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输配电价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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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输配电价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李建国

李建国

(国网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239000)

摘要:我国输配电价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电力市场改革,然而,目前电力市场改革并没有全面开展。因此,输配电价改革的远期效果主要体现在促进电力市场改革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个人觉得需要探讨和思考以下方面问题。

关键词:输配电;电价改革;管理电价;

现阶段,独立输配电价与电网开放组合起来,将对电力市场改革产生根本性影响。根据电力市场竞争理论,电网开放后,发电企业和用户才可以直接交易,并在买卖双方之间、买方之间和卖方之间形成竞争,产生与一般商品市场竞争类似的格局和效果。电网开放意味着电网企业必须无歧视地为发电企业、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实行输配电技术服务,同时市场主体也必须补偿电网企业的全部成本并保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合理利润。

一.管制电价目标的选择的几个问题

一般商品定价主要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其中主要是效率问题。以效率为目标的定价要求价格等于成本,严格地讲是等于边际成本。理论上可以证明,当价格等于成本时,社会福利即买卖双方福利之和最大;当价格不等于成本时,如存在交叉补贴时,买卖双方的社会福利降低。因此,交叉补贴对被补贴方可能是有利的。但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却是不利的,被补贴方的福利增加小于补贴方的福利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外较少有交叉补贴,即使有也程度较轻。上面我们说促进电力市场改革是输配电价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从改革工作来讲的;从定价的角度,社会福利最大化或价格等于成本仍然是优先选择目标。

电价的公平目标是指电价的分配功能,如对特殊群体的用电不按成本规则定价,或高于或低于成本定价。再如,居民用电按低于用电成本制定价格;工商业用电按高于成本制定价格。

不管是低于还是高于成本定价,结果都是一样,牺牲效率换取公平。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一般出现在公共品领域,而不是一般商品领域。电力不是一般商品,是具有公用事业属性的商品,是比通信更具有公共属性的商品,这就是实际中通信商品较少考虑公平性,而电力商品更多考虑公共性的原因。

由于电力具有更大的公共属性,国内外电价政策制定中都要特别考虑电价引导投资的功能或目标。电价呈现给投资者的信号要求不能引导投资过剩。电力工业资金密集,这样会造成资源占用或闲置损失;更重要的是不要产生投资不足,导致电力这种基本的公共品供应短缺。由于电力工业不能储存,可替代性小,供应短缺造成的福利损失更大。我国电力工业以公有制为主,企业可以不计损失或收益地增加电力供应,用户对短缺经济也相对适应。这样,我国电价较少考虑信号功能。

二.三种电价形成机制的差异

结合成本加收益定价方法的分析,我国电价形成机制其实有三种,第一种是政府行政定价。这种定价机制的具体表现是政府根据基本定价原则,如成本补偿等以行政决策的方式事后或事中确定电价,这种定价没有具体规则,定价结果不可预期。上面提到的事后成本逐项相机补偿办法就是对应于这种定价机制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法有利于政府控制电价水平,同时也暗示成本总可以通过电价收回来,因此,也容易产生投资过剩。第二种是政府管制定价,这种定价机制主要表现是政府事先制定定价的方法和规则,然后按照方法和规则确定电价,这种定价结果可以预期,不受决策者个人偏好影响。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方法就是这类政府管制定价。第三种市场竞争定价。由买卖双方以多种形式竞争确定,规则事先确定,但结果不可预期。三种定价机制中,政府行政定价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价机制,而政府管制定价和市场竞争定价属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定价机制。

三.对成本加收益定价方法应用的把握

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设计中可以看出,我们对管制定价方法的实质还缺乏深刻的认识。

发达国家也有自然垄断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生产商品的定价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产生了丰富的管制定价方法。总体上看,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管制定价方法主要建立在成本基础上,平均成本定价直接简单,通过资本要素成本考虑了企业的合理收益。投资回报率定价实质上把成本分成了生产经营的会计成本和投资的机会成本分别计算。边际成本则以未来发生的单位成本为依据。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容易理解和操作。但是,有一个致命缺陷,即不利于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道理很简单,既然成本是可以通过价格补偿的,企业对提高技术水平和降低成本就没有动力。目前政府和媒体都强调成本加收益定价可以降低输配电成本,这个结论尚缺乏理论依据。方案中设计的激励机制存在着缺陷,当电网企业估计到监管周期内降低的成本很可能会作为下个监管周期的标准时,企业的策略选择是在当前监管周期内不降低成本。

四.交叉补贴对社会福利净损失的认识与国外电价政策相比,我国交叉补贴范围大、程度严重是一个重要特征。为什么会出现并长期保留交叉补贴,其原因之一,是缺乏对交叉补贴危害的正确认识。表面上看,高电压等级用户补贴低电压等级用户,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与生活中“做好事”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根据经济学理论,交叉补贴有多重危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不仅仅是替代付费的问题,关键是还要多付电费。

电价交叉补贴导致电价水平扭曲,并通过抑制低成本用户生产和导致高成本用户过度消费两种效应产生新的社会福利损失,相当于补贴和被补贴用户都多付了电费。在不同电压等级用户交叉补贴中,高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成本低,却执行相对较高的电价;相反,低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成本高,却执行相对较低的电价。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成本较低但却执行高电价的用户会抑制用电生产,从而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相反,高用电成本却执行低电价的用户会出现过度用电,也会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两者之和就是补贴和被补贴用户多付的电费。这就是说,交叉补贴其实对双方和社会都不利。电价政策中经常以民生为由不调整居民电价,实际上并没有给居民带来福利改进。这是发达国家不采用交叉补贴政策的根本原因。

五.监管的专业化

由于电力生产经营在技术上、经营上都非常特殊和复杂,因此,需要有专门监管机构,有专业技能的监管人员,使用专门的数据资料。许多发达国家都在承认电力监管专业化的基础上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管理体制。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跨州能源(电力)交易监管等。机构通过收取其所监管的企业上缴年费来支付其运行成本,使用专门的会计资料,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美国各州也设立了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负责州内能源(电力)生产与交易的专业化监管,也有大量的从业人员。

参考文献:

[1]韩勇.基于管制方式下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及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2]叶泽.当前我国输配电价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