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法律与监管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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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法律与监管问题分析

田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比特币是由全球计算机网络发行和管理的私人货币,它是第一种不必引入第三方的数字货币,降低了交易成本,可免受通货膨胀影响。但同时其价格波动巨大,亦滋生了一系列金融犯罪问题,因此,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势在必行。本文从比特币经济架构入手,探讨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结合美国与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深入分析了自我监管、纳入金融体系监管以及禁止这三种监管模式的可行性是正确认识比特币法律与监管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数字货币;比特币;网络犯罪;监管措施

引言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它没有政府,公司或商品(如黄金)的支持,旨在促进互联网商务。它通过使用数字签名和P2P技术来减少系统对可信第三方(如金融中介和中央银行)的需求。比特币的架构模式赋予它几个优于其他支付系统的优势:完全去中心化,交易成本更低,隐私性增强,系统内的通胀压力得到减少。但实际上,它与已建立的法定货币没有太大差别,比特币的价值会相对于其他货币的价值波动而波动,可以在商家愿意接受它们的任何地方使用。2008年,一位自称中本聪(SatoshiNakamoto)的神秘程序员,首先在加密电子邮件列表中提出比特币的想法,第二年初,他发布了实现它的开源软件。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开发者社区维护了这个软件,这个软件已被全世界的个人下载了几十万次,曾一度获得了价值约1亿美元的发行量。

事实上,比特币系统本身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它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增长可能主要归功于它的创新,而其系统提供的部分匿名性导致人们担心该货币将越来越多地用于犯罪。此外,比特币缺乏政府监督,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这些也正是许多商人和消费者担忧的问题。虽然比特币这种数字货币引发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但完全禁止使用比特币是不切实际的。因而,针对比特币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必须尽快落实。然而,由于系统及其参与者的国际性质,这种控制也可能只能在国内层面取得成功。

一、比特币的产生与创新模式

(一)传统货币的高信任成本

中本聪在他发布的白皮书中明确了他创造货币的动机是为了摆脱受信任的第三方,如中央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经常在调节和转移货币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它们在系统中的存在增加了使用成本。例如,中央银行可能会采取过度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来重新分配财富,减少失业或融资赤字。然而,它们的金融政策并不完美,历史上充斥着货币政策失控的例子,通常政府更愿通过印钞来融资支出,而不是提高税收。此外,中央银行往往依靠经济指标和原则来指导其政策决策,误解或严重依赖任何一个都会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

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市场依赖于金融中介,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电子支付平台等,作为在线交易参与者之间可信赖的第三方。而使用这些中间商的成本以交易费的形式出现,必须由买方,卖方或双方承担,具体取决于特定的中间人和交易所的性质。存在这些中介费用不仅降低了卖方的利润率,而且有些中介还设置最低交易规模,从而切断了小额交易的可能性。此外,这些中介机构通常会保留大量的当事人个人数据以增加其用户数量,而这些数据是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因此,中介机构也必须被用户信任,安全地存储这些信息,保持双方的购买历史私密性和他们的敏感帐户信息免受不法分子盗窃。

(二)用密码学取代信任

1比特币系统结构

比特币系统由连接计算机的分散对等网络组成,也称为节点。每个比特币客户端软件版本,除了提供其他功能外,客户端作为用户的数字钱包,持有他的比特币。当客户端最初运行时,应用程序生成一组在数学上彼此相关的加密密钥。一个密钥是私有的并且仍然隐藏在用户的计算机。另一个密钥,通常被称为比特币地址,是公开的,它用于接受来自其他用户的比特币支付,这些密钥一起用作用户的数字签名。客户端还负责下载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日志,因为比特币交易是组织成连续的组,称为块,这个日志恰当地命名为区块链。区块链记录每个比特币在通过网络转手时的路径,从而作为每个用户账户余额的权威公共分类账。

