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警察法的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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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警察法的探究

王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人民警察法》作为警察法的主要渊源,规范着警察行为制度,其对于警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颁布,现已施行二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飞速发展,警察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警务活动的需要,厄需进行修改完善。

关键词:警察法;《人民警察法》;完善



  1. 《人民警察法》简介


(一)立法目的


警察法是指以《人民警察法》为渊源的,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警察组织制度及执法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人民警察法》在警察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人民警察法》立法总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也通过该法规范人民警察的制度和纪律。在很多时候,人民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都首先想要参照《人民警察法》去解决问题。


  1. 《人民警察法》特点和法律定位


《人民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广泛性。警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和各类人员和组织。第二,多层次性。警察法表现形式具有多层次性,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第三,特殊强制性。警察法的特殊强制性比一般法律要强,警察法具有行政强制和刑事强制性,可以对人身采取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


  1. 《人民警察法》法律定位


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第四章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组织问题,这是组织法的内容。但是作为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并未规定,也没有对组织的合法来源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警察法内部无法形成合理的逻辑关系。此外,现行警察法还有行为法的相关内容,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也不够完善,缺少完整的警察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因此,现行警察法实际上在法律定位上游走于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没有明确的一个法律定位。



二、警察法存在问题研究

(一)《人民警察法》适用对象问题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2016年公安部公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对于该项的规定如下: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于是,就有人提出,警察法是否同样适用于公安院校中的教师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警察。因此,《人民警察法》中应该明确规定该法律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二)人民警察的性质问题


现行《人民警察法》并未对人民警察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而《人民警察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定义体现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第二,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第三,警察具有武装性质;第四,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作为调整警察内部组织规范的法律,应该对人民警察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警察法中并未明确警察的性质问题。


(三)警察法立法主体不统一


警察法包括很多法律法规,其中在警察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人民警察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主席颁布实施的。而后续陆续颁布的有关警察的法律规范则法出多门,有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的是由公安部颁布的,立法主体多种多样。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则是由公安部颁发的。



(四)对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不足


警察职业具有高强度、高风险等特点,客观上要求法律给与警察执法中的自身权益进行特殊保护,配备完善的保障。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对保障的内容做了部分规定,包括:警察经费保障,工资、津贴等待遇,因公致残、因公牺牲等方面的保障。但是,规定的这些保障显然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比是远远不够的。警务实践中,因为缺乏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易导致以下问题:第一,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于警务活动中遇到的危险不敢冲锋在前。警察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线人员,如果不敢执法,何能担起保护国家安全的重任。第二,警察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在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暴力犯罪频发,警察的生命和安全日趋受到威胁,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立法上增加对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已迫在眉睫。


三、对于完善我国警察法的建议


  1. 明确《人民警察法》的适用对象


《人民警察法》作为警察法的核心法律,在警察法中起着统领的地位,只要《人民警察法》的适用对象明确了,其他警察法律法规适用对象都是明确的。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的适用对象,在明确适用对象这一法律条文中采取完全列举的陈述,并且根据法律界和实务界在适用对象上争论的问题给予权威的解释,明确公安院校的教师是否属于《人民警察法》的适用对象等相关问题。


(二)明确人民警察性质


人民警察作为警察法的适用对象,应该对其性质给与明确描述。人民警察的性质问题应该明确体现在《人民警察法》之中。而现在倾向于将人民警察的性质定义为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有的学者就产生疑问,用行政法规来规定警察的刑事司法力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体现出人民警察的武装性质等等。这些问题会随着公安改革的发展而凸显。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人民警察的性质。


(三)制订统一的警察法典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已经提出,由于立法主体和立法规格不统一的问题会产生诸多不便,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统一的警察法典。对于原有的杂乱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统一进行梳理,废除不符合《立法法》的法规,将其合理内容连同其他合理法规规章,统一进行完善,形成完备的警察法典。此外要统一立法主体和立法规格。对于今后实际中遇到的需要立法的问题,立法后充实到警察法典之中。最后要广纳民意,积极征求群众对于警察法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讨论,并将草案公布于众,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合理的警察法典。


  1. 加强对警察的权益保障

我国警察法对于警察的权益保障规定不足,近年来袭警事件的不断发生,使警察在实践过程中难以消除同违反犯罪作斗争的后顾之忧。因此,一定要在警察法中加强对警察的权益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除了单位给入的商业人身保险外,还应该规定对警察生命健康权进行国家强制保险,用双重的保险制度来保障警察的生命健康权。第二,规定警察的强制休假制度。警察作为高压力、高风险的工作,适当的休假可以给警察身心放松,以缓解警察的工作压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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