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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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研究

周洁黄瑛孙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66555)

摘要: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法律明确规定,在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颠倒。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还具有主体公共利益、起诉依据的可预见性和长期诉讼目的的特点。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不足,指出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框架应该重构。通过丰富证据种类,采用因果推定,充分发挥支持起诉的功能,可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引言: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条例》第4条第3款就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损害行为与因果关系的界限不清、举证责任不成比例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受害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甚至否认和避免因果关系的适用。

一.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的延伸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延伸并不完全相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构成重大风险"的情况下,通过颠倒举证责任来规范环境和公共利益诉讼案件是不合适的。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具有长期、间接的特殊性,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的延伸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延伸也并不完全相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构成重大风险"的情况下,通过颠倒举证责任来规范环境和公共利益诉讼案件是不合适的。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2.1主体特殊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基金会(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组织"),该主题的公益性也给原告的证据带来了许多好处,使他们能够整合各种资源并获得更多信息。从生产类型来看,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发起的环境保护组织越来越成熟,有专门机构,如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项目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环境律师事务所,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

2.2起诉内容的特殊性

"风险"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这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前瞻性和可预测的诉讼,不仅针对真实利益,而且关注长远和发展利益。由于环境侵权本身的潜在性、间接性和长期性,很难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因果关系。"风险"是对损害结果的预测和估计。增加"风险"反映了新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的立法目的。它不能完全等同于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诉讼。因此,它不符合举证责任的法律逆转。

2.3起诉目的的特殊性

有远见的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尽最大努力",在现有经济的基础上,提出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环境要求,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能够齐头并进。为了平衡或保护诉讼地位而强加给原告或被告的严格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与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始被告之间的对立关系相比,旨在降低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与原始被告具有相同的利益。因此,找到这种平衡使原告和被告能够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合作,分享环境保护的利益,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目的地。

三.现有举证规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困境

3.1倒置的绝对性和环境污染多因性矛盾

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间接性,寻找环境破坏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证明没有损坏会使问题复杂化。犯罪者的基本证明逻辑是找出否认因果关系存在的充分理由,或者找出未知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前者之所以困难是因为缺乏说服力,而后者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被告需要找到更可能的因果关系。这两种方法都增加了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因此,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很容易导致有利于受害者的审判结果,但这不符合环境污染的复杂性。

3.2举证因素关联性

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造成损害的结果是相互关联的。尚不完全清楚事实是损害行为还是因果关系。因此,在承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很容易地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不是直接受害者,有些诉讼属于犯罪者行为"对公共利益构成重大风险"的阶段,因此比一般环境侵权诉讼更难证明损害结果。

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4.1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重构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应用中,法官往往忽视和避免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有必要重构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框架。在环境公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通过举证责任的划分,"全部举证责任"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这种疾病不违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为旨在生态恢复的环境损害风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了依据。

4.2通过辅助制度解决环境有关诉讼举证难题

首先,丰富证据类型。与公民个人相比,环保组织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和强大的专业能力,但他们没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或证据标准。新闻报道、科学论文、研究、专家意见、公民来信和来访以及其他材料可以用作参考证据。一方面,它可以丰富案件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另一方面,证据可以添加到公众参与的要素中,公众参与显然是必要的。在重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框架的前提下,明确举证责任和损失风险,丰富证据种类,有助于原告充分发挥举证优势,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然后,我们的公民不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他们可以将印度邮件系统中的起诉主体转变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这将丰富起诉主体的证据来源,减轻证据负担。最后,因果关系的推定。推定是根据基本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正常关系以及基本事实已经被证明的证据来证明推定事实的一种特殊方法。推定以正常关系为基础,从经验法则的角度强调基本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正常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相关的,这也是被告反驳的切入点。与举证责任倒置时的分配规则相比,推定方法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适用于案件中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从而有助于案件中的举证方向沿着核心事实前进,并鼓励原被告积极作证。

总结: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主体公共利益和目的预防的特点,这使得其难以证明。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是"环境侵权赔偿诉讼",并不完全涵盖所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身在环境相关诉讼中的应用也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程序,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通过丰富证据种类、运用基本事实推定和充分发挥支持起诉的功能来完善举证责任机制,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从而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张宝.环境侵权规则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学说和实践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2).

[2]王金泉.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J].政治与法律,2015,(2).

[3]徐淑玲,冷罗生.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