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预防未成年犯罪与教育保护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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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预防未成年犯罪与教育保护原则

余敏

(崇州市职业中专学校四川成都611230)

【摘要】未成年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因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根据未成年的身心特征,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保护原则。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诉讼、审判、刑罚的适用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保护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70(2009)3-0047-03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比率逐渐上升,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大,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低龄趋势越来越严峻。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未成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对策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防治,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提出若干对策: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加大力度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活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这些对策无疑于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有益的,但我认为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保护原则。

所谓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而提出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是非模糊,但可塑性很强。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的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时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因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的成长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作用。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来看,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这一问题上都应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教育保护包括教育和保护两个方面的内容。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即是指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诉讼、审判、刑罚的适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教育保护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用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在考虑公共利益,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在根据其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不是不起诉,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的程序。暂缓起诉并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止性处理决定,当考验期限满后,它有两种结果:起诉与不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制度确立的依据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简单地说就是预防犯罪和再犯罪。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手段不残忍,犯罪性质不很严重的初次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施以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不利于其改造,甚至可能导致其再次犯罪。这显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相违背,并为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制度确立的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较大,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感知程度较成年人有一定的差距。他们对社会的感受处于比较好奇的认识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不良影响,从而违法犯罪。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应与其他犯罪群体区别对待,应根据他们的身、心特点,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和审查方式。这样,才能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对于处于懵懂状态的未成年犯,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可以给他们创造一个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可以发挥他们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十分有利的。

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再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的记录,有利于他们的成长,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是教育保护原则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的体现。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主要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大,可挽救的余地大。不公开审理,可以防止他们心理上受到更重的创伤,也可以把未成年人因犯罪给自己造成的恶劣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内,既有利于教育和改造他们,也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也与成年

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这同样是出于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引诱、被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预防犯罪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两条重要规定:1.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出发。”2.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以下我们根据这两个规定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应当”的意思就是这样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试析: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刑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幅度,不能从轻处罚,只能减轻处罚,既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这条规定并没有指明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未成年人所犯罪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用无期徒刑。

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一方面他们在犯罪时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权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利,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和发展。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除个人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拥有个人财产,对其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也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反而会带来更加恶劣的后果。

(2)对已满16周岁,参加了工作有一定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拥有合法的个人收入,但从16周岁工作到18周岁实施犯罪行为不到2年的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数额不会有多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年人数额不多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的刑种

在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之后,余下的刑种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四种刑种较好。理由如下:

1.管制。管制是五种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并没有剥夺人身自由。管制主要是适用罪行较轻可以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管制,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教育和帮助,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功能,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从而预防其再犯。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是:刑期短(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就近服刑,而且在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行当报酬的待遇。这也有利于发挥家庭教育的伏势,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很有帮助。拘役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拘役时,应当与未成年犯分别关押,也避免交叉感染。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其特点是:幅度较大(6个月至15年,数罪交罚不超过二十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是较轻的犯罪),便于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在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当留在未成年犯管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人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应当用较多的时间着重对未成年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这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管教的出发点。此外,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组织他们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技艺性和轻体力劳动。未成年犯管教育所还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于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所能够继续他们的学业或就业,从而达到防止其再犯的目的。

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在对罚金的适用上,罪责自责原则是无法百分之百做到的。不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而且许多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也是由父母或其亲朋好友代为缴纳的,这在现实生活中,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可以使未成年黑罪犯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十分有效的。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于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一些对未成年人犯教育改造有利的量刑措施也应当重视。

1.缓刑。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罪犯施以缓刑有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来的学校和原来的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该考虑予以缓刑。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原则,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

2.减刑。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犯罪的未成年的罪犯的判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罪能够信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期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也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的规定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犯罪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到民族将来的大事,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要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要坚持教育保护原则,从而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4]劳动改造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当选的若干

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