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砂浆抗渗性能检测试验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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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浆抗渗性能检测试验分析

曾耀新

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525000

摘要:随着各种新型砂浆的出现,砂浆检测标准中增加了抗渗性能的试验,虽然混凝土试验标准中很久以前就包含了该项试验,但在砂浆检测项目中进行抗渗性能试验还是有些疑问,因此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抗渗性能;水泥砂浆;试验

砂浆抗渗性能试验是《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2009)中新加入的项目,早期同名标准JGJ70-90中没有这个项目。据JGJ/T70-2009条文说明中的解释,砂浆抗渗性能试验参照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2008)中的相关内容,但在JC474-2008中该项试验被称为“透水压力比”,而且结果表达方式也与JGJ/T70-2009不同。对于这项试验也有人表达了不同看法,例如彭启冬等[1]就认为JGJ/T70-2009检测的是压力条件下砂浆的抗渗性能,与实际墙体材料水的渗透压力很小的情况不符,他们建议采用静水压的玻璃管法进行试验。当然这只代表了一家之言,还是有其他人采用JGJ/T70-2009的方法来研究砂浆抗渗性能,例如尚守平等[2]、卢小丽等[3]的研究工作。鉴于此,笔者也对水泥砂浆抗渗性能检测试验方法及应用进行了分析。

1水泥砂浆抗渗性能检测试验方法

1.1试验仪器

1.1.1砂浆抗渗仪(砂浆渗透仪)

砂浆抗渗仪由套模、台面、支架、水泵、储水罐、水压控制系统等组成,如图1所示。

1.1.2试模

试模为截头圆锥带底的金属模具,上口70mm,下口80mm,高30mm,如图1所示。

1.2试件制作

根据JGJ/T70-2009的规定,拌合砂浆倒入试模中后,应当用抹灰刀插捣15次,颠实5次,然后用抹灰刀以45°角刮去试模表面多余的砂浆,再以反方向较平的角度刮平试模表面。共需成型6个试件。

1.3试件脱模与养护

成型后要求在温度为15~25℃环境中,静置22~26h后脱模。脱模后立即放入18~22℃、相对湿度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JGJ/T70-2009没有对养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JC474-2008第5.2.6.1条规定养护时间为7d,再参照JGJ/T70-2009第9.0.2.5条,可理解为视砂浆类型和需要,养护时间可以取7d、14d或28d。取出试件并待表面干燥后,试件周围密封后再装入砂浆抗渗仪套模中,准备抗渗试验。

1.4试件密封

JGJ/T70-2009和JC474-2008中都没有规定密封的材料和具体方法,鉴于这两个标准均参照了混凝土抗渗性试验方法,因为在《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85)中就有抗渗性试验方法,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第6章规定,密封材料可以是石蜡加松香、水泥加黄油、橡胶套等材料中的一种,也有人用过玻璃硅胶密封。根据检测实践,密封方法确是抗渗试验的关键点,试验中发生过因密封不当而出现压力水由试件侧面渗出的现象,这种情况应判别为试验失败。尤其采用石蜡密封、水泥加黄油密封都出现过试件侧面密封失败的案例,初次使用橡胶套有一定效果,重复使用后橡胶套破损导致密封失败。经过试验,密封效果最可靠的是采用环氧树脂胶。按改性环氧树脂(A胶)与改性聚酰胺树脂(B胶)以1:0.15比例配制,使用时将环氧树脂胶加热至粘稠状态,用毛刷均匀涂抹在试件侧壁上,立即将试件压入套模中,环氧树脂胶硬化后(最好放置24h)就可以进行抗渗试验了。需要注意的是试件上下端面不能涂胶。

1.5抗渗试验

试验时,从0.2MPa开始加压。恒压2h后升压至0.3MPa,以后每隔1h增加0.1MPa,直至6个试件中有3个试件表面渗水时为止,并记录当前水压。

1.6结果计算

以6个试件中4个试件未出现渗水的最大压力作为抗渗压力,也就是按下式进行计算:

由表2可见,类似聚丙烯纤维,掺入剑麻纤维比不掺的抗渗性能更好。掺入纤维长度以6mm最佳,最佳掺量是0.05%。

通过以上两组试验不难发现,在水泥砂浆中掺入适量纤维物质可提高抗渗能力。

3结语

新的砂浆检测标准中加入了抗渗性能试验项目,基本上借鉴了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方法,除了套模及试模尺寸差别,操作上几乎一样。但是砂浆抗渗性能试验中有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获得同行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彭启冬,郭文瑛,陈彬彬,等.普通预拌砂浆专用水泥抗渗性能试验方法研究[J].混凝土,2013(1):63-65.

[2]尚守平,周豪,吕军在.新型复合砂浆对混凝土抗渗及加固性能的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自科版),2016,43(3):98-103.

[3]卢小丽,苏洁,李丽平.剑麻纤维砂浆抗渗防裂性能试验[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7,34(2):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