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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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研究

王秀丽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办事处内蒙古赤峰市025550

摘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政策界定、土地获得、金融支持、社会化服务、扶持政策、后继人才等方面存在诸多发展约束。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和保障,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创新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风险规避、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关键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分析

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不同时代、不同研究者对其定义与理解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指直接、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具备土地、资金、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有组织经营活动的能力和经验积累,能独立承担农业经营任务等特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生产模式相对单一、经营水平相对落后的家庭农户为主的独立农户模式逐渐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向着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局面转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的核心要务,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推动,历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高度重视对农业发展的规划。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快速转变,持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已成为目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性质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互助组、人民公社的出现使农业生产模式从分散农户转变成集中生产,虽然此时存在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但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滞后、经营和政策的制约等因素,经营受到限制,从事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自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以往的大锅饭形式被各自家的独立生产取代,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率显著提高[7]。但是,这种“分散生产”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限制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例如难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生产装备重复投入、小规模的生产难以产业化等。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出台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出现铺平了政策上的道路。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向城镇的转移,越来越多的土地参与到流转之中,部分农户开始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事更加专业化的生产,逐渐形成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4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不同,这4种生产经营模式为农业生产带来了更大的经营规模、更专业的技术人才、更高效的生产经营效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分析

1、专业大户。专业大户是以某种单一农业生产为主,且生产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户,主要以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很少参与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专业大户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上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标准,但是这种专业大户通常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经过农业土地流转,吸收农村碎片化土地,集中了成片的较大面积的土地,形成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规模化生产明显降低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由此提高的农业生产效率。另一种是没有集中大规模土地,但是从事相关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在农业生产中需要的技术有一定的积累,投入产出比较普通传统农户更高,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以2种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的无非就是走在规模化和专业化2个方向上,但由于专业大户的体量与经营能力的限制,现阶段规模化与专业化的程度还不足,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也受到限制,相较于美国的大型农场着我国的专业大户的生产效率还有很大差距。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有较大规模且流转稳定的土地,相对更高水平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具备一定水平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相对较为专业化生产的大规模经营农户。主要的特点一是由家庭成员提供主要劳动力,二是具有家庭经营的企业性质。区别于传统的家庭生产农户经济规模小、农产品供销少、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家庭农场以追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关注市场行情变化,运用一定的现代化、专业化生产技术,是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家庭农场同专业大户一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大量土地,装备专业化生产设备,还能同时参与到农、林、牧、渔、农家乐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除了因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生产带来的效率提高之外,由于采用家庭经营的模式,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繁杂的雇佣关系,劳动力支出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互惠互信,相比一般的企业经营更具有效率。在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产已经是极具代表性的成功的农业模式。

3、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相关从业者,以民主协商管理,自主自愿的原则联合结伴的组织。合作社通过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扩大生产体量、互通有无、共享市场信息、协调农业生产,能更好地规避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解决了很多小型农户存在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生产装备不足经营等等制约生产的因素,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这种“抱团取暖”在提高自身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加强了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命力,同时还对周边农户等农业生产从事者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带动作用,使区域农业生产效率水平有明显提高。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参与到整个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链之中,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分销网络的拓展,农业生产新技术研发、培训与推广等,是工、农、商协同经营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可通过订单采购、合作生产、委托销售等建立生产购销联系。农户也以土地、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以合同的形式保证双方权益,形成“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利益联合体。农户通过农业企业承诺的最低收购价来规避市场风险稳定收益,农业企业则可以通过对采购价格相对较低的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来获得经济效益。企业解决了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难题,带动农户生产积极性,企业通过对农产品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高附加值农业产品,获得更高的利润,两者之间互利互惠,能形成一系列的农业产业链,而且极具示范带动作用,带动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发展快速发展。此外,农业企业较普通农户有着更强的风险把控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农业产业链条的运营和促进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信息交换能力,农业企业作为区域农业产业中心以这些能力反哺合作农户,提高农户生产效率和收益水平,最终实现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双赢。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提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明确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管理等建议。

参考文献:

[1]张红宇,张海阳,李娜.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思考[N].农民日报,2015,(09).

[2]崔宁波,宋秀娟,于兴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约束与建议[J].江西社会科学,2016,(3).

[3]曾福生.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及其创新的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5(10).

[4]李远东.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变革的实现途径探析[J].经济经纬.2016(5)