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责任与社会道义的夹缝中前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0-20
/ 3

在职业责任与社会道义的夹缝中前行

张光第

——维稳工作的治安价值解读

张光第

(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科研处长河南洛阳471000)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1-0000-01

摘要:治安警务与单纯的打击刑事犯罪的警务活动有很大不同,大量维稳事件由于直接触及社会道德的价值问题使治安警察陷入了角色的困惑,在职业责任与社会道义的夹缝中面临两难抉择。本文从治安价值角度对维稳工作所产生的正负影响进行分析与考量,探究转型时期治安警务战略的选择路径。

关键词:维稳治安警务治安价值治安权

一、维稳工作中治安警察的角色困惑

“维稳”是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曝光量非常大的词汇,因为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百姓幸福的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然而,在“维稳”一词热起来之前,还有“群体性事件”。从2010年底的“12.25乐清命案”说起,钱云会离奇死亡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官方断定: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村民们罗列事实、言之凿凿:钱云会是被谋杀的。更为戏剧化的是,在钱云会死后,其大女儿、女婿、弟弟、弟媳以及现场目击者均被警方带走。被问及原因,警方发言人称,案件侦破过程中,不便透露。尖锐的矛盾冲突下,一场群体性治安事件终于爆发:

“1月1日上午10点30分许,乐清虹桥镇虹南线湾底村路段数百名群众在道路中聚集,并向寨桥村方向移动,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当地乡镇干部在规劝他们不要影响交通秩序时,受到一些人员的辱骂,甚至有人趁乱扔石头。1日下午,死者家属在虹南大道寨桥路段路旁,设立多日的香炉、照片、花圈等祭奠物,及标语等物,影响周边正常交通和治安秩序。15点15分左右,乐清公安局组织相关警力,前往蒲岐寨桥村进行处置,恢复该路段正常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秩序……”

诚然,在一些治安事件中,警察的立场和处境也充满着矛盾。由于治安警务与单纯的打击刑事犯罪的警务有很大的不同,经常直接触及社会的道德价值问题而陷于困境。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产生原因复杂,在很多事件中,民众表达的是正当的、合法的诉求,基层民警在处置时也往往感觉到民众站在了正义的一边。但是出于自身的职业角色考虑,民众的违法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又必须处理,于是就陷入了困境。现实更加残酷,某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刚性维稳”,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冲突,往往不过问群众上访事由,就置群众的基本公民权于不顾,动辄搬出警察,轻率地滥用警力,高压维稳,对群众进行威慑、恐吓、武力镇压、抢尸……把警察推向群众的对立面,结果不仅无益于矛盾化解,反而导致警民关系恶化,警民对立,公信力日渐走低,警察的权威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

二、维稳事件的治安价值解读

那么,在职业责任和社会道义的夹缝中,治安警察究竟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又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宫志刚教授提出的“治安价值论”理论,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

(一)“治安价值论”的提出

治安的价值问题是治安学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它的提出源于具体的警务实践。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治安的价值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治安警务与单纯的打击刑事犯罪的警务有很大的不同,经常直接触及社会的道德价值问题而陷于困境。“治安警务的价值困惑主要还是与治安对象复杂的构成,特别是其多元的价值趋向有关。也就是说,这些难题主要源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价值追求。”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一个“既是黄金的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的转型阶段。在这一特定时期,社会失范成为主要特征:旧有的价值体系日渐式微,传统的身份权威被打破,新的权威尚没有确立,再加上全球化浪潮带来西方民主与自由思潮的涌入,催生了公民个体意识和独立人格的觉醒。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导致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有由世界现代化进程决定的普遍性,我们可以尽量减少其发生、减轻其危害,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另一方面,警方在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同样涉及治安管理权的有效赋予和合理运用的关系。很多情况下,示威者没有危害道德社会,而是积极地参与了社会道德建设,虽然这种参与可能是误入歧途。也就是说,许多治安事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的过程中不能依仗自身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履行性和合法性,而为所欲为地侵犯公民权益,应在“权益侵犯”和“利益保护”之间把握平衡,要正确认识公民行为,合理把握其行为的是否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甚至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公众的不冷静行为,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违法犯罪严格区分,与破坏社会稳定严格区分,不能将公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与利益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使用简单暴力的“刚性维稳”手段。笔者认为,在中共贵州省委邀请新闻媒体和“6.28瓮安事件”的群众代表与常委商讨“6.28”事件的阶段性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的会议中,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强调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这“三个慎用”也体现了上述思想。

