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林业资源外部性与补偿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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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林业资源外部性与补偿机制

曹喜发

摘要:从林业资源外部性出发,分析了林业生产过程中的两个外部性,并提出解决外部性的补偿和内化问题,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林业资源;外部性;内化;补偿

林业是以木材、林产品生产和保护性环境资源经营并以资源经营为基础的具有双重职能的产业。我国的林业部门一直担负着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双重任务。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有形产品中获得收益,但其生态效益却被社会其它成员无偿享用。因此,林业产品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同时具备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具有不可避免的外部性。

1林业产品的外部性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行为不仅为行为人带来收益并产生成本,还对其他人产生收益或成本。外部性的“外部”指的是那些被排除在市场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这些副产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我们称之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外部性是有害的,称之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通常意义上的外部性一般指负外部性。

林业生产是典型的外部性显著的生产类型,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1.1在培育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在生产出林木及其它生物附属物的同时,也生产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人们环境福利的生态效能产品。其中实物性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使生产者得到补偿和价值增值;但生态效能产品却没有或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为其它消费者无偿使用,并为他们增加了福利,即森林培育带来了外部经济性。

1.2与培育过程相反,森林采伐利用的过程中,与实物产品相伴生的生态效能产品在没有价值补偿的情况下也消失了,使其它消费者失去了相应的福利,即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

在一个产业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外部性,是林业生产的一个特殊性。

2林业资源外部性的成因

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建立适当的市场,供外部性的制造者与承受者进行自愿性的交易。对于林业资源的生产来说,市场无法建立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2.1林业资源以共同财产的形式存在。共同财产(commonproperty)实际上就等同于无人所有(openaccess),除林业资源外,河川的水资源、海洋渔业资源等,也都属于为社会大众所共同拥有,法律上通常不能明确划分其所有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森林在培育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新鲜空气、水土保持等更是无法界定其所有权归属的。

2.2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也就是财产权难以获得保障。非排他性就意味着不可能禁止别人的“搭便车”(free-rider)行为。例如,即使法律明确界定森林产生的新鲜空气为林业部门所有,但是林业部门也难以有效维护其财产权,因此外部性仍然难以避免。

总之,林业资源产权不完备是林业生产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或经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必须具有四个条件,即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以及强制性。虽然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出现如此高效的产权安排,但是我们至少可以明确的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产权结构的市场是避免出现外部性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正是由于产权不完备所导致的林业资源产权结构的非排他性,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就出现了。

然而,科斯定理应用于实践的前提是产权划分清晰并且交易费用为零。事实上对于林业资源来说,这两条都不满足。因为,一方面,林业资源中所涉及的产权主要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从界定产权入手,必须面临着巨大的外生交易费用,以致使交易变得不可能,并且林业生态效益价值难以计量,排他性使用的技术手段无法解决,受益方人数众多,各自受益程度亦不容易区分,这一切都会造成林业生态效益的产权保护与市场交易不可能。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体系还非常不健全,目前还不存在一个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所以,试图按照科斯等人的理论而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林业生产中的外部性问题是不现实的,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生态效益补偿内化机制就成为必然。

3林业资源外部性的特点与补偿内化机制

3.1林业外部经济性的特点及补偿机制

3.1.1林业外部经济性的特点

森林环境资源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其作为生态效能的外部价值上,而不是表现在作为产业的内部经济价值上。林业生产或森林环境资源给社会带来多种生态效能,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纳碳吐氧、提供游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生态效能是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具有三个特点:(1)属于公共商品;(2)没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价格;(3)属于社会资本。

3.1.2森林生态效能的补偿

(1)征收森林生态税。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凭借政府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森林生态效益受益者是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甚至是每一个人,众多的受益者可以不付任何费用得到其价值。具有公共产品特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需要政府的投入来解决。而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建议政府开征生态补偿税,并将这项税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改善。

(2)发行“绿色森林彩票”。彩票事业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彩色”银行,彩票事业具有寓资于乐,聚财有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优势。需要资金资助的公益事业,特别是需要长期大量资金支持的关系全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绿色森林,运用发行彩票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可行的。

3.2林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与内化

3.2.1林业生产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

与森林培育产生的外部经济性相反,在木材及其它林产品的开发利用中,同样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即森林环境资源生态效能的丧失。这意味着消费者只支付了相当于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部分,就使森林环境资源的全部价值丧失,生态功能的价值在市场交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成本却转嫁到其它消费者的头上,同样形成了环境福利的损失与不公平分担及森林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它是一种与工业污染性质相同的、典型的市场失灵。

3.2.2林业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1)林区管理体制创新创新和完善。首先,从微观层面上明确林业资源产权。第二,实现林区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第三,建立和完善林区的监督机制。

(2)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林业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绝对有效的林业资源和林业产品的产权结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内化林业的外部不经济性,除了产权制度创新途径之外,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机制是其中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这一措施主要借助于政府的强制力量,根据价值规律,通过价格、税收、信贷和微观经济刺激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当事人的行为。

(3)政府法律法规。政府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行为的要求或禁止,直接干预林业的外部不经济性。法律法规迫使有关当事人予以遵循,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具有目标的明确性、执行的强制性以及效果的直接性等优势,所以它可以弥补经济激励措施约束力不足的缺陷。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表现为禁令、标准、许可证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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