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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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徐雷

徐雷XULei;李亚薇LIYa-wei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学院,西安710055)

(SchoolofCivilEngineering,Xi'anUniversityofArchitectureandTechnology,Xi'an710055,China)

摘要: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在施工合同风险管理中业主方信息不足现象的表现形式,分析其产生原因、导致后果等,指出了信息不对称存在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并基于业主方的角度对此提出了一些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根本上抑制“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Abstract:Basedontheasymmetricinformationtheory,thispaperfocusedonforms,causes,andconsequencesoftheinsufficientinformationphenomenonoftheownerintheriskmanagementofconstructioncontract,andpointedouttheuniversalityandinevitabilityoftheinformationasymmetry,putforwardalotofspecificmeasureswhichcanreducethedegreeofinformationasymmetry,andrestrainthe"adverseselection"andthe"moralhazard"fundamentallyfromtheperspectiveoftheowner.

关键词:业主方;信息不对称;施工合同风险;信息不足

Keywords:theowner;informationasymmetry;constructioncontractrisk;insufficient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58-03

引言

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说是信息经济学的起源和主体,是信息经济学界的主战场[1]。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富兰克·H·奈特从本质上区分了风险和不确定性,认为风险指可度量的不确定性,是一种人们可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而信息则是一种商品,为了获得完备的信息必须进行必要的投入[2]。2001年,三位美国学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乔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教授[3]、斯坦福大学的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教授[4]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教授[5]因其对非对称信息市场方面的研究,对信息经济学作出了卓越贡献而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由此引发了各国各学科学者对信息不对称的广泛研究,从最初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信贷市场,到现如今的企业投融资、股票市场、教育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本文旨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施工合同业主方的风险进行分析。

1信息不对称概念简述

其实,从人类伊始以来,因为人们认识事物、认识世界的有限性,以及每个人认识事物、认识世界的角度不同、经历不同使其知识结构不同,信息不对称现象一直就存在,只是在过去未能充分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已。市场的非对称性来自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主要表现在市场各参与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不完备的。非对称(不完备)信息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乔治·阿克洛夫1970年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3]。它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当市场的一方无法观测和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亦或观测和监督成本高昂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所处的不对称状态[6]。

目前,信息不对称理论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保险、证券、审计等各种领域,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7]。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项目主体行为风险产生的根源[8-9]。基于信息不对称分布在工程建设市场中的必然存在性和普遍存在性,以及它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到工程建设风险管理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信息”?在不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定义。美国数学家、信息论之父克劳德·艾尔伍德·香农将信息定义为为不确定性的消除[10]。美国数学家、控制论创始人诺伯特·维纳认为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控制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11]。美国风险管理学家威廉姆斯将风险定义为在给定的条件和某一特定的时期,未来结果的变动[12]。以研究风险问题著称的美国学者莫伯莱提出:“风险就是不确定性”[13]。经济管理学家则认为“信息是提供决策的有效数据”。我国著名的信息学专家钟义信教授把信息看作事物运动的状态及其改变方式[14]。电子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则将信息看作是电子线路中传输的信号”。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基于业主方的角度来说,凡是与业主方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知识、市场价格要素、材料供应状态、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等均可称为信息。

而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双方对工程、对合同另一方、以及对环境等各方面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其具体表现包括有:①信息占有的不对称;②信息的时间不对称;③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对称[15]。对业主方单方而言,信息不对称就表现为业主方的信息不足,即相对于业主方为合理有效管理施工合同应有的有效信息而言,实际上业主方所表现出来的在获取、处理信息方面的不全面、不充分的状态。

2施工合同业主方信息不足的具体表现

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业主方和施工方两个主体。其中,相对于施工方而言,业主方在施工管理经验、知识、建筑市场信息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而且,在中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业主方还常常以基建处、指挥部等组织形式作为其实际管理者。此时,管理人员往往参差不齐,知识老化现象极其严重,以至于业主方的信息劣势更加严峻。当然,信息的不对称分布对任何市场主体都是存在的,而基于业主方的信息不足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知识不足

