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优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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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优化研究

凌子叶 吕晓莉 王蝶 汪倩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阻碍着绿色企业的发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优化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促进绿色企业成长,为绿色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和良好的融资环境具有必要性。本文研究目的就是分析我国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缺陷,并给出优化该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信贷;风险补偿;优化

  1. 引言

推行绿色信贷,是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绿色项目投资周期长、收益率偏低,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通常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因此,许多银行缺少信贷扶持绿色企业的意愿。这表现在,从总量上看,当前绿色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较低,总体规模较小,绿色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因此,为了支持绿色企业的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出台若干政策意见,优化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合理运用政策工具对给绿色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增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绿色企业的信心,鼓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绿色企业的贷款,从而为绿色企业输送“金融血液”,推动绿色经济快速发展。所谓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扶持、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放款、部门配合,使得绿色企业的信贷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绿色信贷是我国的一项新型的经济政策,它将信贷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旨在于通过资金手段扶持绿色企业,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发展,从而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快速发展,绿色信贷规模逐年增大,绿色信贷政策不断完善,绿色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绿色信贷项目主要涉及以下三大领域: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

三、我国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缺陷

  1. 信息披露和信息沟通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每年商业银行披露的绿色信贷信息不全面,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披露其绿色信贷的余额,很少提及绿色信贷的实际发展形势和发展状况,也很少及时有效地披露绿色信贷的资料及相关数据等实质性的信息,这使得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很难具体掌握绿色信贷业务的操作过程等具体的实施情况。

其次,尽管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在不断地发展,有了较大的变化,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

最后,我国绿色信贷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获取环保信息的能力不足,而且我国环保信息的来源十分有限,商业银行只能借助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控制信贷的投放。但是环保部门所披露的信息缺乏时效性,这是由于只有在每年年底进行环保检查执法获取相应信息时,环保部门才会更新环保信息,这导致绿色信贷信息沟通的有效性不能得到保证,某些上一年度被确立为污染的企业,今年可能被评为环保企业,导致银行在从事绿色信贷业务时,容易将一些满足贷款条件的绿色企业排除在外,从而无法得到资金的支持。

(二)缺乏绿色信贷评估机制

以安徽省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例,该省政府“补给谁”以及“补多少”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缺陷。安徽省绿色信贷的被补偿对象只是在《安徽省关于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暂行方案》中被泛泛地提及,包括安徽省内致力于新能源、低碳环保设备生产等绿色企业,其“财政拨款——损失补偿”的风险补偿模式无法对被补偿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从而产生如何界定绿色企业的模糊问题。此外,安徽省按照企业的信用状况来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而对于绿色信贷来说,在衡量发放风险补偿资金时,企业的信用状况只是衡量企业发展状况的部分因素,更应当考虑到企业发展状况的环境质量因素。

(三)商业银行存在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获取贷款风险补偿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首先,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一些不符合绿色信贷用途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畴,以此来获得风险补偿,使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此外,在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之前,有些银行就开始申报贷款损失补偿,以此来获得财政补贴,而不对问题贷款进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就成为商业银行逃避责任追究的一种手段。

(四)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

目前,我国绿色信贷运行模式还不够完善,这体现在,在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我国部分地区的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因为部分地区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模式构成的主体较为单一,主体由政府、银行、企业简单构成,从而导致各构成主体的任务量和工作量巨大,并且时常会出现岗位职责不清晰不明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主体职责权限混淆,有些工作出现交叉现象,有些工作却没有人去完成,当一些环节出现问题时,不易找到确切的负责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效率。

四、优化我国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其内容包含环境信息的类型、具体范围以及相关数据资料。此外,国家可以出台有关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准则,进一步明确界定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信息披露不全面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完善绿色信贷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环保部门和银监会建立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交流,及时获取信息。一方面,环保部门应该改变一年检查一次的传统方式,积极对企业进行更频繁的环保检查,将环保信息及时地传达给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绿色信贷业务的执行情况,提供数据信息给政府部门,以便于政府部门确定下一步绿色信贷发展的方向。此外,商业银行在贷款给企业后,应持续跟踪检查企业的环保情况,将信贷的执行情况纳入贷后的管理工作之中,不断更新项目信息,为以后是否继续对该企业放贷提供评估信息。

(二)建立绿色信贷评估机制

缺乏评估机制导致了安徽省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效率低下,因此,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评估机制具有必要性,这有助于在绿色信贷风险补偿体系中消除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为给商业银行评估是否应向某企业发放绿色信贷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关部门需要确定申请绿色信贷企业的环保等级,这就需要创立科学合理的、具有专业性的环保评估方式。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还需要确立一套合理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比例标准,为政府判断是否进行补偿以及确定补偿资金金额提供参考。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为了规范绿色信贷风险补偿主体的一系列行为,保障我国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稳健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建立一套针对绿色信贷风险补偿主体的风险监督预警体系。一方面,对于那些提供虚假信息、采取不当手段骗取绿色信贷的企业和产生道德风险的金融机构予以告诫或惩罚,取消对它们资金、政策的支持,收回之前提供的贷款。另一方面,为避免商业银行出现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申报贷款损失补偿的项目进行仔细检查审核,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对象为真正的不良贷款。

(四)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为了让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有效运转、平稳运行,避免因事废人或因人废事等情况的出现,岗位职责分工就需要被明确,这样才能将有些工作出现交叉、有些工作却无人完成的现象最小化。

面对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的现状,需要引入更多的主体到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中来,并将各个主体的责任划分到位,使各个主体工作量合理。深入探讨各补偿主体的运作机制,探讨各主体的补偿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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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凌子叶(1998-),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金融学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18C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