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监管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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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监管的建议

宁栋

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300457

摘要:分析了国企招标采购过程中,在自行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就政府如何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招标采购;监管

引言

加强国企物资采购管理是改善国企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内在需求,是国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国企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持续改进招标、物资采购管理,有效防范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风险,不断提高企业运营质量。

1国企招标采购的主要问题

1.1项目进场交易意愿不强

国企长期一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一些本该纳入统一交易平台的项目没有进场公开招标,存在应招不招、应进不进现象。

1.1.1规避招标现象突出

由于出于部门和自身利益、贪图便利等原因,不少国企对一些应招项目尽量不予招标、或规避招标。比如:将招标项目通过化整为零肢解以回避招标,使得整个项目失去有效竞争;将项目定义为“政治性工程”、抢险救灾、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通过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供应商(承包商)。

1.1.2关联交易屡见不鲜

国企集团(尤其是大型国企)存在众多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合作供应商(承包商),其往往从企业生产发展、自主经营特性方面寻求借口,以战略合作共建、采购项目技术标准特殊等为由,让项目游离于“场外”并促成关联交易,影响项目招标采购的公正性。

1.1.3蓄意操纵招标方式

不少国企在招标时往往以项目的专业性、紧迫性等为由更改招标方式,尤其对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寡头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实力超群为由,肆意操纵、改变招标方式,将原本须公开招标的改为“邀请招标”、“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招标往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影响招标的公开性、竞争性。

1.2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从现有上位法来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着重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权转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未对国企招标采购加以明确;《政府采购法》属专有采购对象调整法规,不太适应国企招标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虽对国企招标采购具有法律适用性,但只适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鉴于此,国企招标采购项目一直未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也没有配套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尽管近年各地、各国资行业就项目纳管统一交易平台进行探索尝试,制定了有关具体规章规定,但这并不能解决国企项目招投标的全局性、整体性等相关问题。

2关于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监管的建议

2.1制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市级政府应当制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制度标准,明确专职监管部门。推进招标采购工作集中化、标准化、规范化。完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企业公开、透明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及限额标准。明确那些采购在政府组织,如何组织的程序办法;那些采购在企业单位组织,如何组织的程序办法。两种模式互相补充,提高采购效率。目前,国内浙江省温州、宁波市等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建立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专职监管部门及政府监管下的招采平台。

2.2强化招标主体责任意识

国企应从严落实招标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采购的企业管理制度,整合内控资源,建好内控机制,形成在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展计划、招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内控到位的约束机制,确保招标依法合规。国企招标采购的内控运作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招标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机制,审查批准招标计划,决定招标中的重大事项,听取招投标情况汇报及定标;二是发展计划部门要参与招标采购计划审查及确认,定期检查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三是招标采购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履行招标流程,重点考量标的项目、推荐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文件,把控招标公允性、公正性;四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验招标程序、流程的依法合规性,监督招标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受理招投标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五是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资金拨付、款项支付、合同履行进行跟踪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

2.3提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从业自觉

企业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要靠人来实施、来完成,因此提高物资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对于有效防范物资采购领域违纪违规违法发生,维护国企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企要在选择忠诚干净有担当的人员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党性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引导物资采购人员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治企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淡泊名利,作清正廉洁的表率;要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提高物资采购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从中得到反思和警醒;通过学习模范不计名利得失的先进事迹,坚定努力的方向,做到时刻戒尺在握,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及时校正人生坐标,从根本上抵制市场经济中负面的诱惑,经受住各种考验,从思想上构筑坚定的拒腐防线。

2.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建立物资采购违规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问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调查处理。尤其对领导人员违规插手采购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对在采购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问题,要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于严重违规违法的个人和失信违规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

2.5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

在国企物资采购管理中要融入监督体制建设,落实责任追究,要完善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巡视巡察、出资人监督、公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强化日常监督。国企监察机构要对招标、物资采购部门及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国企招标、物资采购部门及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审计监督部门要通过随机检查或专项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持续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物资采购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结语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应遵循“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准确把握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金监管的边界,改变简单陈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尽可能地优化公共服务的流程,维护其社会公益性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适用效果如何,是衡量法规价值、实现立法初衷、彰显立法权威的重要标准,在未来贯彻实施过程中,这一《办法》能否真正“落地”并取得实效,还有待时间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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