如果希望能够将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得井井有条,并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及项目的最大收益,工程各参与方都应对工程有一定量的知识储备。而业主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全程参与者、主导者,作为一个资源整合者,在知识储备这方面尤其应该有一个更高的自我要求。

工程知识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两类:

2.1.1管理知识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有组织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九个方面。

业主方之所以管理知识不足,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业主方在某些管理工作中并不会直接介入,而是通过一些专业的咨询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对业主方的要求不断增加,这样会直接导致市场环境越来越要求业主方重视自身管理知识及管理人才的储备,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独占鳌头。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工程项目之间的不连续性,使得业主方的管理工作也具有一定的间歇性,导致业主方对新知识的涉猎不够及时、知识老化现象严重。其中后一种现象在基建处、指挥部等组织中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2.1.2技术知识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使得业主方应该熟悉掌握的技术知识显得更加庞杂。业主方相关人员不仅要了解工程地质、工程构造等方面的知识,还要了解工程材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掌握土石方、地基基础、砌筑、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装饰装修、防水等方面的知识。

案例一:丙烯酸是一种以优质进口丙烯酸树脂和耐候性固化剂生产的双组份、无缝的高性能丙烯酸地坪涂料,具有耐光、耐候、耐磨、耐冲击、附着力强等优点,但同时它对施工环境(温度、湿度等)的要求也特别高。某中学室外体育场采用了丙烯酸地面。该校基建处在施工前未对丙烯酸材料作一个详细了解,而强令施工方在冬季进行丙烯酸地面施工,致使春季时当施工结束后地面频频开裂,基建处不得已又令施工方进行返工处理。施工方在接到返工处理通知后向该基建处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由于这是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该基建处只能同意索赔,所有损失由学校承担。

一般情况下,相对于管理知识的匮乏,业主方对于技术知识的匮乏更加严重。追本溯源,产生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业主方平时的工作性质。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业主方更多地是充当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更加注重技术的组织程序,而非技术本身。这就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技术知识的重要,或由于管理工作的繁忙使其无暇及时充盈自己的技术知识储备。与施工方相比,他们对施工现场、技术细节的认识、体会不够具体、不够深入。鉴于如此现状,业主方更加应该重视自身知识的储备,尤其是技术知识的积累。

2.2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

对于业主方而言,除了应该具备工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应注重对施工方的履约能力、资金、技术、项目经验、信用、建筑市场中劳动力和各种材料的供求状况、价格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信息的有效获取。结合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业主方的信息有效获取可以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阐述。

2.2.1招投标阶段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业主方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合法地位、资质、信用、履约能力、项目经验、投标动机等信息必须充分掌握,否则将很可能会在招投标阶段及以后各工程阶段中处于被动、不利状况。

案例二: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某业主方在前期准备阶段未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而贸然公开招标,此时前来投标并通过资质预审的单位共有3家。据了解,这3家单位或借用资质、或已建项目规模质量一般、或公司信用不佳,可说是在施工企业市场中毫无竞争力。但该业主方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信息,就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业主方在这3家施工单位中选择其中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但因中标单位的信用或能力不足,可能会为以后合同谈判、合同履行阶段埋下隐患;另一种结果则是因所有投标单位均不满足要求而造成流标。当然,这两种结果对业主方不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投标费用上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显然并不是业主方所乐见的。业主方只有通过收集整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并尽量吸引一些市场中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才能有效避免以上不利情况,实现公司及项目利益最大化。

2.2.2合同谈判阶段

在经过严格的投标人比选择定中标人之后,正式进入合同谈判阶段。虽然合同必须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但是还有很多在招投标阶段没有详细说明或者无法定量说明的内容和价格,这就有待于合同双方在谈判阶段进行协商。例如,因为缩短工期等因素考量,使得设计图纸不完整、有待二次设计,招投标文件不够详细、条文语义模糊,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详尽,或者三者之间内容上出现冲突矛盾,这种种情况都会为以后在履约过程中风险一次性爆发埋下隐患。此时,如果业主方对项目本身、中标单位风险态度及信用状况、市场供求、价格、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了解不够,就可能会签下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而最终蒙受损失。

