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规范法学”到“多元化法学”研究方法蔡志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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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规范法学”到“多元化法学”研究方法蔡志强

蔡志强

◆蔡志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党校辽宁葫芦岛125001

摘要: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这个方法是以制定、修改以及实施法律条文为研究目的,为我国完善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为研究视角的单一性,“规范法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规范法学”研究进行的同时,应一并引入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视角,来形成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填充“规范”法学的缺陷,更能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想法。

关键词:规范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

一、引言

法学理论的创新与研究方法的发展与变革是分不开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等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以这些法律规范为研究的对象。所以,“规范法学”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也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不管哪一种研究方法都不会完美无缺,由于“规范法学”更注重的是对法律条文自身的研究,这种单一的视角将会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条文是和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相联的,我们也只有通过其他社会学科不同的视角才能看清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学理论的发展问题。

二、“规范法学”及其局限性

传统的法学研究无非就是在做两件事情: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的研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作出贡献;其次是保证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就要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

不能否认的是,“规范法学”对于法学的研究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急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规范法学”更能够快速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国才可以在改革开放后的短时间内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做法必然会忽略一些其他因素,导致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突显出来。就目前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规范法学”单一的视角性,注定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由于我国从古至今都缺乏对理论的重视,所以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以西方的先进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法学家们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运用“对策法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立法建议。

而另一个方面,由于法学研究者不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者,所以在解释立法的时候,他们不仅要分析立法者的立法宗旨,还要在其中加上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这就使得“法解释学”不仅是要对条文解释,更是要对法学家们的创造性法学进行研究。然而,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也必然会带有一些主观性色彩,这就使得法律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三、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任何学科如果对解释部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提供价值,都要加以应用。如果在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法律的现象,那么会为我们对法学的研究提供更为开阔的视野。

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的组成部分,都具有它们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目的。也正是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和目的的不同,才使得这些学科能拥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可能是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分析,所以,它们有一定的共同性。只有在法学研究中渗透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一个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我们才能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释法律的问题,真正了解“规范法学”所无法改变的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

法律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例如,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法治”意味着公平正义,而“人治”则代表个人的特权,“法治”与“人治”应该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方式。但是在社会学家看来,它们之间并没有好与坏的区分,也没有无法逾越的鸿沟。法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即使在乡土社会这样的“无法”的社会中,“无法”也不会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可见,从社会学角度,对于社会学者而言,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起作用的社会秩序,都具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

在法学研究中经济学研究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学是运用数学语言还有模型来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从而得出一些结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公平公正,然而,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效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除此之外,人类学、历史学、哲学这些社会学科的某些研究方法都可以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这种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必然能够发现更多新的问题。当然,无论采取哪种研究方法,最终都应该落到我国的实际问题上。

四、结语

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同西方国家的差距,我们还需要长时间的资源积累和沉淀、理论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但不是要盲目立法,不是要一味地照搬照抄,也不是仅靠所谓的“对策法学”立法建议就能解决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2]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