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物金属常压罐车检验若干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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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物金属常压罐车检验若干问题

龚锁祥

常州凯鹏液流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州213136

摘要:文章探讨了当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出厂检验和在用检验的检验方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安全附件的选用与检验以及检验机构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标准法规体系、补充和健全相关标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规范检验工作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常压罐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

1产品出厂检验

1.1检验模式

一般产品出厂前均须自检合格,必要时须经产品认证,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承压罐车需要经授权机构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而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常压罐车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因此仅经自检合格的常压罐车产品还不能出厂销售,必须进一步经授权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但在笔者多年来从事常压罐车罐体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及在用检验所接触的范围之内,至今尚未见到具备授权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常压罐车。最常见的情况是,绝大部分罐车出厂资料中只有自检合格证,另外也有部分制造企业借鉴承压罐车制造监检的模式,委托某些检验机构实施委托监检。此种非正式的常压罐车监检实则是制造企业与检验机构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其内容、深度均由合作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既无政府授权也无法律依据。

1.2检验项目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金属常压罐车的出厂检验项目执行GB18564.1相关规定,见表1。

表1常压罐车罐体出厂检验要求

表1中安全附件需要按GB18564.1第5.5条要求进行性能试验。需要说明的是,GB18564.1明确要求产品出厂时按照表1的规定对罐体逐台实施检验,但事实上对于安全附件而言,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以针对成品进行,如紧急切断装置的易熔含金熔融温度、破裂安全性,爆破片的爆破压力、泄放量等都属于破坏性试验,完成这些试验项目后产品本身将不再具备使用功能,无法出厂销售。在实际生产和相关产品的试验标准中,这些项目一般被规定为型式试验项目,即使规定为出厂检验项目也只能是抽样检验。因此,对安全附件逐台进行性能试验的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这些安全附件通常非罐体制造企业自产,其质量水平不能代表罐体制造企业的能力,只能反映罐体制造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这些外购产品的质量考核更适合通过检查其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型式试验报告的形式来实施,而不必进行性能试验。

2定期检验

与承压罐车不同,常压罐车的定期检验要求无论在法规层面还是标准层面都不够明确。首先,可供依据的法规和标准非常少且缺乏可执行性。笔者查询了2000年以来出台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仅见到一则条例、一则管理规定和一部标准对常压罐车的定期检验提出要求。文献[1]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文献[2]第二十七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这仅有的两条规定也只是原则性要求,而没有明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其合格判据。文献[3]作为产品标准,虽然在第12章专门规定了定期检验的内容,但却同样没有规定罐体实施在用检验后如何判定其安全状况、如何确定下次检验日期等的判据和检验周期。因此,常压罐车定期检验存在事实上的虚设和不可操作性。为了规范定期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尽快制定定期检验规程和检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3安全附件选用与检验

(1)紧急切断装置根据GB18564.1第5.5.1条和国家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的要求,常压罐车应当安装符合QC/T932201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要求的紧急切断装置。QC/T932是目前唯一的常压罐车用紧急切断阀的产品标准,其适用范围为液体石油产品和其他符合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的第三类危险液体,但是并不包括液态退敏爆炸品、毒害品和腐蚀品类介质。这就意味着很多液体危险货物无法选用按照QC/T932制造的紧急切断阀,那么QC/T932适用范围之外的产品如何选用紧急切断阀,如何实施检验?五部委[2014]135号文中明确规定应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介质中包括甲醛溶液,但是甲醛溶液属于腐蚀、易燃、高度危害的介质,此类介质应该选装何种紧急切断阀、如何进行检验,在法规和标准层面上都还是空白。

(2)阻火呼吸阀阻火呼吸阀是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必设的安全附件,但笔者的文献调研表明,目前没有常压罐车用呼吸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从事检验工作的实践中,呼吸阀产品或者按企业标准生产或者参照执行SY/T0511.1—2010《石油储罐附件第1部分呼吸阀》和GB59082005《石油储罐阻火器》生产。SY/T0511.1适用于常压石油储罐,其开启压力为-o.295~1.765kPa,与常压罐车用呼吸阀的要求(-2~-3kPa/6~8kPa)相差甚远。这样的产品能否用于常压罐车,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4检验机构资质

目前从事常压罐车检验的机构性质各异,既有质检部门认定的,也有社会检验机构。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一般为质检系统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院所,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RD7资质或危险化学品容器(罐体)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而社会检验机构一般也会具备计量认证资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相关检验资格的复函》的精神,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常压罐车新车的出厂检验和五部委文件规定的加装紧急切断阀的车辆改装检验,但常压罐车的定期检验资质并未规定由质监部门认定。因此常压罐车的定期检验机构应该具备什么资质,由什么部门认定目前仍无定论。如何选择定期检验机构、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对公众也造成了很大困惑。各地对于检验机构的要求也没有明确要求,为规避风险,多数特种设备检验院所并不愿承担常压罐车的在用检验业务,很多业主更多会选择收费低廉又易拿到检验合格结论的社会检验机构。最近刚结束征

求意见的由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联合起草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其第35条规定,罐体检验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第38条则规定罐体定检周期为2.5a。希望此管理办法能尽快出台,规范罐体的在用检验。

5检验结果

由于各检验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不一,人员素质各异,检验依据不足,罐车检验总体不够规范,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令人担忧。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检验项目不适宜、检验结论错误甚至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从“3.1”岩后隧道事故和“1-16”荣乌高速事故等多起常压罐车事故都有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被追责即可见一斑。规范各机构检验工作行为,提高常压罐车检验工作质量已刻不容缓。

6结语

常压罐车的检验是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之一,提高罐车的检验质量对于安全使用至关重要。但常压罐车的检验和安全管理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检验依据的缺失和检验行为的不规范给常压罐车安全使用带来重大隐患。建议相关部门增强互通协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补充和健全相关标准,特别是完善出厂检验和在用检验标准,明确检验项目及其合格判据。相关从业人员还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相关工作行为,以保障常压罐车的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1]2011年,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s].

[3]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