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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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吴方青

黄淮学院(463000)吴方青

摘要:行政诉讼法实施20余年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快速发展,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日益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异常突出。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公正健全法制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缺失,对行政诉权的规定比较严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合理等等。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必须致力于消除或减少影响行政诉讼良性运作的机制问题,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行政诉讼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在审判组织上也只规定了合议制一种形式。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受制于行政诉讼草创之初的某些具体情况:行政案件的审理被认为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相关法律不完善,审判经验相对不足,组成合议庭审理可发挥集体智慧;行政诉讼尚难为行政机关所接受,采用合议制可以增强抗御各方面干扰的能力。但是,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深入和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这一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和脱离实际,据以支撑的理由也日渐失去现实土壤,尤其是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超大城市,出现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合议制造成行政审判人员负荷过重、案件大量积压的现象,更加凸显出引入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中央19号文件确定的改革项目之一。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吸收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既模糊不清,又相互矛盾。一是重监督、轻救济。按照现行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重点,原告的诉讼请求尤其是权利救济请求往往受到忽视。许多案件即使原告等来了被告败诉的结果,但自己的权利救济依旧属于“半截子工程”。二是既监督、又维护。通过诉讼实施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是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附加司法对行政的“维护”功能,无异于一种“人格分裂”,不仅使法官无所适从,也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所冲突。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导向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方面,吸引行政机关参与解决因为政府发展措施引起的行政争议。掌握资源的行政机关有时缺乏足够的动力公平地分配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形成的压力,促使行政机关完成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保护和补偿发展中的被排斥群体。这就需要建立或者增加与发展有关的行政诉讼的诉和诉权。另一方面,扩展法院解决与发展有关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功能。法院不仅应当裁判刚性权利义务争议(主要用于保护个人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案件),而且还可以更多地使用建议性司法干预和协商性结案方式,运用司法调查、司法听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手段查清事实、明辨是非曲直后提出司法建议。

基本制度不健全,未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或延长等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时效中断和延长问题。同样是主张诉权,同样存在着有正当原因没有及时行使起诉权的问题,为什么行政诉讼中就不能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即使认为行政诉讼中不应当规定时效中断或延长制度,也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制度极易让人认为行政诉讼中也应当存在期限中断和延长制度。虽然行政诉讼的起诉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与民事诉讼中相同的事实能否成为时效中断或延长的理由值得研究,有一些问题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应当对时效中断和延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应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遵循合法原则,行政强制权必须依法行使;应充分权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减少行政强制的负面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参照国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设置前置程序,可以设“司法监督”作为前置程序,即前置司法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接受法院审查;建立行政强制中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当行政强制行为和由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的行政强制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促使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强制权。设立适用的简易程序制度,让部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不必完全遵循普通程序的步骤,就能够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的效率。此外,针对现在原告的撤诉率上升的问题可以增设调解制度。针对《行政诉讼法》未明确提出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增设公益行政诉讼。公益行政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公益诉讼的代表应由检察机关承担,任何老百姓都可申请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起诉的,老百姓可直接到法院告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制划拨、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但这些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不便操作。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难”问题:(一)设立行政机关基金专户,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其基金专户上直接划拨。(二)行政首长应承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三)协调行政首长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同时,应适时地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监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使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赋予行政首长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拒不执行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