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药房处方调剂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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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药房处方调剂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曾庆岳王云山

曾庆岳王云山(湖北省随州市中心医院441300)

【中图分类号】R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6-0440-02

【摘要】通过笔者亲身工作经历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分析社会药房在处方调剂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处方调剂社会药房

处方调剂是药师实施药学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药房药师在进行处方调剂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对药店处方调配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为促进用药安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问题一:调配人员的配制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社会药房经营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和非药品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药管市[2000]526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验收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社会药房目前的日常监管基本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相对较少。现实工作中社会药房配备的药学执业技术人员又不足,大多数时段社会药房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由1名非药学技术人员来完成,无法实行“四查十对”,给合理、安全用药留下隐患。

问题二:调配处方的合法性审核问题

首选是无法对医生的处方权的确认。目前有些社会药房也聘请了执业医师坐堂行医,但人数较少,专业窄,根本不能满足日常业务需要。对于大量外来医师处方,开方者是否具有处方权无法确认。其次是处方的时效性也难把握。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在医师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于医师延长处方有效期的注明可信度更低。

问题三:合理用药问题

药师应对处方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这些审核内容,是药师对处方合理性的审核依据,药师对审核出的问题、不能擅自修改,必须由开方医师修改、重新签字。由于社会药房无医师的签字样式备案,对签字的真实性无法把关。

问题四:处方经济性问题无法落实

处方的开具和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即“一品两规”,并且还要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等限制和加成率控制,药品品种和规格少。社会药房不受上述限制,同种药品,规格、厂家可多达数十种,而处方中又未注明药品生产厂家;不同的药品生产厂家价格有高低,质量有差异,利润率也不一样,社会药房往往会优先考虑利润高的药品而忽视药品质量要求。

问题五:安全性问题

医院药房的药品经过医生开具,药师审核、调配后才会到达患者手中。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阶段对用药的品种和剂量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是还要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极大地提高药品的使用安全系数。而社会药店多般是照方发药,不能也无法进行用药调整。

当然,社会药店以其方便快捷、患者自主选择范围广、价廉等诸多优势赢得的社会的广泛认同,特别是在通过印发药物手册和活页材料、制作VCD、播放宣教片等多种方式进行用药宣传教育;建立健康档案,成立社区活动中心,到社区定期开展服务,普及药学知识;清理家庭小药箱,提高市民药品质量意识;举办健康讲座,推进自我药疗等方面更是医院药房无法替代的。本文指出社会药房存在的缺陷,目的是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药房发展,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