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河北省人大通过的《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将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真正姓“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