比特币的本质其实就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组所能得到有限个解中的一组,而每一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而所谓“挖矿”实质上是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的去寻求这个方程组的特解,这个方程组被设计成了只有2100万个特解,所以比特币的上限就是2100万个。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这个过程则需要对用户的密钥进行编码,经历一个复杂的验证过程。

2比特币架构的优势

与前文基于信任的货币模型相比,比特币的体系结构具有许多优势,首先其能有效防止假冒。在数字货币的背景下,因为这些硬币本质上只不过是数据位,所以同一枚硬币可以被复制和使用多次,这种任意创建和花费相同硬币的能力会侵蚀了货币稀缺性的特征。但比特币通过使用其区块链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不是向系统引入一个可信的中间人来保证双方不会花费重复他们的硬币,因为所有交易都被广播到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并最终找到他们进入这个公共分类账的方式,每个节点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每个比特币的所有权和交易历史。改变区块链所需的绝对计算力确保交易无法撤消,同一枚硬币不能花费两次。

比特币还设法为其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尽管每个节点都可以访问区块链,但交易部分保持匿名,因为只有用户的比特币地址(即公钥)才会在其中发布。没有个人识别信息与此地址相关联,观众只能看出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了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从功能上讲,这类似于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信息的方式。但是,区块链的公共性质意味着交易匿名并非万无一失,特别是如果用户未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来维护其隐私,则不会透露该方的购买或出售的身份。

由于比特币系统能够自行管理所有这些功能,因此减少了用户对金融中介的依赖。因此,小额交易成为可能,并且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不可能支付逆转,加上比特币支付的伪匿名性质,允许用户与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商家进行交易,无论该商家的业务存在哪些可疑性质。除了减少对金融中介的依赖外,比特币系统亦可在中央银行的管理下运作。

货币的初始发行是通过采矿过程完成的,矿工得到补偿的验证区块,事件计算大约每十分钟发生一次,因此,从理论上讲,比特币系统应该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并将投资和支出决策置于更加坚实的基础上。事实上,随着比特币发行数量开始下降,它们的价值将会增长,这样的缓慢而稳定的通货紧缩通常是正常的。现代经济中的破坏性力量,主要是因为它是出乎意料的,比特币不会成为这个问题的受害者,因为它的用户会预料到这个问题。

二、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当比特币首次进入美国市场时,许多人质疑它的合法性。换句话说,个人是否可以合法地在美国创造像比特币这样的私人货币。事实上,数字和有形私人货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后者在这个国家存在了两个多世纪。

(一)美国法律无法质疑比特币的合法地位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发行“硬币”和“规范其价值”的权力,同时禁止各州发行。可以看出宪法中规定的“钱”仅限于硬币。虽然该文件也禁止各州发行纸币,但它对联邦政府的这种能力没有提及。因此,宪法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建立国会的权威。也就是说,美国宪法并没有禁止私人发行货币,因为它没有提到货币。

在19世纪下半叶,因为美国硬币的金属价值超过了其面值,许多个人开始囤积硬币,由此产生硬币短缺,导致发行小面额私人钞票。1862年美国的“印花税法”法案试图通过刑事制裁来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以低于1美元的金额制作,发行,流通或支付任何票据,支票,备忘录,代币的任何人,以货币形式流通或被接收或用于代替美国合法货币,将被判罚款或被判入狱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而有之。然而自1899年以来,没有任何公开的法院意见解释其含义。直到美国诉VanAuken案件中,最高法院承认,1862年的印花税法案主要是为了“防止与本国货币竞争。”因此,它不适用货币流通有限的请况。在该案中,案涉争议票据只能在商品中兑换,并且它们在物理上与国家的官方货币不相似。此外,现代的私人货币,例如:社区货币(IthacaHour和BerkShare)在特定社区内流通,只在某些企业接受,且它们都以美元计价,最小票据的价值大于1美元。因此,能够逃脱刑事责任。

