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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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郭晓东

郭晓东(白山市电视台吉林白山134300)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指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开的权利。揭示隐私“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1997年英国王妃戴安娜之死曾引起世界的震动和指责,纷纷谴责是新闻媒介杀害了戴妃,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正是公民特别是名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晓权、媒体采访权之间的冲突。但一般原则还应明确,即凡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还是应适当限制新闻自由度。

第四、伤害名誉权。

这主要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在近年的新闻侵权案件中,那些纯粹以污言秽语谩骂攻击他人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大多是因为双方对个别语句各执己见,导致成诉。如前几年江苏某新闻单位的一篇批评报道,反映某乡工商所协管员刘某执法违法、横行乡里的问题,报道副题为《女霸王称霸乡间为所欲为,个体户忍无可忍联名上访》,刘某以“女霸王”一词具有侮辱性为由,将报社推上法庭,引发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名誉权纠纷。

二、克服新侵权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国当前对于解决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冲突的选择,应是以公共利益优先、对舆论监督实行倾斜保护。对舆论监督实行倾斜保护从理论上的探讨转向实务中的操作,所涉及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既需要有完整健全的《新闻法》对诸如“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权”、“新闻报道特许权”等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需要有专门的法规对“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批评报道的证据要素”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目前,着手和完善新闻立法是当务之急,但由于建立新闻法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太多太广,本文仅探讨如何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原则,为建立一整套新闻侵权诉讼制度做必要的辅垫。

(一)可以借鉴“微罪不举”规则

即在新闻媒体从事正当舆论监督过程中,只要报道的基本事实存在,即使在枝节问题上存在轻微失实,但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的情况下,不认定为侵权。其目的在于建立较为严格的新闻侵权构成要件,限制过多的新闻侵权责任产生,这是实行倾斜保护的第一步。“偶然的小错误即使刊出,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不涉及道德邪恶的问题”。借鉴“微罪不举”规则可以避免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细枝末节问题上的纠缠,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和新闻媒体无谓的消耗,也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对新闻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构成侵权案件的审理。同时,采取“微罪不举”,还必须有配套的补救措施,从法律上肯定新闻媒体的“更正”的法律地位,允许通过“更正”来消除轻微失实的影响,以减轻诉累。

(二)坚持公正评论原则

这里其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评论依据的是公开的事实;第二,评论的主观动机是积极的。公正评论原则是对新闻评论的保护,也是对言论的保护。有些国家称这样的保护措施为实现言论自由的报道或批评的“特许权”和“优先权”。即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为保障充分的意见表达,法律优先考虑对公正评论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有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公正评论原则的确立将有利于言论的繁荣,.鼓励新闻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益的机构、人物或有关的政策、措施积极进行客观、公正、建设性的评论,保障公民有畅通的途径对社会公共事件表达意见。

(三)根据主观过错程度原则

所有新闻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对新闻案件的指控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要求认真考察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社会公共机构具有“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提出批评以及以其他形式制造舆论”的公共职能,造成侵权的行为一般是为了履行职责,是“对事不对人”的。勿庸置疑,新闻侵权如果是因为责任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大多数因过失造成的侵权,应当对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动机进行必要考察,区别“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区分各类故意或过失最主要的衡量标准之一是“是否尽了审查核实义务”。对新闻媒体难以审核、无法预见造成的侵权应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规定免责事项原则

为新闻媒体在出现新闻侵权诉讼时提供免责的机会,是倾斜保护的重要措施。例如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新闻媒体报道特许权是各国侵权法都予以广泛承认的抗辩事由之一,这一规则对新闻媒体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我国也应采纳这一标准,明确规定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理应置于舆沦监督的范围之内,对这方面的事和人的批评应当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范围内的行为。而那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的新闻报道,应获得更多的免责机会,承认新闻媒体的报道特许权,将有利于媒体维护公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