为。简言之,网络犯罪就是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随着5G技术的运用和发展,互联网给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传统犯罪不断乘着网络这艘大船延伸,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大幅增长。

  1. 特点: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的特点

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首先具有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

第一,网络犯罪一般借助免费公开的网络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联系和犯罪,其犯罪成本低,简单易操作,隐蔽性强。第二,手段变化多样,犯罪媒介广泛,具有逐利性。网上侵财性案件高发多发,目的性集中在获取财物和利益。第三,具有专业化倾向。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后,不法分子在下一次犯罪准备时更愿意用之前的方式方法,久而久之,形成熟练的专业化的一整套方案,也提高了成功率。

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除了具有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

第一,具有针对性。大学生对互联网具有依赖性, 但防范意识不强,个人信息容易泄露。所以很多不法分子针对大学生量身定做了一系列的犯罪计划,钓大学生上钩或者冒充其身份进行贷款等,侵害其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具有团伙性和跨区域性。由于非法行为借助网络这双翅膀,使得信息传递的速度大大加快,且传播能到达的范围极广,为天南海北的人架起沟通的桥梁,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得大规模跨区域的团伙性犯罪成为可能。根据本项目数据显示,团伙人员众多,但成员之间互不相识,平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交流。同时犯罪团伙的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例如以(2018)皖06刑终246号诈骗案为例。专人负责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网络平台结识大学生,专人负责设陷阱诈骗,同伙配合演出,最终还有专人负责收尾和洗钱分赃。

第三,线上线下犯罪均有,且线下多为身边信任的友人。身边人尤其是寝室室友趁受害人不在,将其手机打开,向自己账户转账且屡次得手,这样的案件频发。一方面是受害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作为犯罪者的大学生自身道德素养不够,家校对于大学生的心理和素质教育浮于表面。

根据查找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所得2,淮海经济区从2014年到2020年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这几种传统犯罪,并延伸出了新的犯罪方式。

  1. 网络犯罪(大学生)防控的困境分析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没有系统性的网络犯罪的防治法律,随着5G技术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传统行业,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在处理网络犯罪时,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我国《刑法》仅有少部分条文涉及网络犯罪,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当前网络犯罪的存在刑法保护范围不广泛的困境。

  1. 隐蔽性强,主体不易确定

随着网络通信和5G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成为网络犯罪行为的热点和关键方式,网络犯罪更加隐蔽,行为方式更加多样,证据难以固定,网络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较高,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难以提前布控,而犯罪分子的身份更加难以确定。

  1. 跨区域的犯罪、跨境犯罪难侦破

目前绝大多数跨区域的警务合作仍然停留在“间接联系、个案沟通、临时协作”的层面,稳定高效的联合打击跨区域犯罪协作机制存在体系缺失。

而国际执法合作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尤其在打击跨境犯罪活动方面,各省公安厅的国际执法合作部门仍然力量薄弱,多次出现“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现象,与出入境、外事联络等部门并轨运行。比起日趋增多的跨境犯罪,对外合作、联络沟通、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仍然与实际需求具有较大差距。

  1. 刑罚处罚的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的刑法在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典型的网络犯罪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是处罚金。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才只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刑罚处罚力度并不大,进一步的导致网络犯罪频发3。此外,还存在线下犯罪后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转账和骗取钱财,以及利用网络平台代为充值或者诱骗赌博等犯罪行为,但是刑法并没有针对这些方面的网络犯罪进行相应的修订,惩罚力度不够,震慑性不强,犯罪成本低,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犯罪。

  1. 建立防范机制

  1. 从国家角度来说

  1. 建立健全防治网络犯罪立法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防治网络犯罪的立法体制具有必要性。立法机关需要重视并加紧相关的立法工作,通过仔细调查与分析,来判断该种行为是否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如果无法包含在现有的罪名中即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那就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来修订补充新的罪名以解决罪刑标准供给不足的问题,弥补立法空白;如果不是新型的网络犯罪,虽不必设置新的罪名,但必要时可以进行注意规定。

  1. 司法:增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能力

此外还应当增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能力。吸纳更多各领域优秀人才,完善公安机关中的网警队伍建设,构建以多警种为集合的网络执法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办案执法能力,同时推进公安各部门的联防联控,以打击网络犯罪。检察院方面,应当在部门内创建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捕诉小组,提高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理能力,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法院在进行网络犯罪处罚时,应当进一步完善裁量的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以达成减少网络犯罪的目的。

  1. 执法:加强国际合作, 增强跨区域、跨国犯罪侦破力度

加大力度进行跨区域合作,合理构建执法机关之间即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在公安机关的跨区域合作、情报、刑侦等相关部门之间,应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统一协调”的原则创建工作机制。

根据中国外交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大多的违法网站和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都位于网络资源发达的国家,中间甚至中转多国多个服务器,在实施网上敲诈勒索、诈骗等各种传统犯罪中也通常使用跨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即时通讯等网络服务。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法律文书正在制定中。完善相关的实施和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为各国开展相关执法合作、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援助等提供有效统一的法律标准,有效补充和加强现有的双边和地区合作机制。4

此外,还应当创建全球性的网络犯罪警务合作机制,创建健全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有效的预防犯罪和监督缔约国履约等。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倡导,出台相应政策,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学校和家庭配合,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例如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大学生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开展校园法治教育势在必行,使学生树立网络法治观念、建设教育队伍水平、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作用、清理校园周边环境,杜绝类似“校园贷”“套路贷”的小广告。 

