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商环境下的经济法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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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商环境下的经济法保护

张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基础,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营商的前提和基础,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先进的治理理念、科学的制度设计,也需要自觉的社会实践。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市场监管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动力源泉,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则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

一、法治在营商过程中的重要性

1.法治是长久发展的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在规则发挥作用的社会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产出具有可预见性,投资的利润能够经过可控制成本计算出来,法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承诺更可靠。

2.现代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又要法治来规范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3.优化企业周边环境,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关系。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为和谐相处奠定法制基础;二是加强矛盾化解。积极建立矛盾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矛盾化解组织或协调机构,严格工作责任制,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解决;三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无故阻扰企业生产、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企业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1、社会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不足。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要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必须保证百姓和企业都能信任法律,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一些百姓“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造成大量群体事件发生,严重影响政府及法制机构的权威。一些企业也并不能做到依法经营、违反诚实守信的基本操守;大量知假、造假、卖假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以及欺诈消费者的恶性案件,这对社会的诚信系统具有超强的破坏力。

2、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社会信用体系未构建起来,缺乏刚性制度的约束。本身就存在大量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不完整,没有建立起贯穿信息采集、信息保管、信息传递、信息共享以及信用评价一整套的信用体系。二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以人为本、立法重商的观念尚未形成。在立法过程中,忽略了商事主体的参与,导致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政府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从政府的服务职能角度,政府审批制度不健全,程序繁琐、时间漫长、效率低下,加重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从政府的监管职能角度,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频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一度存在。一些地方及其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这些问题导致政府的监管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导致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市场秩序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4、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解决纠纷的司法渠道有待加强。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渠道,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一是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二是高效解决经济纠纷。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1)司法运行体制存在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权力过大从而影响司法裁判,严重干预司法;(2)司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人员构成复杂,专业能力欠缺导致案件沉积,严重影响司法效率;(3)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三、运用经济法手段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运用经济法的手段,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标准、市场交易、破产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五个方面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也改善了投资和市场环境,有益于营造一个更稳定的营商环境,同时加强了司法服务水平。

一、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城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竟争。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把注册资本实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

二、建立市场秩序,随着社会深入发展,市场交易更多元、更繁杂、涉及面更广泛,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经济法制度基础。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是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二者严重妨碍了经济市场统一秩序的建立。在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果涉及地方的商事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就会受到当地行政部门的影响,容易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同时,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导致商业利润快速增加而不需要投入,长此以往,守法主体便不在守法。因此,在这种不公平的秩序中,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并畅通各种投诉渠道,对地方保护和垄断行为进行封锁和打击,才能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促进市场公平秩序的建立。

结语

经济想要快速发展必须依靠营商环境,更需要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从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入手,运用经济法手段促进先进、科学、人性化的经济体系建设;同时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要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的途径,同时做到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新刚.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新西部(理论版),2016(17):77+46.

[2]刘俊海.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J].共产党员(河北),2016(05):19.

[3]肖岳.一个法治的营商环境是什么样子[J].法人,2017(11):36-43+96.

[4]洪治.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诚信辽宁”——专访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J].小康,2017(10):28-29.

[5]张倩.运用法治力量改善营商环境[J].法制博览,2017(36):93+92.

[6]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2017-8-16.

作者简介:张莹(1993年6月—),女,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沈阳师范大学,经济法学方向,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