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辩证思维看待农药及农药残留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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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辩证思维看待农药及农药残留问题

龚方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重庆, 400067


摘要: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科技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农药是人类运用在农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工具,随着农业和科技的发展,人类对农药的开发不断前进,利弊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提高。自然辩证法的基本思想体现在农药发展及研发中,对农药的研发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农药;利弊;发展;


自然辩证法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而发展,其对农药科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在农药科学的进步中,它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着自然辩证法的内容,扩展着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领域。

1自然辩证法与农药及农药残留问题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是系统化的自然观、科学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人娄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开放的理论体系[1]

在自然界中,事物都是相互作用着的,没有孤立发生的东西。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人类反过来又改变着自然界。农药的发展历程,体现着自然辩证法,反过来,自然辩证法又指导着农药的发展。人们作用于客观外界的实践活动越持久,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就欲深化,而且成为进一步征服自然的思想武器[2]。农药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利与弊的相争,贯穿于自然辩证法中。利主要是极大地增强了人类防治病虫害的能力,为我们挽回农业产量损失做出了极大贡献;弊主要是由农药残留问题所引发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我们必须要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农药及农药残留问题。

2 农药的起源和发展

根据1997年颁布,2001年国务院修改的《农业管理条例》,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关于农药的起源,我国应该是最早应用杀虫剂、杀菌剂防治植物病虫害的国家之一,早在1800年前就已应用了硫磺、汞剂、砷剂和以及利用从藜芦、烟草中提取出来的物质控制虫害等。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也曾有记载用燃烧的硫磺作熏蒸剂,提倡用砷作杀虫剂,当时也有用苏打和橄榄油处理植物的种子的做法。再后来,人类把从植物中发现的在农业上具有防止病虫害功能的物质(例如除虫菊、烟草、鱼藤等植物具有杀虫的作用)加工成制剂来使用,这就是最早的天然农药。19世纪随着化学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兴盛,无机农药逐渐发展起来,如亚砷酸、亚砷酸纳、硫酸铅等。1867年,巴黎绿的引进被美国用于控制科罗拉多甲虫的蔓延。1882年法国波尔多地区发现硫酸铜与石灰水的混合液有防治葡萄霜霉病的效果。有着100多年历史的石硫合剂是具有杀菌、杀螨、杀虫作用的硫制剂[3]。这些是早期农药中部分无机化合物的简介,与天然植物农药一样,它们都只有有限的杀虫功效,作用单一,杀虫谱不广,但是这并不妨碍植物性农药和无机型农药为防治农业上的病虫害做贡献,直到20世纪40年代初,它们仍是农业上治理病虫害的有力武器。

20世纪40年代发明有机化学农药之后,DDT和六六六等有机氯类、甲胺磷和对硫磷等有机磷类等有机化合农药被广泛地使用。有机氯类农药是最早使用的有机合成类农药,DDT的使用,不仅在挽救农业产量上发挥了作用,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卫生杀虫剂,杀灭疟疾致病源——虐蚊,阻止了斑疹伤寒的流行,挽救了无数的生命[4]。有机磷类农药出现是为了取代有机氯类农药。与有机氯类农药相比,其品种更多、药效更高、防治范围广、成本低,最突出的特点是在环境中降解快、残毒低,对环境的污染及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要小些。50-60年代时,具有除草性能的尿素衍生物和草甘膦、克菌丹和果绿定等杀菌剂、光稳定性的拟除虫菊酯等逐渐得到研究发展和应用。

到目前为止,农药按主用途不同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来源不同,分为矿物源农药、生物源农药及化学合成农药三大类。矿物源农药是起源于天然矿物原料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的农药。它包括砷化物、硫化物铜化物、磷化物和氟化物,以及石油乳剂等。目前使用较多的品种有硫悬浮剂、波尔多液等。生物源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它包括动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微生物源农药。化学合成农药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化学工业生产的一类农药,其品种繁多、应用范围广,药效高。

目前,农药逐渐向多样化、水性、粒剂、缓释、低毒高效、低残留、易降解、低污染等趋势发展,开发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又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危害的优良农药品种。农药的发展中体现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不断增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不断的改造,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自我提高的过程。

3 农药残留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农药施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或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还包括环境中存在的污染物或持久性农药的残留物再次在食品中形成的残留。施用于作物上的农药,其中一部分附着于作物上,一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气和水等中,其中环境中残存的农药又会被植物吸收一部分。残留农药能够直接通过植物果实或水、大气到达人、畜体内或通过环境、食物链最终传递给人体[5]