  1. 强化技术控制

信息的扩散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因此一方面应该对于不良的信息进行信号干扰,抑制不良信息的扩散,维护网络安全。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系统安全,应该进行访问权限控制,保障网络运行的安全。[4]保障信息安全,数据的机密性以及完整性都能够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学校家庭重要的数据就不会轻易泄露;对重要的大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加密。

  1. 从各行业的角度来看

根据本次项目的调查结果显示,针对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于盗窃罪、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中电信诈骗占大多数。而贯穿于这几类罪名中行业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络媒体。因此,创建网络犯罪的防范机制,上述四类行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1. 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账户实名管理。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在银行金融机构开户的公民、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要严格审查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开户人与开户材料所属人应当一致,并尽可能采取各种手段确认开户人的真实意愿。第二,加强转账额度的管理。在网络犯罪各种类型中,电信诈骗占据大多数比例,而电信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不可缺少的一环节便是将账户中的钱取出或转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线上转账的限额,对于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留存流水账号;对于线下的转账应当审查其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真实性,在自动取款机等智能设备处安置摄像头,对密码姓名等关键信息做脱敏处理。第三,合理限制个人账户数量以及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早在2015年11月, 中国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开卡数量, 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而近年来网络犯罪日渐猖獗,对于个人账户的管理不仅在于数量的限制,对个人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更有助于保护账户安全,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因此,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将个人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一个I类账户,Ⅱ类账户和III类账户的功能相比较I类账户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将个人账户分为I类、Ⅱ类、III三类可以有效地防止以往一个人持多张银行卡的现状,能有效防控电信诈骗案件的滋生。

  2. 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加强技术防控

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业务,具有便捷、快速的特点,而部分网络犯罪案件便借此越演越烈。电信运营商在建立网络犯罪的防控机制上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对于传递信息的异常行为进行筛选和提示,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电信运营商不可能监听或监视信息本身,但对垃圾短信和号码可以进行筛选和识别,以此提醒用户5。其二,严格落实实名制,只有严格落实实名制才能更好地追踪犯罪分子,同时也起到威慑作用、提高犯罪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作为网络犯罪中的一种重要工具需要加强技术防控。网络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分赃销赃。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严格落实实名认证政策,审慎审查身份证件等,提醒对方账户安全标准;对于大额转账、向陌生人转账、多次转账应当给用户以信息提示,以此增强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1. 网络媒体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变得更加容易被侵害,尤其是借助网络媒体这一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网络犯罪中的比重逐年增长,为此网络媒体采取防范措施必不可少。针对网络媒体防范措施的构建应该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帖子、微博等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中“通知删除”规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在互联网上发现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言论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证据要求删除相关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建立“通知删除”规则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良好的作用,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同时,网络媒体应该联合起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借助网民的力量防范潜在犯罪的发生。

  1. 从受害人角度来看

由于项目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受害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因此这里的受害人特指大学生。以往对于网络犯罪受害人关注重点在于中老年人,由于他们很少接触网络,对于各种网络骗术了解甚少,且也有相应的财产,成为易受骗的群体。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往往是接触网络最多的人,但事实上也容易成为受骗群体。其原因在于,大学生往往社会阅历少,容易受到诱惑,即使在互联网上了解一些骗术,在现实中也很难识别。对于大学生而言,防范自身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应当提高警惕心,增强安全意识,不轻信他人。针对电信诈骗类网络犯罪,大学生由于处于青春期,有较强的虚荣心、攀比心,但同时生活费有限,很容易被花言巧语骗过。因此,大学生应当学习良好思想品德知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克服虚荣心、攀比心。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案件,大学生应当具备权利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在发现权益受到侵犯时,理应采取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同时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勇于举报,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据本次项目调查,大学生已然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尤其集中在诈骗罪、盗窃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这一群体建立网络犯罪的防控机制势在必行。从国家角度,主要是站在宏观调控的角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政策得到良好的执行;政府应当出台政策,促进政企合作,加强技术防控;加强跨国交流,打击跨区域、团伙犯罪;同时各大高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警惕心。从行业角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络媒体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强化技术防控。从受害大学生本身来讲,也应该学习各类安全知识,谨防掉入犯罪人的陷阱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从国家、行业、个人三个角度多方位建立起网络犯罪的防控机制,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泓泽.“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犯罪形势及防范机制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19(01):14-16.

[2]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关键词网络犯罪,第二关键词大学生或学生,去掉无关案件后整理分析所得。[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

[3]仲崇毅.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0(33):57-58.

[4]魏董华.新华社.中外专家呼吁协商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法律文书.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2/04/c_1122056674.htm

[5]李立丰,宫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分析样本[J].净月学刊.2018,(2)

[6]陈吉远.互联网时代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8(10):170.



1 李泓泽.“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犯罪形势及防范机制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19(01):14-16.


2 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关键词网络犯罪,第二关键词大学生或学生,去掉无关案件后整理分析所得。[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

3 仲崇毅.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0(33):57-58.

4魏董华.新华社.中外专家呼吁协商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法律文书.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2/04/c_1122056674.htm


5 李立丰,宫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分析样本[J].净月学刊.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