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下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实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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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下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实现

李红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要求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审查职权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审查职能的作用越发凸显。本文在分析了捕诉一体下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困境,进而以“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为导向提出一些保障措施。

关键词:审查逮捕;实质审查;标准混同

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试点以来,坚持“兴利除弊、扬弃发展”的理念,实现了“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也逐步向“由点及面”式发展,捕诉两项职能的整合,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用“审查”联通,改变了捕诉分离时各管一段、彼此割裂的状况。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有效发挥事关整个审前阶段的主导地位,因此审查职能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一、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重要意义

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依法受理或发现的事件(事项),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听取意见、讯问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活动,进行的法定程序的审查工作。强调审查职责,推进审查实质化,目的是明确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以审查为抓手,全面、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经过侦查、调查环节移送来的案件把关过滤、引导补正,发挥主导作用;在审理程序中,检察机关以追诉为抓手,指控和证明犯罪,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发挥主体作用。这样,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就有抓手、有作为、有成效。

二、检察机关发挥审查职能的困境

在捕诉一体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协作配合方面的不适应、检力资源的配置待完善、标准把握会出现一些混同、某些工作出现弱化等。捕诉一体后,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负责一个案子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观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与修改的历程,为回应羁押泛化的司法顽疾,提高批捕标准成为了立法者较为青睐的一种解决方式。相比较先前两部《刑事诉讼法》来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批捕标准的设置也明显较高,并且对批捕的类别进行了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批捕、径行批捕和变更批捕,其中,一般批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满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两相比较,一般批捕的事实、证据程度确实要比提起公诉的标准低,只需要存在犯罪事实、证据查证属实,并不要求达到“清楚”“确实、充分”的程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梯度证明标准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地,捕诉证明标准“就高不就低”的现象时常发生。鉴于我国侦控审三阶段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与提起公诉的标准相同,多数案件在审查逮捕时已经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长此以往,批捕人员俨然形成了捕诉证明标准相同或者类似的思维定势。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出于公诉阶段成功提起公诉的考虑,批捕人员将更加倾向于将捕诉标准混同,导致两者证明标准的实践区分更为困难。

三、检察机关发挥审查职能的建议

(一)整合两项审查

“捕诉一体”下一个案子的逮捕和公诉都掌握在一个检察官手中,这将使得检察官可以运用自身优势将起诉审查向前延伸,检察官在不断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保持一种持续力,在与侦查人员联系的过程中及时了解新情况,不断调整引导的方向。但是同样的,整合并不是混同,我们也不能混淆两种审查,标准、程序不能混同,检察官在办案中不能角色错位。也要尊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各自独立的程序价值。

(二)突出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不能走过场,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要全面彻底的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也就是在事实证据上不能有任何的迁就和妥协,就是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决心和勇气,从实质层面上把握住案件。整合两个审查,连续进行审查,从制度层面为实质审查奠定了基础。一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更加充分,两次审查、连续跟踪将形成更加充分的证据认识,对证据把握更加全面;二是通过沟通、引导、审查,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亲历性,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更加了解,对案件吃得更透;三是从审查逮捕开始就在为出庭做准备,因此准备也就更加充分,指控犯罪更加自信,突发情况也能做到心中有数,在法庭上也就更踏实。

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尚未终结,证据也未完全齐备,要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还达不到,因此刑事诉讼法在标准设定上也与起诉、审判有所区别。此时虽然也是实质审查,更多的是着眼于未来证据的完善空间,为指控做好准备。但并不应混淆捕与诉的标准,应该为侦查的进行留下必要的空间,并给予适当的支持。而且从审查的时间上,审查逮捕的时间也远远短于审查起诉的时间。因此,从审查实质程度上两者也很难做到一样的要求。当然从案件质量管理上也同样要尊重两个阶段的差异,不能对捕后不诉、无罪案件简单以结果论,案件质量管理也要突出实质化。

(三)审查引导侦查

在审查引导侦查的过程中要坚持专业化方向,由于“捕诉一体”之后不再以流程而是以案件类型划分办案机构或办案组织单元,专业化成为基本格局,北京市检察机关就率先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刑事检察新格局。有的专业化办案部门已经拥有了两年以上的“捕诉一体”经历,这也为“捕诉一体”的全面推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专业化的检察办案组织在引导的过程中将逐渐显现出专业化的优势。就比如海淀院科技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审查判断上就已经具备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可以直接与侦查技术人员进行对话,并逐渐积累起科技犯罪案件审查的知识和资源。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蒙不了我”。这种引导不仅是个案意义上,也是类案意义上的,甚至是侦查基本方法论意义上的,因此审查的方法论,也必将成为侦查方法论的先导。

参考文献

[1]唐益亮.隐忧与与出路-检察院捕诉合一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8(6)

[2]谢小剑.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质疑[J].东方法学,2018(6).

作者简介:李红(1992-),女,甘肃天水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