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背景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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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背景分析

杨林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考虑到了传统观念、治国经验教训和全球化的影响。

法治理念;传统观念;经验教训;全球化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总是以自己掌握的理论来作为认识工具和思维方式,理论的不同,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角度方法就不同,从而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也不一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同样需要理论的指导。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一、应对落后传统观念对法治建设的干扰

1.应对人治传统对法治观念的干扰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人的权威高于法的权威,还是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的意志主宰整个国家,一切以统治者或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法律仅仅被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和手段。人治型思维在本质上是蔑视法律的,具有随意性和专断性;法治型思维在本质上是排斥个人专断的,力图确立某种非人格的统治,以去除人性中固有的弱点,二者是一种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历史上,不是法律权威战胜个人意志以实行法治,就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人治。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是典型的人治型思维。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积淀于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更促成了现时国人对政治权力的极端崇拜。从法律理念上说,人治传统思维已成为当代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观念性障碍。

“实现权力的制约,这是实现法治的制度性基础。”[1]自秦以后的中国历史,是一个集权程度不断加强的过程。这种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难以生长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民主、分权思想,而法律至上和限权政府却正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人治传统观念并不会因为我们制定了宪法而自动消亡。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矛盾,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的冲突,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依然充满艰辛,因此有必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

2.应对官本位传统对民本、民权观念的干扰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针对“重整体,轻个人;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观念中,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便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无论儒家还是法家,都不谈个人权利。侵犯国家利益或统治者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最严厉处罚;私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从来不被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得到张扬。相反,现代法治理念,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集中体现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不被随意限制与剥夺,当公民的自由与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供救济。

在传统社会中,统治权是通过武力夺得天下。统治者宣扬“君权神授”,自然而然地把自己定位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而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公民的让与,公民通过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府,政府行使权力或者说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一种职责。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强调权力的义务性。其义务性表现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帮助公民有效地实现或更好地实施其权利。

二、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经验教训的总结

1.人治模式妨碍了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

在文革结束之前,中国共产党处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由于新生的政权处在新旧社会交替的剧烈变动时期,因而暴力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治国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必须依靠枪杆子和纪律性来维持新生政权。在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刚刚起步,依法治国的条件还不具备,法律的地位还从属于政治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因此,用主要通过党和国家权力制定政策的方法即“人治”的方法来治理国家,在一定的时期里是必需的。严峻的局势迫使其采取了由党全面直接地控制掌管政权的统治方式。但这这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存在宪法权威不高的问题,这种状况与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系。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权威不足,必然导致法律权威不足,而法治不立的结果反过来加剧了以党代政的程度,从而陷于治乱因循的怪圈。党政不分的体制,削弱了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此外,党政不分的体制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执政党对应机构的附庸。导致了权责不清,功能交叉,腐败低效,官僚主义,泛政治化,缺乏监督等问题的出现。

2.坚持服务大局的观念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进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治理方略。这些转变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在执政过程中,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或替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运作公共权力。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使中国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法治建设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要为这个改革开放的大局,要为整体发展的大局服务。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之一,正是对这些经验的总结。

3.坚持党的领导是包括法治建设在内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国家的领导是包括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内的全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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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吸收全球化进程中的有益因素

全球化是各国在经济、法律、社会、管理、文化甚至政治等领域的全面的相互作用,产生全球融合的趋势。“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的确立中扮演了重要的基石。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以及文化意识等条件之下,法治理念的实践会有不同,但是这并不减损理念本身的一般性特征,社会的法治理念应该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共同确立人类正义的理论基石。所以,法治的理念也应当是一般性和世界性的……”[2]“公平正义”就是具有一般性和世界性的法治理念。不论国别、种族,世界各国对于公平正义目标的追求是一致的。中国传统的公平正义更强调实质的公平正义,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形式正义越来越得到重视。这既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是我们对传统公平正义观的完善。

统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内容,我们要意识到,只讲“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讲“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不符合法治的根本精神。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协调统一的整体,是在面对传统、立足国情、放眼世界背景下,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成果。

[1]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页.

[2]王申.《理念、法的理念》,《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