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价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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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价值

王娜

王娜/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与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衡量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标准,是人们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民事诉讼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位阶性。但是,无论从内在价值抑或外在价值来看,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公正价值、民主价值与经济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价值;公正;经济;民主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法律价值是价值在法律领域的延伸,“法律价值是用来表述法律与主体间关系范畴的一个概念,是法律之客观属性与主体之主观需求相互通的概念。”[1]简而言之,法律价值就是制定法律或使用法律的人与法律本身之间形成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是客体主观化的东西。

民事诉讼价值则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价值就是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权利)与诉讼客体客观承载(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整个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诉讼中,价值目标的确定极具重要性,体现在程序立法阶段和司法程序阶段:在程序立法阶段,给该目标以法律表述,以达到法官价值判断的法律控制;在司法程序过程中,通过该价值目标以达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价值的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价值主体把自己的诉讼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司法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为程序则把自己的属性与功能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这种关系即民事诉讼价值。[2]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

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内容,学界学界众说纷纭。喻磊(2000)在《民事诉讼价值论——兼论我国民事审判改革价值取向》一文中将民事诉讼价值分为:公平价值、效益价值与安全价值。他认为,民事诉讼的公平、效益与安全价值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民事诉讼价值体的辩证统一。公平价值是民事诉讼根本价值取向,是民事诉讼本质的反映,在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最高地位且统帅其他价值。效益价值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不讲效益的民事诉讼难以尽快解决纠纷,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安全价值是民事诉讼的基础价值。民事诉讼的存在可以排除肆意与无序,保障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权利实现的平和性。

陈桂明、李仕春(1995)在《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中指出,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故,陈桂明、李仕春提出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又一基本价值取向。法律程序不安定,就不能称之为程序,当然就谈不上公正与效益;但缺乏公正和效益,即使再专制或者繁琐的程序却仍是程序。因此,程序安定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

国内多数学者主张根据“目的”与“手段”,把民事诉讼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两个基本类型。他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价值主体需要所形成的的价值叫做“目的性价值”,又称“内在价值”,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体类型。“工具性价值”就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主体某些需要所形成的内在价值。虽然在局部看来是主体诉讼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但是从更大范围内看,它是为实现其他价值而服务的,是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手段,因而这种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又被称为“外在价值”,它包括实体公正、秩序等具体形态。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与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衡量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标准,是人们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由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它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予以实现。[3]笔者不否认,将民事诉讼价值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也承认民事诉讼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位阶性。无论从内在价值抑或外在价值来看,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公正价值、民主价值与经济价值。笔者认为,只有将民主从公正中分化出来,更能体现其独立价值。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一)公正价值

公正在法律中的涵义,多数场合下被解释成正义。它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目标,也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是审判权行使的生命线和审判权存在的全部意义。简单的说,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然其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内在质地不容忽视。如果说,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就当之无愧的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诉讼主体共同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它不仅代表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代表着所有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程序公正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就如辛普森杀妻案,民众质疑事实真相,却从不怀疑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审判。

(二)民主价值

民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的有效参与。诉讼民主则是指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共同决定诉讼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有关机关和利益相关主体有权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法定程序参与诉讼、影响诉讼和监督诉讼。与公正价值强调正义不同的是,民主价值更加强调的诉讼主体的参与性。这种参与性是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相宽容、妥协的结果。

(三)经济价值

民事诉讼的经济价值是指按照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通过程序的设计与运作所要达到的一种价值目标,在这个价值目标实现的同时,也满足了民事诉讼主体用较少的投入达到了启动与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因而,实现其经济价值也必须借助于诉讼效率价值与诉讼效益价值的变现。首先,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入手。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建构公正和合理的诉讼程序并且缩短诉讼周期。其次,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益入手。诉讼效益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的实现。

四、结语

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与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们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民事诉讼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民主与经济价值的整合。另外,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一个双重复合体:公正民主的实现应当是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完成;经济价值应当是在公正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实现。

【参考文献】

[1]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82页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