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黑屏是维权还是垄断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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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是维权还是垄断

刘玲莉

——从价格角度看微软的黑屏事件

刘玲莉(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微软推行“黑屏”事件在中国引起强烈反响,微软打着维护知识产权的名誉采取的“黑屏”措施实际是垄断而不是维权。原因是微软的视窗产品在中国已经形成垄断性市场.微软对中国市场的态度和行为是导致微软盗版泛滥的原因之一。微软在中国的视窗产品价格过高,不符合中国国情。微软的行为是垄断,应当从价格法方面去规制。

关键词:黑屏垄断盗版价格

0引言

2008年10月20日起,微软宣布在中国市场对WindowsXP专业版和Office用户进行盗版验证通知。届时,安装了盗版WindowsXP专业版的电脑将被强行每小时“黑屏”(桌面背景变为纯黑色)一次,Office的菜单栏将被添加“不是正版”的标记。这被视为微软对中国盗版用户推出的涉及面最广的一次行动,也被世界各国称为微软“史上最严厉在华反盗版”行动。“黑屏”事件在中国用户中引起的强烈反应。虽然我们很难认定“黑屏”是否侵犯了电脑使用权、个人隐私权,是否滥用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微软的行为完全合法。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应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不赞成一些国家和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或先进手段进行‘强保护’,谋取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多数国家多数人受到损失。这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立场。”[1]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认为“黑屏事件”是微软通过自己的技术手段给盗版者的一种新的惩罚方式,这绝对不是正当的。他说:“为什么出现盗版?实际上价格差别太大了,一个盗版软件几块钱,一个正版软件几百块钱。一方面你通过盗版调动了人们的胃口,但你另一方面又想通过垄断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知识产权和获取信息的人权之间孰轻孰重?对这个问题,大家实际上是清楚的。”我对柳斌杰和朱景文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我觉得如果从价格的角度来考虑微软的黑屏事件,更能反映出微软的行为,不是维权,而是垄断。

1微软的视窗产品在中国已经形成垄断性市场

多年来,微软几乎扼杀了任何试图挑战它的对手,连实力强大的IBM和众多的美国厂商也束手无策。尽管美国政府也曾威胁要拆分微软,欧盟、韩国也要重罚其垄断行为,但都无济于事。中国的软件市场也不例外。考虑到软件问题的全局性和严重性,科技部在“十五”期间投入巨资,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开放源代码的Linux操作系统进行了重点支持,开发了基于Linux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系统及CPU等,并成功地进行了电子政务、银行信息化等行业的试点示范。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自主的软件体系,使我国的信息产业不再受制于人。中国软件企业金山斥资数千万,动用了上百人,花了3年时间,500多万行代码全部重新编写WPSOffice2005,金山WPSOffice2005与微软Office,不仅界面上一致、功能对应,准确地双向读取,实现一字不差、一行不差、一图不差的深度兼容效果。有人要问做一款与微软Office一模一样的产品真的有意义吗?金山说“微软已经成为事实标准,谁也绕不过去,微软Office已借助格式、使用习惯,为WPS设置了反超障碍。我们必须要尊重这个事实,做顺应市场的创新。”由于微软桌面操作系统的垄断,国产办公软件不得不和微软的系统兼容。可见,我国软件业的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也并没有改变微软在我国的垄断性地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2微软对中国市场的态度和行为是导致微软盗版泛滥的原因之一

