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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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选择

李爽

李爽(吉林省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监察支队)

摘要: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理性选择。养老保险关乎着国运民生,是一个国家的长久大计,一定要多方的探究,最终进行理性的决择。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选择

0引言

经过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初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阶段,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又进入了老龄化时期,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离退休人数连年上升,且升速加快。另外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2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4:2:1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到2026年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对于这一巨额赤字,如果仅靠提高缴费来弥补,个人缴费率将不得不提高到缴费工资的37%,是现在个人缴费的4倍多。这笔钱投保者能否拿得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这些诸多问题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的,因些基于目前现状,我国养老保险要面临一系列的政策选择

1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从长远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全部实行省级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这是大势所趋,它可以化解现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一是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了,二是对于流动人口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三是有利于提高参保积极性,也最终能体现它的社会性和互济性原则。

2重新设计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比中国要推迟5到10年,据测算如果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退休金的支付总额可以减少50%。现今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可以考虑将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5岁,女60岁。但目前在我国推迟退休年龄是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推迟退休年龄会立即加剧已有的就业困难;不推迟又使养老金储备不堪重负。基于中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可实施一个推迟退休年龄的计划过渡期,同时辅之以养老金调整机制,提前退休者按比例削减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推迟退休者按比例增加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统一按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入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相应减少,赡养率就相应降低了,这样可适当提高基金积累数额、减少养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账”风险。

3多管齐下,拓宽筹资渠道

一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它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同时可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可靠,并且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收支制度和投资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保值增值。当前我国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还有大部分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覆盖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有的企业隐瞒职工实际工资,故意拖欠养老保险的缴费,因此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和改革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二是将征收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作为筹资的另一渠道。这是平衡养老保险改革转制成本的两个适合的税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收入差距的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开征点也在提高,由于收入分配集中化倾向的加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已日趋成熟,这两个税种将成为平衡养老保险负债的一个重要的平衡税目。开征这两种税可以平抑企业的缴费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体系中来,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更强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公平。三是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公债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筹资也不失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符合全社会都来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则。彩票不同于国债,国债是国家向人民借钱,到期还本付息,彩票则相反,因此发行福利彩票,财政没有任何风险,更具有可行性。

4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增值

要想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总体上是走低的,所以这种投资方式虽能较好地防范风险,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难。因此,必须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与资本市场对接,建立基金投入运营准入制,由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引导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如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电力设施、高速公路、通讯设施等项目,因其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风险相对较小,可允许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运营,政府加强监管。还可考虑以托管或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与互动;就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托管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相对来说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是社保部门当前最合适的受托人和投资合作伙伴。

5尽快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

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行业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复员军人、企业领导等按贡献给以不同程度的养老金补足,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账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全国统一的社保体制不仅具有再分配个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缩小地区和产业差别的功能,有利于资金调剂和人员流动。

6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强制性,现今之所以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建议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变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对企业的软约束为硬约束,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明确缴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养老金作为一条高压线。我们还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或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保险费、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体现社会保险在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方案论证不很充分的情况下仓促启动的。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关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为急迫的还是要设计一个能综合的考虑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实现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经济增长以及兼顾养老金制度改革与配套性制度成长的整体方案,切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确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确目标变得模糊不清。制度出生产力,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会大于其单独之效用。单纯依靠某一项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困境。那么,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是决策者的应有之义。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理性选择。养老保险关乎着国运民生,是一个国家的长久大计,一定要多方的探究,最终进行理性的决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