人若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对身体极为有害:农药能诱发肝脏酶的改变,从而改变人体内的生化过程,令肝脏肿大以致坏死,此外还能侵犯肾脏而引起病变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农药慢性中毒时,会引起人体倦乏、头痛、食欲不振、肝肾损害等症状,具有迟发性神经毒性,当残留农药在人体内蓄积超过一定限度后会还会诱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等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虽然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但不应该过度恐慌,对农药残留问题也应辩证的看待。食用含有农残物质的食品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残留量、毒性和食用量,而限量标准的制定一般经过残留试验、膳食结构分析、风险评估等步骤。残留试验使用的是敏感指示动植物,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并将危害风险至少放大100倍,即限量值是最保守数值。因此,理论上讲,食用含有超标物质的食品不一定会产生严重后果。必须明确的是,农药致癌可能性不等同于农药致癌,高毒农药不等于是致癌性农药。农药残留的食品致癌可能性可能来源于农药毒性,但是也可能与种植过程中滥用、超量使用农药导致农残超标以及大气环境污染、生活环境恶化等问题有关。且有研究表示,若以之前报道检测出乙草胺超标的草莓为例,一个成人要吃几百吨草莓才可能会毒死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农药残留检出是指应用特定检测方法,检测到残留农药的量达到或超过方法检出限。农药残留超标指的是农药残留检测中,检出值超过规定的残留限量值。农业生产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农药,所以农产品中很可能含有农药残留。随着科技发展,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灵敏度提高,低剂量残留也能检出,但只要不超标,就可以放心安全使用。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就是要通过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符合标准、安全放心的食品。

4农药的发展趋势

未来的农业是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在第三世界,特别是耕地与人口矛盾突出的中国,必须提高单位耕地面积的产量来解决粮食问题,然而人类与农业有害生物的斗争永远不会终止。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可以完全取代化学防治有害生物的新方法,因此农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旧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

环境质量是21世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来的农药将是环境控制下的农药,即农药生产、流通、使用都必须受到环境的制约;品种应是高活性、低毒、对非靶标生物影响小,在环境中易分解的化合物;生产中的有害三废和产品中的有害杂质得到有效的控制;农药的合理使用应受到高度的重视,以减小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了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高安全性、残留低、活性高、无公害、价格低廉的农药是趋势,如植物源农药、微生源农药、昆虫生长调节剂等,使其更加符合环境友好、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此外,改造污染大的乳油、粉剂等的传统老式农药,向水性、粒状、缓释等的剂型发展也是未来农药的发展方向之一。

5结束语

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可农药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也不能忽略它的弊端。必须认识到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有限的,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能力,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的,也要意识到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技术的有限性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矛盾。当前农药中遇到的问题就是人类生存的这一基本矛盾的具体体现,人类使用农药对农业生态系的过度干预及对病虫害的过度治理会破坏自然生态系的自调节机制,而这种自调节机制是任何技术无法替代的,在农药使用的认识上较为宏观、宽容地对待害虫,不苛求于农产品产量与外在品质的美感需求。因为只要有农业就一定有防治,但人与农业防治的对象在于不断认识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农民科学施药意识、施药水平欠缺,除应加强农药知识普及之外,还要加强科学、高效施药器械推广、应用,提高农药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农药使用量,避免滥用、不合理使用农药,这样才能真正消除对农药的片面或负面认识,让农药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农产品安全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同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农药残留恐慌,以及谈药色变的心理,应加强科学宣传,既要让人们了解农药残留超标的危害,也要科学认识,不能片面宣扬农药危害论,而应引导公众科学辩证地看待农药残留危害问题。

参考文献

  1. 曹坳程,张向才,蒋红云,等.自然辩证法与新农药的开发[J].中国农学通报,1998,14(2):10-12.

  2. 杨明亮.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的农业科学辩证法思想[J].河南农学院报.1982,2:140-147.

  3. 杜克久.农药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21(3):33-37.

  4. 卢怡,张无敌.农药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J].农业与技术,2003,23(1):1-5.

  5. 赵伟.果蔬农药残留的防控措施[J].现代农业,2010(5):69.

  6. 刘本书,盛启荣.蔬菜农药残留的现状及防除措施[J].湖北农业科学,2002(4),50-51.

  7. 崔供力,李强,刘美良.农药残留及监控对策[J].农业与技术,2002,22(5):74-76.

  8. 李娟.辩证看待农药残留[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