(二)维稳工作的治安正、负价值

治安的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其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治安的负价值就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从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和运动是群众表达正义的途径,是一种对旧秩序的否定和抗争,对新秩序的呼吁和重建,有一种“不破不立”、“大破大立”的意味。例如中外历史上著名的12.9学生爱国救亡运动,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对种族歧视运动,以及19世纪高潮迭起的民族独立运动、各国争取公民权和工会权的抗议和斗争……尽管他们在斗争中也使用了非法的暴力手段,但很少有人认为他们的出发点在道义上是错误的,相反,历史的结论是,在这些事件以及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发生的其他许多冲突中的“坏家伙”是那些镇压力量,主要便是警察。它表明了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秩序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打击犯罪在道义上是未可厚非的,但维护秩序在道义上是模棱两可的。”

三、转型时期治安权行使的战略与选择

(一)治安权的行使须高度统一于当前社会价值体系

那么,警察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保持中立呢?我国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不能搞政治中立,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而警察在入警宣誓的第一句誓词即是“忠于中国共产党”,第二句才是“忠于祖国”。在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我国,在这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下,警察作为国家机器,作为一种武装强制力,显然不可能保持中立。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处于结构的不同地位,但是,有一个阶层(阶级)处于社会的统治地位,它的价值观决定了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结构。治安行为作为维护一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主要力量,必将受到这个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阶层的价值观的影响,或者说,治安的价值追求高度统一于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所确定的秩序,就是一个时代治安所追求的秩序。

(二)自然法应是治安权行使所遵循的终极法则

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行使治安权过程中,仿佛只要依法、合法,那么在无论在制度上还是良心上都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由于法律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常会出现现有法律与道德价值相冲突的局面,这一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这样。“法律至上”已经成了当代社会的咒语,不仅一般公民必须屈从于法律,就连法官、检察官也以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甚至连法律的缔造者也必须遵守自设的行为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了现代社会的一条公理,从来没有人对这种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发生过怀疑,就连当代最发达的法治国家——美国曾经试图对法律的效益进行认真的评估,但这一拷问法律的法案本身却葬送在法律程序中。

但从整个人类的基本利益来讲,道义与道德,是现代社会的自然法,它在任何时候都大于人定法。作为人定法的思想基础的自然法则,它的基本精神是正义,它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适的,它是人定法制定的凭据,所以它高于人定法;人定法是国家社会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尺度,它是遵循自然法而制定的,因而,它的价值归依是正义精神。自然法应是我们在行使治安权力时所遵循的终极法则。

(三)充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治安警察,在职业责任和社会道义的夹缝中,就像一个戴着镣铐跳舞的舞蹈者。警方能做的,就是在职业责任和社会道义的天平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上,充分行使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德国和英国的比例原则,从原则上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安全和秩序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价值取向,警察在行使治安权时,要有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即权力的行使有无必要,能否取得正收益,并在具体执法时,选择将失去的那部分价值减到最小的最优方案。对于特定环境下对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者应选择牺牲小部分的法律尊严,来保障社会效率与秩序。比如,洒向环保主义者的水枪可以向空中偏离一下;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先和群众取得对话,以求化干戈为玉帛;请亲属和老师来劝退游行集会的大学生,而不是一味的压、堵、抓……

四、结语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强势部门,警察是执法者,是行使治安管理权的主体,象征着正义与公正,长久以来被民众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值。因此,执法者的一举一动除了严格遵循法律之外,也要全面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效果与道德影响。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权,治安工作的终极价值绝非“镇压”或“处罚”,而是安全与秩序,并最终保障人权,增进公民的福祉。在职业责任和社会道义的夹缝中前行,这条路很窄,很长,需要来自制度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的支持,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变通的手段。但是,我们有理由步伐矫健,坚定不移,这样的信心,来自公平与正义,来自法治与尊严,来自这个国家亲爱的人民,和伟大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宫志刚.治安价值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7-13.

[2]金诚.“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警务战略与选择[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5):25-31.

[3][英]弗兰克-利什曼,巴里-洛夫迪,斯蒂芬-萨维奇.警务工作之核心问题[M].吴开清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