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例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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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例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分析

夏燕梁辉

夏燕梁辉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杭州310009)

【摘要】目的:了解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初步探讨影响处理方式的因素。方法:回顾性分析202例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结果:处理方式为书面回复103例(50.99%),医院协议26例(12.87%),医调会协议33例(16.34%),医疗鉴定5例(2.48%),诉讼35例(17.33%)。患者不同性别纠纷处理方式存在不同,男性患者鉴定及司法途径的发生率高于女性患者,差异有显著性(P=0.003);纠纷患者不同疾病转归情况的纠纷处理方式不同,患者转归为死亡的鉴定及司法途径的发生率高于患者其他转归情况,患者转归为治愈的鉴定及司法途径的最低,差异有显著性(P=0.006)。结论:纠纷患者不同性别最后处理方式不同,患者不同转归情况最后处理方式不同。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4)16-0075-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患者对医疗服务期望值增高,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医患关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关系,医患关系不和谐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1]。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是处理医患矛盾、稳定社会的重要途径。

1资料与方法

回顾性的调查、分析医院2011年、2012年医疗纠纷投诉登记材料,调查内容包括纠纷患者基本情况、纠纷发生情况及处理方式等。分类资料统计分析采用卡方检验及fisher确切概率法。采用stata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所有统计学检验以P<0.05为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按照纠纷患者年龄中位数(57.5岁)把202起纠纷患者分为两组,大于等于57.5岁组和小于57.5岁组;根据纠纷的医疗事件发生时间分为白天、夜晚、节假日三组;根据纠纷患者是否手术分为手术组和非手术组;根据纠纷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同分为内科、外科、急诊、医技、护理、多科室组别;根据当事人职称分为副高及以上,初、中级,多人三组;根据纠纷患者疾病转归情况分为治愈、好转、死亡、其他四组;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分为医方原因和非医方原因两组。纠纷处理方式分为医患沟通和鉴定及司法途径两组。不同年龄组间、不同发生时间组间、患者是否手术、当事人不同科室、当事人不同职称及不同纠纷归因组间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无显著不同。患者不同性别的纠纷处理方式存在不同,男性患者鉴定及司法途径的比例高于女性患者,差异有显著性(P=0.003);纠纷患者不同疾病转归的纠纷处理方式不同,死亡患者鉴定及司法途径的比例高于其他疾病转归病人,患者转归为治愈的鉴定及司法途径的比例最低,差异有显著性(P=0.006)。

医患纠纷处理方式情况

3讨论

3.1医疗纠纷原因我院两年医疗质量投诉处理的202起纠纷事件中,归因院方104起,98起归因非院方。在我院医院源性的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不够充分引起的。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已的行为。要认识到医患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病人进行沟通要到位,有的甚至要反复沟通,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的出现[2]。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医护人员的执业环境有了很大变化,医护人员的执业倦怠程度逐渐加深,部分医务人员为患者服务时态度消极、缺乏足够的责任心,与患方沟通不够,使患方心理产生不信任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医患沟通的重点在于服务态度及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3]。有关报道表明,医疗纠纷有70%~80%源于沟通不够,提高患者在疾病治疗中的参与度,医患双方均应加强有关法规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4]。

3.2纠纷处理方式我院纠纷处理方式有书面回复、医院沟通协商、医调会调解、医疗鉴定及诉讼,202起纠纷投诉处理方式为书面回复103起(50.99%),医院自行协商26起(12.87%),医调会33起(16.34%),医学会鉴定5起(2.48%),诉讼35起(17.33%)。

分析2011、2012年医疗纠纷投诉登记材料,纠纷投诉中男性纠纷患者选择鉴定及司法途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的比例高于女性患者。究其原因据现有资料分析结果还很难解释,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观察分析。

纠纷患者不同疾病转归情况的最后处理方式不同,患者转归为死亡的选择鉴定及司法途径的高于其他转归情况,转归为治愈的纠纷患者进行鉴定及司法途径解决的最低。诉讼,由于审理周期长、取证过程复杂、投入附加成本大(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获赔速度慢等问题,导致大部分民众不愿意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和解,即平常所说的“私了”,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自愿信任的基础上[5]。患者转归为死亡,家属赔偿要求较高,数额较大,就死亡纠纷患者,一些医院会经过本院专家讨论并形成专业意见,如果从专业上认为医院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法律法规,那么院方无法同意患方提出的要求。死亡纠纷患者的家属无法理解专业上的问题,只是关注患者的死亡结局,无法同院方进行沟通协商,就会主动或被动的选择鉴定及法院诉讼途径。

总之,我国的卫生改革还在继续,社区医疗的功能尚未完善,大医院的工作状态很难保证医患间有非常充分的时间进行沟通,各种社会工作、保障机制尚未健全。选择合适的纠纷处理方式对缓解纠纷有着重大意义,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妥善解决纠纷既需要全社会各层次功能的完善,也需要卫生系统自身的努力,以缓解纠纷矛盾的加剧。

参考文献

[1]曹荣桂.以医院管理年为契机提高医院服务水平[J].中国医院,2005,9(7):1-3.

[2]36例医疗纠纷因素分析.

[3]吴卫华等,106例医疗纠纷回顾性分析及防控对策

[4]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及干预措施

[5]强世功.调处、法制与现代性一中国调处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