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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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张雨欣

郑州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新型互联网金融风险一直以来,是当今一个热门具有学术性的词汇,基于此,我国专门组织人员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专项风险综合排查整治,研究制定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调控传导防控机制,是正确传导防范和有效调控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技术关键,也是切实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的内在基本要求。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传播发展,及其形成传播过程和规律,提出了当前针对互联网经济金融风险,在其他网络金融行业的不同传播领域的存在可能性和传播性,在深入研究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传导机制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管控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及其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引言

由于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平台,有效控制降低我国金融交易运营管理成本,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整体监管决策执行过程,有效管控防范市场经济治理下的金融风险,有一定的协调引导推动作用。因此,以我国金融行业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管理体系相关研究成果,为主要技术理论基础,重新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服务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点和地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监测,以及在预警系统中的作用,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安全保护体系,完善金融发展领域服务化与金融服务市场信息管理一体化,以及健全相关领域金融监管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弥补中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性,以及信用法律性等诸多技术漏洞,规范网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降低金融系统性网络金融风险,促进公平竞争,使金融信息准确生成和有效分散,利用金融风险,发挥互联网金融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

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产物,互联网技术不同于前两次,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特点之一是人们不出门了解世界事务,个人通过互联网相互交流信息,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对彼此长期了解基础上的,这就导致了各种信任危机,并在与金融融合的过程中,放大了这种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本身的脆弱性

互联网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本身容易受到攻击,如果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就会存在技术风险。金融是资金的融通,双方连接着投资者和集资者,涉及到大量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件信息,加密技术如果不完善,会使大量信息外泄,进而产生风险。因此互联网技术本身的脆弱性,会加剧风险金融性的固有属性,使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甚至加快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技术的中心化

早期的互联网协议标准,由技术工作组或非营利团体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依靠基于互联网协议社区的利益关系,一致性标准来进行采用。加密互联网通过网络开发者、维护工作人员等其他安全参与者,以加密的各种形式,为其提供经济安全激励,解决这些安全问题,使在技术上也更强大。例如能够同时保持某种网络状态,而这种保持状态的任意一种转换,在以前的网络协议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秘密使用互联网在技术开发应用过程中,使用多种技术机制手段来,加以保证其中的独立性,从而有效防止了非法秘密使用互联网的问题出现。最后,讨论了利用集中式采购平台,进行诱购的各种可能性和途径。首先,加密合同互联网及其服务参与加密合同的执行者,必须是完全开源的,在工作机制上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参与者通过聆听社区治理“链上”和“链外”发出不同的声音。参与者甚至可以直接离开互联网,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者更极端的做法就是直接放弃退出协议。互联网中心加密技术的严格性使得“局外人”无法控制整个互联网,如果加密技术应用领域本身就有一个完整控制加密系统,那么这种加密技术本身就可能为此后的情况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可能从根本上直接改变了,这种加密生态圈的格局场,毁灭我国原有管理模式,意味着重建我国社会信用制度,这必然会引起一定的恐慌性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传导载体

(一)数据信息载体

载体是风险在传播过程中需要附着的物质,金融风险的分散引导需要依靠一定的载体,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也需要依赖一定的载体,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相互依附于传播载体,遵循一定的路径进行风险传递。

(二)业务数据载体

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载体是指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身,和金融业务流程在企业项目管理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业务风险(比如企业信用风险、技术应用风险等),许多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都与各种金融业务直接挂钩,比如第三种金融支付方,与传统商业投资银行市场竞争和业务合作关系模式。在互联网信息金融的发展情况下,借款者具有自身维护信用的主动,与目前传统的各类抵押商业贷款金融平台不同的地方是,抵押商业贷款金融平台的抵押业务流程,不一定需要直接与抵押担保人的资产直接相关。如果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流程体系设计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不仅会直接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自身的业务运营管理效率,还会直接滋生影响借款人的商业信用风险风险等,这些信用风险,往往会沿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路径,从而达到其他金融业务运营环节。

三、加强金融风险综合防控及健全预演防范机制

(一)建设可量化的金融风险防控监测指标

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存在难易性、隐蔽性和容易突发性,普及了和放大了金融风险防控特征,加大了金融监管工作难度,应尽快建立一套金融风险综合防控监测标准,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风险披露、防范。可以同时参考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风险评估指标,如巴塞尔协议中所规定的国有资本市场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等,在“讨论”中可以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指标进行风险调整,实现事前风险监测和事后预警。

(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建设预警机制

充分运用现代金融大数据分析预测技术综合实施,加强健全金融风险安全综合调控防范和安全金融预警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当前我国在金融服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金融信息化,以及金融风险安全综合防范控制化的技术水平。通过对用户提供关于用户真实性的信用信息,进行系统科学理性信用评价,并提供用户真实相应的使用信息咨询服务。其次,共同努力建立诚信金融管理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和大数据金融技术扶持支撑,开展信用金融服务支持技术、监管政策服务支持技术、风险管理服务技术,以及反腐败等,提供金融技术支持业务,政府部门应积极加强与此类金融企业的业务合作,利用先进金融技术设施防范和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结语

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利益综合监管的根本目的,主要意义在于有效研究解决我国金融信息风险管理机制问题,在研究制定执行,我国相关金融法律体系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风险信息的暴露、风险资源分散和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激励市场竞争机制,也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创新机制和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金融风险激励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途径。在此基础上,加强互联网商业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取得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从业资格,并将我国互联网平台金融资产的经营监管、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融资人的法律行为管理纳入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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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雨欣(2002.06.08-),女,汉,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