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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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欧春生

宁远县司法局 湖南宁远县 425600

摘要:随着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体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地区转移,为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在此过程中,劳动人口供给过剩也带来很多问题,农民工维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基于此,本文针对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措施

引言

农民工是新时期城镇建设与新兴产业的新型劳动大军,在国家基础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现实要求,更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系统工程。在这方面,各级政府的重视是必不可少的,各界的关注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下面针对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措施。

1农民工维权难存在的问题

1.1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法律知识不够高,缺少维权主动性

大多数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不高,按照目前的农民工市场来说,不难发现,很多农民工甚至不识字,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这样的情况下,常常会导致被损害权益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权。加上农民工的社会关系比较窄,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上不能主动出击,只是着眼于自身的经济利益[1]

1.2维权过程过于繁琐

有些地方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维权机构,为了提高自身政绩或者利益收入,在对待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会产生踢皮球的现象。在给农民工受理维权的过程中,以一种敷衍和力不从心的状态进行办理,导致农民工“多边跑”的现象。

2农民工进行维权的途径

2.1与务工负责人或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多数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往往不是独自前往,大多是“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进行的有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务工活动,当农民工出现了自身权益被损害的情况,首先应该和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进行自我协商。找到负责人并告知自我情况后由负责人向上级汇报,然后对事件进行判定和商定补偿措施。

2.2申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果与负责人协商未果,农民工可以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申请相关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所述企业或用人单位设置了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委员会当面进行调解。如果企业没有设置调解委员会,可以向当地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

2.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企业和用人单位拒绝协商调解时,如果是劳动关系,农民工可向当地政府的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农民工在准备维权时要做好的准备

首先,收集自身权益受损相关证据,如:劳动(劳务)合同书、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牌、工作记录表、打卡记录、人工费结算清单、工资欠条等等。其次,明确维权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通道平台,我国从中央、省、市、县(区)四级绝大部分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要找到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可在来历不明的平台进行申请,在申请维护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上当受骗。其三,保持冷静,咨询专业人士。农民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保持冷静的状态去咨询专业人士,不可意气用事而做出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负面影响的事[3]

4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措施分析

4.1政府及其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

1)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在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是一个积极的引导者,但维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是一味的对前来维权的农民工进行单一性的处理的话,这样只是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最大能力的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就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2)制定或完善政策并加以监督。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力求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即将施行的《条例》,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全面而详细的施行措施,并下发企业或用人单位,并切实做好监督工作。让企业或用人单位依法执行,让政府有法可依,做到违法必究。如:根据不同的用工性质,分类细化农民工工资按小时、日、周、月或者按计件周期结算,保障农民工基本经济收入,而不是按一年一结算或者整个工程完工才结算。3)为农民工提供绿色通道,提高援助效率。由于农民工在政府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部分地区会出现“踢皮球”和“甩锅”的现象,导致出现了之后没人管和推脱的情况。政府应该在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且高效率的处理此类问题,杜绝推诿且效率低下的状况。很多地区的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农民工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也会联系、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不同地区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调整服务方式,但是都应该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4]

4.2企业和用人单位

很多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合作者,诸如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在招收农民工时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益,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必将会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证据,会使得农民工遭受更大的损失。企业和用人单位在自我招聘农民工或是委托他人招聘时,一定要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企业和用人单位减少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4.3非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中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是帮助农民工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农民工会向一些律师事务所求助,由于此类机构属于社会层面,主要还是以自我经济收入为主,所以会在维权的过程中提出较高的收费准则。非政府性质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设置较高的维权门槛,不可在为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出现胡乱叫价和乱加价的行为,要将咨询和工作费用公开透明和按照市场准则进行。

4.4农民工

虽然农民工属于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法律知识的了解上极度欠缺,但是不能总是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后采用一些特殊手段行为,如:堵路、聚众闹事等等对社会产生较大危害的方法,这样既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带来一些不良现象,重则会损害多方权益。所以,农民工也该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勇敢的拿出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保护自己。如即将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涉及到了农民工工作的企业或用人单位在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的解决条款。农民工可以深入了解学习《条例》中的内容,时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好准备。

4.5媒体

媒体是舆论的引导者和信息的传播者,媒体的曝光往往会产生更为明显的效果。社会生活也是媒体所关注的一方面,媒体应该做好准备,将一切拒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的此类事件进行曝光,用引导正确舆论方向的武器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束语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而阻碍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解决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做出奋斗,拿出该有的作为,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用人单位,都要保障好农民工的一切合法权益,做到不欺瞒、不为难农民工。

参考文献

[1]张若晨.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的欠缺及其补救[J].法制与社会,2016(31):216-217.

[2]林杰.媒体监督对农民工维权问题的积极作用[J].新闻传播,2016(20):92-93.

[3]张广平.农民工诉讼法律援助——从诉讼角度论起[J].法制博览,2015(15):232+231.

[4]李昊.自我教育: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的有效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5(04):19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