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环境噪声测量评定要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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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环境噪声测量评定要点

陈磊

河北瑞志交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随着我国城乡基建规模的不断扩大,挖掘机等工程机械的使用更加普遍,尤其是近年来大量进口二手挖掘机涌入中国市场并使用,势必使我国城市的噪声环境形势更加恶化。

关键词:环境噪声;评定指标;工程机械;

工程机械环境噪声的测量一般是在相应试验标准规定的运行工况下进行,测量量采用A计权声压级,简称A声级,记作LPA。实践中,测量量的读取相对简单,但如何根据各测点读数来确定测量结果即评定指标则需慎重。处理不当不仅使测量结果有失客观,甚至影响到其超标与否的评定。环境噪声已被日益重视,为此有必要明确其技术原理及理论依据,使测量结果科学可靠。

一、工程机械噪声的概念

工程机械,指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各类非道路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总称。由于大部分此类机械是进行土方作业的,所以ISO把它定义为土方机械(Earthmoving

machinery)。我国标准GB/T8498-1999《土方机械基本类型术语》(EQVISO6165:1997)对于土方机械进行了分类,基本规范了过去沿用的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等不明确的分类和定义。本文所指工程机械,即GB/T8498-1999所定义的土方机械。工程机械的噪声按照受危害对象的不同分为环境噪声和耳旁噪声,或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具体的定义按照不同的测量和计算方法又有所不同。关于工程机械的噪声,我国一度施行机械部和建设部两个标准系列,即JB和JG标准,对于噪声的定义不尽相同,甚至差异较大。例如JB3774-84《工程机械噪声限值》和代替它的GB16710.1-1996采用了ISO对于土方机械的定义;而建筑机械行业标准JG/T5079.1-1996《建筑机械与设备噪声限值》则参考了日本《低噪声型低振动型建设机械指定要领》中对于主要建筑机械作业噪声进行分级限值的方法。前者采用的机外辐射噪声为声功率级值;而JG/T5079.1-1996对于噪声的限值采用声压级。根据GB/T16710.2-1996(EQVISO6393:1995)提供的计算方法,相同测量方法下声功率级值比声压级值高约20-30dB(A)。根据比较,GB16710.1-1996和JG/T5079.1-1996对于机外辐射噪声的限值水平大致相当,而对于司机位置处的声压级限值GB16710.1-1996略高,为2~4dB(A)。目前我国有关工程机械噪声的惟一国家强制标准GB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对于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的定义,其相关标准分别等效采用了ISO6393,ISO6394,ISO6395和ISO6396系列标准,并与2000/14/EC一致。近期中国工程机械协会起草的《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也采用了GB16710.1-1996的定义。因此本文所谓工程机械噪声,即GB16710.1-1996规定的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

二、表面平均A声级

工程机械环境噪声测量最为常见的是在定置工况下进行。测量时按标准规定布置测点,各测点分别在观测周期内读取A声级的平均值,每个测点测量时间不少于15s,整个测量过程按照试验规范及声级计操作说明进行,在此仅介绍测量结果的计算处理方法。

测量结果应取表面平均A声级LPA

(1)

式中:LPA—修正背景噪声后第i个测点的A声级,单位dB(A);N—测点总数。只有当各测点的A声级最大差值小于5dB(A)时,才可采用下式进行简化计算,即检测结果取算术平均值。

(2)

也就是说工程机械尤其是大型成套组合式设备,其环境噪声的测量并不能随意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定指标。只要各测点A声级读数的最大差值在5dB(A)以上,就应取加权平均值而并非算术平均值或最大值。之所以在此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它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已经被忽视,并由此引起疑惑与抱怨。在以往的测量实践中,就不乏这方面的实例。因此,要使测量结果得到认可,注意这些细节十分必要。

三、我国法规和标准体系工程机械噪声方面的缺陷

首先是缺乏明确的合格评定程序。目前改装车类工程机械(如轮胎式起重机等)被纳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机外辐射噪声采用GB16710.1-1996标准规定的限值。但大部分工程机械未列入强制认证范围,因此缺乏统一明确的合格评定程序。

其次,国家强制标准对于工程机械的规定不全面,作为惟一的工程机械噪声强制标准GB16710.1-1996,其适应范围基本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和装载机。第三,我国标准体系较乱,造成国内企业采标不统一。建筑机械生产企业由于与建设部的传统关系,其噪声限值采用JG/T5079.1-1996标准,而原机械工业部下属的企业则采用GB16710.1-1996(其前身为机械工业部部颁标准JB3774-84),这样就削弱了国家强制标准的地位。虽然JG/T5079.1-1996与GB16710.1-1996的限值水平基本一致,但由于前者采用声压级限值,度量上比声功率级值小20-30dB

(A),容易造成此严彼宽的误解。第四,我国的所有标准都没有规定禁止改装噪声控制系统,而美国的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五,标准的执行缺乏监管。据调查,我国自从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尤其是撤消各专业部委后,行业质量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甚至许多新生产的工程机械连型式试验也不做。进行了型式试验的工程机械,其生产一致性也没有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进口工程机械合格评定方法研究

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均属于进口法检产品,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检验检疫手册》对于进出口工程机械的检验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手册有以下明显缺陷:一是手册未将机外辐射噪声列为检验项目是重大缺憾;二是规定可以实施型式试验检验模式,但目前质检部门缺乏相应的工作规范,它作为合格评定是不确定的,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引用的噪声限值出自JG/T5079.1建筑机械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效力不足;四是近年来我国大量进口二手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手册对此未做规定。同时,从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工程机械检验的实际做法看,很难做到批批按照手册要求的项目检验。即使能够按照手册的要求做,其做法与国外通行做法相差较大。欧盟、日本和美国均对工程机械进行产品安全和环保认证制度。其中工程机械在欧盟属于CE认证产品,而其噪声是需要认证的主要项目之一。我国自2003年全面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来,有效保证了有关产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性能。但是工程机械未被列入3C目录,对于有关产品的检验监管十分不利,尤其是对于进口工程机械的检验监管更加不利。由于工程机械噪声严重,危害巨大,国家应进行强制性监管。对于工程机械的噪声等安全环保项目实施3C认证,检测依据和方法有现成的标准。而且检测方法采用ISO标准,与欧盟CE认证等国外法规一致,而且国内许多实验室有检测手段。因此实施强制性认证是可行的。在我国未对工程机械的噪声实施3C认证之前,可以尽快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工作规范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目前可以对于首次进口的工程机械进行安全环保项目的检测,其后每次进口时厂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于我国工程机械的机外辐射噪声限值普遍偏大,不利于噪声防治,应该分阶段降低。如考虑第一阶段实施欧盟第一阶段标准,将机外辐射噪声减少5dB左右。因此有必要修订GB16710.1-1996或直接制订技术法规。

参考文献:

[1]张梦瑶,工程机械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及发展.2015.

[2]刘勇,浅谈工程机械环境噪声测量评定方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