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服务与特殊医保业务的会计核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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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与特殊医保业务的会计核算

杨彦

杨彦(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医院)

摘要:药事服务费和全民医保是国家新一轮医疗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新政策,如何进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核算理论界尚无定论。工作中一些特殊医疗保险保业务的会计核算也是一个难点。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的财务政策,提出一些新的核算思路。

关键词:药事服务特殊医保会计核算

0引言

根据2009年4月6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国家将实行药品购销级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药事服务是一个新的概念,在会计核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笔者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说明一下其核算方法:

1“药事服务”收支的会计核算

1.1“药事服务”收支的会计科目设置药事服务设立以前,医疗单位设置“药品收入”和“药品支出”两个会计科目,核算与药品有关的收支。执行药事服务以后,“药品收入”、“药品支出”科目将淡出医院会计科目表。药事服务是一个新的理念,医院只负责药品的储存和零售,不承担进药成本,只是根据药事服务量确认。

药事服务核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其中:“药事服务收入”系医师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固定收费,与处方金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其性质属于药事服务收入,应在“事业收入“下设一个明细科目“药事服务收入”。我们将与药事服务相关的成本,计入“药事服务支出”科目。

1.2“药事服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药事服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予以确认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诸多问题:①就诊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时,因药房(店)无药而再次开药方如何计算服务费;②就诊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后,因出现输液反应而再次开方换药如何计算服务费;③就诊患者开药方后,因特殊原因终止就诊时,发生退挂号费如何计算服务费等等。

我们认为,以上几种情况下均应确认“药事服务收入”。理由很简单,要是医师开具了药品处方,药剂师将药品投放出去,其药事管理服务即告完成。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到处方统计的标准,统计标准一定要有效地防止医师开大处方和分解处方。

1.3“药事服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药事服务成本”的确认计量与一般的支出类科目方法一致。值得说明的是,药品供应商根据销量给予医院的扣点的会计处理。我们认为扣点与医院提供药事服务有关,应增加“药事服务收入”,而不建议冲销“药事服务成本”。原因是药事服务收入一般与药品销量存在一定的依存关系。

1.4“药事服务收入”和“药事服务成本”的期末结转“药事服务收入”属于收入类科目,期末全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根据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药品收入最终转入“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我们参照上述做法,单独设立“收支结余—药事服务收支结余”,期末将“药事服务收入”全额转入“收支结余—药事服务收支结余”。

2特殊医保业务的会计核算

新医改《意见》关于中医保业务创新举措很多,如为遏制“大处方”,过度医学检查,鼓励探索建立医保管理部门与医院的谈判机制;试行按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加上医保目前的慢病门诊、城区低保户转诊、植入人工材料等业务,均属于特殊医保业务。

2.1建立医保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谈判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双方的沟通。现行的医保政策,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基本上是医保中心高高在上,制订一系列“霸王条款”,定点医疗机构只能被动地接受。从财务角度说,医保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各家定点医疗机构上年的业务收入水平,分别核定一个统筹拨付定额,在结算时以此定额为拨付依据。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弊病太多,统筹拨付定额的核定人为因素太大,显失公平。

2.2单病种付费目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大多都实行了单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基本上属于“发生时按一般统筹定额拨付,医院差额垫付,年终核定二次统筹拨付金额”。这种结算方式,实际上增加了定点医院的财务压力,会造成定点医院不得不拒收患者的情况。

新医改《意见》中提出的“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结算方式比较科学、适中,兼顾了医保管理部门(国家)和定点医院的利益。

上述结算方式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单病种范围;其次,患者入院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单病种;再次,医保管理部门根据患者病情核定单病种预付统筹基金总额;最后,患者出院后,就诊医院持相关病历到医保管理部门复检,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定点医院财务部门可以针对单病种结算的患者单独建账,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患者住院交纳预交金时:

借:现金

贷:预收医疗款

收到医保管理部门总额拨付的统筹金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医保—申报收入

医院确认患者在院期间业务收入时:

借: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贷: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

患者出院结算时:

借:预收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医保—风险金

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医保—申报收入

现金(补结算差额)

贷: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现金(退结算差额)

2.3慢病门诊慢病门诊主要包括门诊大病和工伤患者两大类,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慢病门诊患者范围局限,仅包括门诊大病和工伤患者。其次,慢病门诊待遇特殊。慢病患者门诊就医享受住院待遇,其中:门诊大病患者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线;工伤患者诊治工伤部位疾病时,不收起付线,且无甲乙类之分。

2.4城区低保户转诊目前,城区低保户转诊要履行特殊手续。低保户个人应负担的医保缴费均由政府部门负担,为此低保户的就医一般由户籍归属地医院负担。病情需要转诊时,应由归属地医院开具证明。

2.5手术时植入人工材料目前,医保管理部门对于人工植入材料均有严格的管理办法,通行的办法是设定人工植入材料的最高报销金额和划分产地双重控制。

我们以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为例,医保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如下:

首先,单侧股骨头最高限价12,000元;双侧股骨头最高限价20,000元。其次,国产耗材100%计入统筹金额;进口耗材50%计入统筹金额。某定点医院收治一名股骨头坏死病人,经治医生与患者家属沟通决定采用进口股骨头进行单侧置换,发票金额18,000元/单侧。根据医保政策人工关节属于乙类项目,患者自负15%。该患者如何负担此项费用呢?

[解析]首先,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医疗耗材有固定的加价率:

5,000元以下的加价4%;5,000元-10,000元加价3%;10,000元以上的加价2%

因此加价后收费标准=18,000×(1+2%)=18,360元

进口材料个人自负金额=18,360×50%=9,180<12,000元

乙类项目自负金额=9,180×15%=1,377元

人工股骨头自负金额=9,180+1,377=10,557元

假定,该股骨头为国产耗材,计算过程如下:

国产耗材个人自负金额=18,360-12,000=6,360元

乙类项目个人自负金额=12,000×15%=1,800元

人工股骨头自负金额=6,360+1,800=8,160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只是说明一下我们的核算思路。

关注国家新医改方案,关注药事服务费,关注特殊的医保业务是我们财务管理人员的必修课,同时也是我们进行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