比特币在地理上并不像IthacaHour和BerkShare那样受限制,其支持者正在推动它成为互联网上广泛接受的交换媒介,这一方面可能导致法院发现比特币确实“以货币形式流通。”此外,比特币的设计在经济上优于政府,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比特币与国家的货币竞争。然而,有许多反驳意见认为比特币不属于该法案的范围。首先,比特币主要用于互联网交易,它们实际上并不与美国的货币竞争,它会与在线支付中间商以及信用卡竞争。其次,与前面提到的社区货币不同,比特币的价值不与美元挂钩,而是因此,可以认为比特币交易,无论多小,都不是“总和不到1美元”。与票据,支票,备忘录等“货币的物理表现形式”不同,比特币是完全无形的,这一事实也可以将其排除在法案之外。最后,由于该法案是为解决美国硬币短缺而通过的,其立法目的早已消失。事实上,数字货币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了十多年,其创作者和用户都没有根据该法案被起诉,他们也不应该担心这种可能性。

(二)我国对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定位不准确

我国央行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这明显模糊了数字货币的金融属性,一方面,依托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明显具有金融属性,用虚拟商品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其本质,也无法准确适用法律开展监管。另一方面,从比特币使用群体对比特币的认识态度以及使用目的来看,其显然也不仅仅将比特币当作普通的商品来看待。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引,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难以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三、比特币经济

(一)市场参与者

在比特币短暂的生命周期中,它已经积累了大约上万名用户的基数,其中包括数百家目前接受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商家。然而,该货币尚未被任何主流零售商,如亚马逊网站采用。尽管这些商家绝大多数都是在技术领域经营的小企业,但其商品和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服装,家居到餐馆,酒店和旅游公司等。美国的三位律师甚至提供法律服务以换取比特币。此外,少数组织(包括一些非营利组织)也会接受比特币的捐赠,他们通过匹配买家和卖家,进行业务,促进比特币转换为二十二个建立的法定货币,如美元,欧元和英镑。

对于希望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无需开采的个人而言,交易所提供了获取数字货币的最简单方法,也是将比特币转换回其他法定货币的最简单方法。经营交易所的数量不断扩大,通过它们的交易量相当大。就个人用户而言,持有比特币会出于多种原因。从分类来看,从隐私,技术和密码学爱好者到投机者不信任和政府的人,他们宁愿将资产置于国家控制的法定货币之外的车辆中。然而,由于比特币系统提供了部分匿名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包括洗钱、逃税、出售被盗信用卡、在线交易赌博的资金等。例如:大量的市场卖家位于美国和加拿大”丝绸之路网站”,该网站允许其用户买卖任何东西,从大麻和海洛因到LSD和摇头丸,但其仅接受唯一货币支付:比特币。

(二)成功的可能性

除了比特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外,比特币要在市场稳定发展,必须克服许多障碍。这些障碍中的第一个就经济稳定。在比特币经济中,价格波动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从短期和长期来看,货币一直存在显着的价值波动,可以说是意识形态热情和广泛猜测的结果。这种波动使商人难以在比特币中准确定价他们的产品。实际上,比特币系统的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吸引商人和消费者的能力,比特币的价值难以置信的向上飞跃,有时会导致人们担心它主要用于投资。限制比特币数量的供应也加剧了这个问题,未来比特币可能价值更高的事实会激励囤积,从而阻止它们被用作交换媒介。此外,因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任何国家,其用户都没有理由需要开始消费。

另一个障碍是安全性。两起比特币被盗事件,以及数字货币的大规模抛售和随后的价格崩溃,降低了人们对该货币的信心。虽然据称是安全漏洞的结果,对软件的改进可以减少上诉事件的发生。因此,比特币的扩张还取决于其社区增加保护措施和减轻用户忧虑能力。此外,还需期待的问题时,比特币提供的低费用和伪匿名交易对普通消费者是否有价值。为了获得成功,数字货币不需要成为主流,因为它必然会受到技术专家,数字商品供应商和虚拟世界参与者以及计划将其用于非法意图的人的欢迎。

