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犯罪预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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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务犯罪预防

卜涛

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724200

摘要:我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按照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模式,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深与民主宪政意识的日益觉醒,该治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国际社会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表现特点、惩治与预防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职务犯罪综合治理模式的具体完善建议,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力;预防

一、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职务犯罪,由“职务”和“犯罪”组成。但是,职务犯罪并非“职务”和“犯罪”两个词的简单组合,所谓职务犯罪,又称职务上的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构成特征,本文从传统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主要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分析:

一是犯罪主体特征。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职务犯罪的客体特征。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就直接客体而言,“任何职务犯罪,都是复杂客体犯罪,既侵犯了作为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之外,同时侵害了其他的某一种或几种社会关系”。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因而,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的管理秩序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渎职罪中有的犯罪是由故意构成,如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有的却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除了以上的分类,职务犯罪在学理上也有不同的划分。

1.纯正职务犯罪与非纯正职务犯罪

纯正职务犯罪和非纯正职务犯罪,主要是从犯罪主体上进行划分的。该种划分的方法主要是为了方便侦查部门的工作,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

2.必然的职务犯罪与任意的职务犯罪

根据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系,可以将职务犯罪划分为必然的职务犯罪与任意的职务犯罪。犯罪人的行为与职务有必然关联的犯罪行为为必然的职务犯罪;既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亦可不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为任意的职务犯罪。

3.单一型的职务犯罪与混合型的职务犯罪

只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称之为单一型的职务犯罪。将单一型的职务犯罪与混合型职务犯罪区分开,使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能够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职务犯罪主体的客观复杂性,正确掌握和分清每一种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我国转型期职务犯罪的成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职务犯罪的特点,是通过手中拥有的权力而犯罪,这就典型地反映了权力如果不加以严密控制,就会走向其反面的社会事实。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位。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寻租活动十分活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异常猖撅。

第三,低成本与高收益、大机率与小风险的反差比,成为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力。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普遍不高,而职务犯罪的黑色收入较高,被查处几率较小,受处罚也较轻,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腐败极端形式,本质在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即权力的拥有者非法和不正当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力。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正确行驶。

(一)完善权力体制和结构

职权设置是权力运作的基础和起点,职权设置是否科学对权力运作影响很大。在这方面,主要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1、职权设置要有客观必要性。即应根据国家制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职能分工的不同性质特点按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客观运作规律和发展需要,即要以科学的规律为依据,以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挖掘人的潜能为条件,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尽量以最少的职权设置发挥出最好的职权功能,通过严格控制和精简职权岗位设置,来使每一个职权岗位都成为社会各项功能高效运转的有机部件。

2、减少权力对资源的配置。权力产生于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调整。资源的配置,是权力产生的渊源,权力运行的动力,也是产生以权谋利、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的基本因素。

3、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由于权力本身客观存在着的积聚性,决定着随着权力的运作,权力在运行时会越来越集中。有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针对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具体体制、机制、制度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科学分置(剥离和分割),使权力处于良好的分配状态,做到行使权力的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二是充分地下放权力(行政权),中央向地方放权,上级向下级放权,首长向职能部门放权,形成良好的权力运行的平衡机制,使权力在设置和分配上具有均衡性。

(二)建立权力监督体系

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制约都可能导致腐败和犯罪,这是经过无数事实验证过的权力异化、私化的规律,因此对权力的设置进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还须在此基础上对权力进行严格监督,建立权力监督体系。

一是权力机关监督。有了权力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最大限度地避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其职务犯罪行为也将受到抑制,从而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政党监督。党内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党纪监督。这些监督对于勤政为民、促进党风的好转,防止广大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与审计是专门的行政监督力量。要充分发挥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有效制止和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逐步提高其在行政结构中的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和加强专门监督机构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

四是舆论监督。尽管表面看来它没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它所形成的巨大的威慑力是任何机关和个人抵御不了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必然成为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3]林喆,马长生.《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