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01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在直线法下,各期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相等。但令我们大家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无形资产在摊销期的前后不同年份内所创造的经营收入往往大不相同。这就是说,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并未遵从收支应相互配比的一般会计原则,会计处理虽较为简便,
中华会计学习
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