四、比特币的监管

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它的分布式性质和缺乏企业支持意味着没有中央数据库可以关闭,也没有公司负责,社区开发人员维护其代码,如果一些开发人员要离开项目,通过选择或强迫,其他人可能会占据统治地位。并且互联网能够切断无形的地理边界,侵蚀了法律及其执法所依据的传统管辖权概念,因此,在处理像比特币这样的内在复杂和分布式系统时,可能无法对其进行完美控制,这些都为比特币的监管问题带来的更大的挑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效的控制是不可能的。下文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监管制度:自我监管(代表比特币系统的现状),中介监管和禁止,并分析了三种制度各自的利弊。

(一)自我监管

许多人认为自我监管是规范互联网最理想的办法,不需要国家干预。在早期,互联网媒体主要被用作政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研究工具,通过规范进行自我监管就足够了,而当前互联网已经转变为以商业为主导的媒体。在这个新时代,有些人认为需要政府参与来强制执行交易方的权利。比特币系统体现了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事实上,该系统是可以设计软件以解决市场的缺点。但是,比特币的架构限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限制。更具体地说,比特币交易实际上是不可逆转的,这种限制对诚实商家来说是一个福音,但当他们受到欺诈,比特币是没有保护诚实买家免受欺诈商家的侵害的系统架构。为了向这些消费者提供这种保护,信誉系统和托管服务自然而然地发展成为一种自我监管的响应。

信誉系统是一种通过其公布和识别不诚信交易者,以此确保业务合法正当的工具。如果商家欺骗买方,那么买方可以在公共论坛上抱怨他。社区可以通过警告商人,并鼓励买家拒绝光顾他的生意,来惩罚商人,因此,商人被激励保护他们的“信誉资本”。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特币警察”,其职能是识别和防止比特币经济中的诈骗者。为了有效识别,它需要一个很容易收集和传播信息的小社区。但随着比特币经济的增长,完整的信息变得越来越难以获得,市场失败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此外,信誉系统可能只是从总体上保护消费者,但单一的欺诈事件也可能会产生特别严重的灾难性后果,因为欺诈者可能会使用比特币来模糊他们的身份。

另外,如果比特币交易所采用“独立媒介”,也可以防止大规模的犯罪活动。独立媒介是能够针对大量金融违规交易行为扫描的软件程序,甚至可以停止交易的处理。比特币交易所CampBX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这种机制缺乏透明度,只有交易所之间建立合作,对基于代码的监管机制进行交流,才能确保任何单一交易所没有可利用的漏洞。

因此,虽然比特币经济已经开发出一些机制来确保消费者得到充分保护,或通过比特币交换增加自主代理的使用将有助于减少大规模犯罪活动的发生。但不可否认,这些机制都不是完美的,就小规模的犯罪活动而言,社区本身没有任何可辨别的方法来惩罚违法者,而且很可能需要,采取国家行动。在较小的在线社区中,群体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只要该群体有某种机制来强制执行所希望的行为,社会规范就可以有效治理。然而,比特币社区缺乏这种机制,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经济体,代表着各种各样的兴趣、利益。虽然其中许多人批评那些使用货币犯罪的人,但更多的人则接受货币所代表的自由交易。因此必须采取国家行动来防止此类行为,惩罚其用户或阻止他们犯罪使用比特币进行犯罪。

(二)现有金融管理体制内的监管

目前,比特币经济中的绝大多数活动都涉及投资者,投机者和交易者通过比特币交易所转移资金。交易所通过促进比特币与更为稳定的货币转换,是比特币经济运作不可或缺的实体。也就是说,任何重大犯罪企业的非法收入必须通过这些交易所。因此,交易所是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货币进行大规模犯罪活动的重要场所。事实上,这些交易所可能已经落入现有的监管计划,类似于对一个管理“货币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运作的监管,这些企业支持现金支票,外汇交易,并提供预付费访问或汇款服务。比特币交易所可能被归类为后者,即“汇款人”,接受“替代货币的货币,资金或其他价值”,并通过任何方式将其“传送到另一个地点或个人”。

