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紧张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与人权保障、社会稳定以及劳动法价值实现的程度的内在联系也越发密切,而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却存在不当扩大和缩小的问题。为履行已签署并获批准的国际公约义务,我国应借鉴欧盟及美国等国的立法经验,将隐蔽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社会保险关系纳入社会保障法范畴。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