2.2.3合同履行阶段

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中,合同履行阶段无疑是十分重要、不可忽视的一环。期间,业主方对施工方风险态度的准确预估、对政策变化的先知先觉、对市场风向的精准预测、以及对施工方信用水平和努力程度的及早洞察无疑会影响到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假如业主方对建筑市场中人工费、材料费的研究不足,对这方面信息的掌握不够充分,那么一旦在合同履行阶段人工费或某种材料费发生上涨,则项目的成本就有很大概率会上升。此时,即使业主方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将成本上升额压制至最低,也可能会因为施工方试图以拖延、暂停施工等形式为己方谋求最大利益而造成工期在不同程度的迟缓。

另外,在合同履行阶段碰到的实际施工条件及状况与合同签订时业主方所预测到的有所偏差在所难免。那么对此,业主方除了在合同谈判及订立阶段要充分利用有效信息对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精准预测并制定对应措施外,还应在合同履行阶段不断充盈己方的有效信息,对各种突发状况及应对措施作出及时的动态调整,以降低风险、争取最大利润。

2.3信息处理能力不足

即使业主方拥有了大量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但如果他们没有相对应的处理信息的能力,那么也很有可能会在筛选信息过程中误将有用信息判作无用信息、将无用信息判作有用信息、或在运用信息过程中未能预见到那些根据已知信息应该能够预见到的风险。这样做毋庸置疑会对之前的信息收集工作造成一定的浪费,或对之后的决策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如图1所示,形成一条反映信息处理能力的曲线。其中,被判别为有用信息的有用信息称为有效信息,被判别为有用信息的无用信息称为干扰信息,被判别为无用信息的无用信息称为无效信息,被判别为无用信息的有用信息称为剩余信息,而另一部分理应掌握而未能掌握的信息则被称为不足信息。业主方在整个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除了应该不断地充盈自己的信息(包括知识)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处理能力,以期能够快速从海量信息中发现尽可能充裕的有效信息,同时尽量减少干扰信息、无效信息、剩余信息以及不足信息等,如图2。

3信息不足的原因及其后果

由上述几种情况可以看出,之所以会导致业主方信息不足,归根究底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原因:①业主方“信息意识”淡薄。②对于业主方来说,相对于表象利益,获取信息成本过高。③施工方行为的不可观察性。

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方难以通过观察直接定量评价的施工方行为同样会导致业主方信息不足,最终引发风险。这些施工方行为主要包括有:①招投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动机和诉求;②合同谈判阶段,施工方的风险态度(因其各异的知识背景、项目经验、人生经历、甚至性格特质、心理素质等,不同的决策者可能会对同一风险问题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决策,这种主观的判断和感知通常被定义为风险态度);③合同履行阶段,施工方的努力水平。

案例三: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A和投标人B均以远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几乎相等的工程价格进行竞标,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时,招标人未能及时对A、B两位投标人的投标动机进行详细深入的了解,最终选择投标人B作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业主方才从侧面了解到:投标人A之所以试图以低价投标,是因为投标人A首次进入本地区,期望在本地区能够迅速开拓新市场、并打造企业品牌;而投标人B则是期望先以低价得标,再于实际施工阶段通过偷工减料、工程签证等手段谋求自身最大利益。显而易见,选择投标人B作为中标人这一决策,无论是在以后的工程管理难度方面,还是在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都会给业主方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有时信息优势一方利用对方的信息贫乏而隐瞒相关信息,从而导致市场交易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而出现了类似于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时信息优势一方为了自身利益,以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从而产生对方的“道德风险”,进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和交易成本。

4结语

业主方的工程合同风险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业主方信息不足所导致的,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业主方只有尽量避免这种信息不足的现象,才能在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阶段、合同履行阶段等工程全过程中,为自己、为项目追求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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