如果将比特币交易所归类为汇款人,那它们必须遵守一些管理其运作的规则。根据美国金融管理法,这些企业的经营者首先必须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除了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方案外,他们还必须汇编“在刑事,税务或监管调查中具有高度实用性的某些报告或记录”。最后,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的规定,这些金融机构还需要验证和维护其客户身份的记录。同样,我国《反洗钱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三种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确认比特币交易符合“货币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运作,有两个主要优点。首先是规则已经存在。换句话说,不需要额外设计一个全新的比特币专用框架来管理这些实体的运作,节约立法成本。其次,法规要求的报告标准正是为了阻止犯罪分子通过这些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汇集其收益而设计的。因此,在比特币经济的背景下,法规不需要进一步改变以实现其目的。然而,依赖这些规定的缺点在于各国有限管辖权的形式。也就是说,这样的措施只有在合作国家范围内执行才会有效。许多交易所都位于国外,可能不愿意承担与登记和合规相关的大量费用。总而言之,管理货币服务业务运作的规则为阻碍比特币经济中的大规模犯罪活动提供了现有框架。但是,如果没有在国外执法,还是能证明在国内有效的。

(三)禁止

有许多人呼吁应禁止使用比特币。但禁止是最极端的方式,除非技术的危害大大超过其使用的社会效益,否则通常不会采取禁止性措施。其次,立法者倾向于将禁令视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案。而禁令只有在立法者发现比特币几乎完全用于非法目的时才可适用,否则不会对数字货币采取禁止措施。从外,如果比特币能够充分挑战美元,也可能会禁止使用比特币。一些学者认为,立法者可能会对成功的数字货币产生敌意,因为他们最终可能会削弱政府的税收收入,并降低国家货币的价值(如果个人更喜欢从数字货币转换到国家货币)。

虽然某些支持禁止措施的理由是有道理的,但它们尚未发生。美国参议员舒默这样评价比特币经济,他认为比特币只不过是“在线洗钱形式”。此外,比特币经济仍然太小而不必要担心它可能导致整体经济不稳定。正如美国政府金融当局所指出的那样,“即使美国每个人持有150美元的电子货币,总价值也将低于500亿美元,相对于目前的1万亿美元的货币总量来说,这是微不足道的。”

禁止往往是“经济上无效的监管手段”,主要由于三个原因:首先,它们消除了被禁技术赋予的任何潜在利益。其次,它们往往会阻碍技术继续使用可能带来的任何未来创新。最后,它们需要在执法方面付出高昂的代价。对数字货币使用的禁止将同时消除其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的财务优势和便利。

并且有些时候,禁止反而会其反作用,例如,娱乐行业提出了一系列诉讼以试图打击点对点文件共享,但非法下载只会变得更加流行。这种类比可能非常合适,因为比特币系统背后的架构与为文件共享软件提供动力的架构并没有什么不同。虽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数字货币的交易来试图阻止比特币的流动,但是复杂的比特币用户可以通过重新校准比特币软件来轻松回避这一技术障碍。虽然采取禁止这种方法可能最终通过将消费者完全从系统中移除来保护消费者,但它可能不会影响持续使用数字货币进行小规模和大规模犯罪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结论

从理论上讲,促使比特币系统发展的想法是合理的。它是第一种在不必引入第三方的情况下解决双重支出问题的数字货币。这降低了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成本,消除了对中央权力机构的需求,这可以保护它免受通货膨胀和政治影响。同时该制度确实提供了不容忽视的刑事滥用机会,因此,必须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首先,禁止不是答案。此外,比特币的区块链提供了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的记录。通过使用“复杂的网络分析技术”,执法机构可能能够利用这个公共分类账来找出任何小规模的犯罪分子。在大规模犯罪活动方面,政府应强化对比特币交易所的监管。各交易所之间也应加强的合作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创新金融模式,共同打击新型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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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芳(1994-),女,山西中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