有学者指出,微软在中国的战略实际上是一个严重的商业陷阱。很早以前微软就已经知晓自己的产品在中国被大规模盗版,在那时它就有义务采取维权措施。但它长期纵容、放任盗版的流行,同时维持正版产品的高价格,使用户产生了使用依赖,形成了它今天的市场局面。“既然他们想要去偷,我们想让他们偷我们的。他们会因此上瘾,这样接下来的10年我们就会找出某种办法让他们付账。”10年前比尔·盖茨接受《财富》杂志采访时说的这番话,能反应出问题的核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把微软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概括为5个阶段。一开始,微软懈怠对著作权的行使,以培育市场,提高市场份额,使Windows、Office等产品逐渐取代了国产软件。第二阶段,微软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著名的如1999年微软诉北京亚都集团侵权案、2000年微软诉上海三菱电梯公司侵权案等,效果都不理想。第三阶段,微软借助行政执法的力量,不断向工商局举报企业用户侵权,迫使许多企业坐下来和它谈判,以获得正版授权。在第四阶段,微软的法律部门和公关部门联合起来,走政府公关路线,取得了大批政府采购的订单。10年后,微软用“黑屏”这种手段来清算盗版,都是商业行为,是为它的利益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巨额的利润。每隔一个小时“黑屏”一次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逼迫大家去买正版,是垄断的表现形式。对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已经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来获取利益。”‘黑屏’带有恶意,不具有正当性。事实上,在欧美,微软已经多次接受反垄断调查,并遭到了巨额罚款的处罚。在欧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发挥作用。而在中国,微软占据了垄断性地位,但并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差距。没有根据中国国情,考虑其产品的定价问题。实质是微软自身对盗版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微软一直指责中国反盗版的不利,而自己却也没有良好策略,而事实上,中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甚至比微软更加憎恨盗版。倪光南说:“打击盗版是发展本国软件产业的需要。实际上,盗版外国软件的存在,对外国软件固然是减少了收入,但对本国软件的损害更大,因为这些盗版软件占据了市场,助长了垄断,使本国软件难于进入市场。”对于强大的微软来讲,真正对手一个是盗版,一个是法院垄断诉讼判决,而不是任何软件企业。按照微软的.NET战略,未来将有更多的电子信息交流通过微软的操作系统来进行。微软此举已在欧盟等地遭遇多起反垄断诉讼。我国也应该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用诉讼方式来与微软抗衡。

3微软在中国的视窗产品价格过高,不符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加剧了盗版的肆掠

微软的垄断行为不仅吸取了中国IT业的主要利润,制约和影响了整个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控制和主导整个产业的发展格局和步伐,更为严重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没有起诉微软,放任微软的垄断行为,最终可能会导致国内竞争企业的消灭,对国家,国民都是不利的。但就现阶段而言,没有起诉微软可能是综合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我觉得现阶段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微软在国内的视窗产品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控。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居民的家庭消费能力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家庭考虑的是不断的更换更高配置的电脑,而我国考虑的是如何在更多的家庭普及电脑。两者不是处在同一个层次。然而微软对其视窗产品却在实施所谓的全球统一价。就目前来看,Windows和Office这两个大多数电脑必备的软件售价相加和一台普通的PC售价相当,这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无疑会阻碍发展中国家个人电脑以及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应该说微软的所谓全球统一价从根本上违背市场原理,更违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趋势。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那时DOS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计算机的硬件的“摩尔定律”,DOS操作系统的性能已经提升了上百倍,价格相对下降很大。相比之下,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并没有硬件那么大,但今天的一台普通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却远远超过了10%,这实际上就是微软的垄断造成的结果。不仅如此,退一步来说,中国的消费者即使购买了微软的视窗产品,相对于盗版,正版产品应该有完善的服务,但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根本享受不到微软的任何服务。如此高的价格付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微软又怎么有资格要求别人去购买其和盗版几乎没有区别的产品和服务。

4我国应当从《反垄断法》中关于价格的规定和《价格法》的角度对微软的视窗产品价格进行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一般情况下,商业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和等价交换原则,平等互利,最后是双赢结果。但是如果交易双方有一方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它就可能利用这种优势,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方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2]鉴于微软的视窗产品已经在中国市场形成了垄断性地位以及价格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事实,我认为,微软的行为正是垄断高价的行为,是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向买方高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加以禁止的,可以予以打击。另外我国对微软的视窗产品价格过高的问题,完全可以从《价格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应该说微软的产品确实给社会的进步带来了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也就更不可能离开微软的视窗产品,因此,微软的视窗产品我们可以把它归类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或者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产品。而我国的《价格法》对这类产品的价格明确的规定了可以通过《价格法》进行价格干预。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的社会、信息的社会,微软的这个软件问题已经涉及到个人生活,涉及到定价权的问题。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约翰.巴顿(JohnBarton)也认为,对于微软的产品价格完全可以遵循WIPO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以及微软在市场上造成了垄断的事实,对微软产品实施价格限定和控制。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我认为,对微软的产品价格符合我国价格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完全可以参照此类产品来定价。面对中国的庞大市场,面对中国政府公平的价格限定和监控,我想盖茨应当能够权衡利弊,接受合理的价格定位。这样中国软件市场的盗版问题应该能够迎刃而解,对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也能够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空间,对中国国民使用正版打击盗版也提供了合理的价格平台,能打击垄断,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

注释:

[1]《北京晨报》.版权局:微软在价格上应考虑国情.黑屏维权欠妥.2008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王晓晔主编.2008年2月.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