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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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刘晓磊

(河北大学,河北省保定市071002)

摘要: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巨大进步,人们的寿命逐渐延长,由于计划生育的深度影响和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以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少子无子化现象日趋严重,加速了我国老龄化的进程,使我国成为未富先老的国家。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家相继建立起长期照护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完善的护理保障,当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仅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性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本文主要介绍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和体制机制,并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出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

一、引言

日本养老政策发展历史悠久,二战后,日本的老年人福利成为日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主要针对的人群是低收入者且没有依靠的老人。20世纪60年代随着经济增长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1963年制定和实施了《老人福利法》,这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开端,20世纪80年代,居家护理服务开始发展,并随之进行了老人医疗相关制度的改革,到21世纪初,随着“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的实施,正式建立护理保险,根据被保险人需求提供护理服务。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加剧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育观念的变化,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生育率下降,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高龄化日益加剧(如表1),并于197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1%。老龄化的加剧,印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护理需求尤为突出。

(二)生活方式的转变,弱化了家庭照护功能

在日本,有超过80%的患者由家庭妇女照料,即“居家照护”,一定程度上是日本女性地位使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子、无子化日趋严重,迫于生活压力,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进入职场,因此独居在家的老人得不到相应地照护,而原有的老年人福利制度与医疗保健制度由于护理水平低,基础设施不足,老年人长期住院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不仅大大浪费了医疗资源,也严重加大了政府负担。

三、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人为基层地方政府,由市町村来担任保险人,主要负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费的征缴与管理、受益资格审查以及护理等级评定等。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机制具有分散而集中的特点,虽然地方政府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但中央政府统一规定了保险的覆盖范围、护理服务的类别与价格、费用的负担比例等,这又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司其职,既发挥了中央政府的集中作用,又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得以高效运营。

日本政府规定40岁以上的国民才具备参保条件,其中这些参保人员又被分成两类,第一类:65岁以上人员被称为第一号被保险者,这部分人年龄较高,对护理服务的需求不仅种类多且需求量大。第二类:40-65岁的参保人员被称为第二号被保险者,这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身体状况较好,对护理服务的需求以预防为主。

(二)保险费的筹集与承担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一方面由政府承担50%,其中中央政府负担25%,都到府县和市町村分别负担12.5%和12.5%。由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各地方政府形成的压力不平衡,中央政府另外拿出5%的资金作为调整支付金,调节不同区域的负担压力。另一方面,由被保险人承担50%,但第一号被保险者与第二号被保险者的分担比例应依据其人数所占的比例来承担。例如,2012-2014年的第一号被保险者的数量占比为21%,那么第一号被保险者的负担比例为21%,第二号被保险者的负担比例就为29%,这两者的负担比例随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三)护理服务评定制度与特征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要通过地方政府认定其符合规定的“要支援”,“要护理”条件时,才能享受护理服务项目。在资格认定方面,有一定的基本程序,第一,被保险人向市町村地方政府护理保险部门提交申请书,由管理部门派认定调查员进行调查,作出初次认定。第二,市町村地方政府委托医师对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并给出医师意见书。第三,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前两次调查作出再次认定。

认定后符合护理服务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健康状况被划分要介护1、要介护2、要介护3、要介护4、要介护5、要介护6和要支援1、要支援2,共七项。每一项被保险者的护理服务与其身体状态相适应,其中前五项要介护的项目属于护理服务,后两项要支援的服务项目属于护理预防。

由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费用的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准市场化,使老年人不再单纯依靠子女的照顾,为家庭成员减轻了负担,也增加了老人的尊严感,同时,政府通过放开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的准入机制,允许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养老服务建设中来,形成了有效的市场机制,提高了护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2015年国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评价调查,约六成的国民认同此制度,14%的人对此制度高度评价,一般性评价为47%,约两成的国民持反对态度。

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宣传力度,强化国人的护理意识

我国的传统观念“养儿防老”,在老年人思想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六、七十年代之前出生的人群,大多都有两个以上的子女,随着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的实行,家庭结构在短短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90年代出生的人大多是独生子女,“四二一”结构的家庭不为少数,工作、生活、照顾老人、养育子女的多重重担压在两个年轻人身上,压力之大可想而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运而生。随着社区的发展,宣传方式的多样化,以社区为主导,运用宣讲、贴示等方式增强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和了解,有助于改变居民对护理机构的认识,消除偏见

(二)家庭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辅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居家养老已然在我国养老事业中占据主要地位,而且考虑到我国国情,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老年人人口数量,都应先以家庭护理为主要护理方式,社区和机构护理起辅助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也满足老年人对亲情的渴望,为长期护理保险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发展和完善护理机构以及专业护理人员

长期护理服务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病人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向其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住宿、社交、饮食等一系列护理服务。因此完善护理机构,发展和充实护理人员队伍,是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被护理者的必行之策。

护理机构的建设,关键要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护理人员,由于护理人员缺乏,尤其是高素质的护理人员比较稀缺,因此,扩大护理人员队伍,提高护理人员业务能力,成为我国护理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人从事护理行业,另一方面通过学制设定来培养高质量的护理人员。分别设有一年制、两年制、三年制、四年制四个级别,学习年限不同,达到的护理级别不同,学习时间越长,达到的级别越高,相应的待遇也会更好,也可以以此为激励,使更多的护理人员通过学习获得高等级护理级别,完善护理人员队伍,提高护理人员质量。

作者简介:刘晓磊(1990.02-),女,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学生,学历为研究生,单位为河北大学,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