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土方结算争议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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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土方结算争议问题探析

郑亚云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00

土方工程是工程项目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内容,且涉及造价金额多,现场不确定因素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容易出现争议问题,而作为第三方审核人员必须用专业理论及实践技能合规合理处理争议问题,高质量完成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下面就某项目土方工程结算争议问题予以探讨分析,以供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借鉴。

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因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紧,在只具备方案设计完成的情况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时按照场内土方平衡方案,分别设置了土方开挖含弃土外运、土方开挖并内倒、土方外购、土方回填几项工程量清单,并按照设计总平图、现场堆土条件和土方平衡方案初步估算了工程量清单。土方平衡工程量估算按照现场挖出的87%土方量堆土至场内指定地点,场内倒运1km,其余土方弃运至政府规定弃土场,后期回填土方采用场内堆土和零星外购。其中土方开挖设置了2项清单,分别是土方开挖含内倒,土方开挖含外运。土方开挖含内倒项目特征描述为:土壤类别综合土、挖深2米、倒运距离为指定场地1公里以内,工程量为37800m3。土方开挖并外运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土壤类别综合土、挖深2米、弃土距离为至弃土点,工程量5400m3。招标答疑时潜在投标人对弃土运距提出了疑问,招标人答疑回复为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弃土至政府指定位置。

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原设计总平图与实际施工图纸一致、设计楼位、单体建筑面积等均与原初步设计方案一致。但因项目工期要求及现场堆土条件改变,无法实现土方平衡方案和单体平行流水施工组织安排,采取各单体工程同步施工、现场总体大开挖方案,开挖土方全部外运弃土,现场只能堆少量土用于回填,后期总体回填需外购土方。施工单位报送了土方开挖方案,并经过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根据第三方测量数据,现场平均挖土深度调整为6到7米。挖土期间因政府治污减霾政策要求,原政府指定距本项目较近的弃土场不再允许接纳倾倒土方,新的弃土场比原来弃土场运距增加13公里。施工单位在挖土外运期间,根据项目建设地辖区所属建筑垃圾处置监管部门规定办理了建筑垃圾外运倾倒申请,并取得准运证。

施工单位投标期间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根据自身经验认为现场堆土条件较好,项目开挖的土方应该全部不用外运(包括清单单独描述的开挖并外运的5400m3土),且外购土方完全可以采用现场土,因此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原则,对招标清单的开挖并外运土方综合单价仅考虑了现场开挖成本、未考虑弃土外运成本,综合单价仅报了13.4元/m3,远远低于清单合理市场成本价。招标控制价按照清单描述正常组价,综合单价未65元/m3。而对于外购土方综合单价施工单位报价为85元/m3,招标控制价按照清单描述正常组价,综合单价为35元/m3。

结算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咨询单位就土方开挖及外运项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认为:土方开挖外运清单项的挖土深度、弃土距离均发生了变化,挖土深度由2m变更为6m,弃土运距政府指定弃土场由11公里变为24公里。应按照新增清单进行重新组价。

结算审核单位认为:原招标清单挖基础土方(含放坡量)项目特征中深度变更,由原深度2m变更为2.4m-7.65m不等。根据地方定额组价原则,机械开挖深度变化与套用子目无关,且开挖深度不影响定额子目单价,因此清单无需重新组价,相应增加措施费用(主要指基坑支护费用)予以认可。由于深度变更增加工程量根据现场测量图纸予以认可,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关于外运弃土运距问题,招标答疑回复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弃土至政府指定弃土位置,施工单位自身考察不当造成弃土运距由原11km增加为24km已考虑在原投标报价中,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13km运距费用,执行投标综合单价。

基于以上情况,建设单位邀请了行业内相关经济技术专家、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讨论会,笔者作为经济专家参加了专题评审会,经评审后最终决议如下:

  1. 土方工程应按照整体系统性考虑挖、填、倒、外购、外运等内容,因为整体土方施工方案调整对以上各项均有影响,不应仅考虑其中一项内容。

  2. 土方开挖并外运清单项目特征中挖土深度由2m变更为6m,弃土运距政府指定弃土场由11公里变为24公里,根据《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合同约定,挖土深度改变对施工组织及工艺不影响,运距改变属于施工单位经验考虑不周,且不能预计的情况,因此应该按照类似项目清单进行重新组价,而不是新增项目清单。类似项目清单组价原则应与投标报价原则保持一致,挖土及原弃土运距11公里采用投标报价,增加的13公里差价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3. 因土方开挖方案由招标时的总体现场土方平衡方案调整为现场全面大开挖及现场实际测量数据变化引起的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相应的措施费应该按实计取。

  4. 施工单位因采用不平衡报价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应自行承担,土方开挖外运价格是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但外购土方单价明显高出市场合理价,以上两项抵消后施工单位潜亏约200多万,责任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予调整补偿。

基于本项目的结算争议问题,笔者认为,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在施工设计图纸完备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减少合同执行期间及结算期间的争议和风险问题。其次对于土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将土方开挖、内倒、弃土外运、外购分别列清单描述,不应把开挖和弃土外运合并再同一清单项目,以免给后期合同执行及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300-201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